我们省近几年在打击烟花爆竹小作坊方面做了哪些工作呢
[三哥]:我们省近几年在打击烟花爆竹小作坊方面做了哪些工作呢?
[安全监管三处]:烟花爆竹小作坊可以定性为开展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具有隐蔽性强,隐患风险大,流动作案等特点。通过近10年来各级相关职能部门的不断努力,以小作坊形式开展的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已得到有效的遏制。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是2006年,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坚决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6〕124号)中明确规定,省政府成立“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协调小组”,省公安厅、省安监局、省监察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交通厅、成都铁路局、省地方铁路局、省国防科工办、省新闻出版局、省委宣传部等部门为成员。由省公安厅牵头,组织制订“打非”工作方案。各市(州)人民政府相继成立相应工作机构,明确政府负责人和牵头部门并制订工作方案。二是2011年建立四川省烟花爆竹厅际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有公安厅、省经信委、交通运输厅、省安全监管局、省质检局、省工商局、成都海关。再次明确公安厅牵头负责打击非法违法经营行为。三是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四部门联合下发《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116号)中明文规定: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向公安机关移送,并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立案侦查工作。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立案,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部门;认为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部门。公安机关在治安管理工作中,发现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
[安全监管三处]:烟花爆竹小作坊可以定性为开展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具有隐蔽性强,隐患风险大,流动作案等特点。通过近10年来各级相关职能部门的不断努力,以小作坊形式开展的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已得到有效的遏制。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是2006年,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坚决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6〕124号)中明确规定,省政府成立“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协调小组”,省公安厅、省安监局、省监察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交通厅、成都铁路局、省地方铁路局、省国防科工办、省新闻出版局、省委宣传部等部门为成员。由省公安厅牵头,组织制订“打非”工作方案。各市(州)人民政府相继成立相应工作机构,明确政府负责人和牵头部门并制订工作方案。二是2011年建立四川省烟花爆竹厅际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有公安厅、省经信委、交通运输厅、省安全监管局、省质检局、省工商局、成都海关。再次明确公安厅牵头负责打击非法违法经营行为。三是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四部门联合下发《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116号)中明文规定: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向公安机关移送,并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立案侦查工作。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立案,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部门;认为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部门。公安机关在治安管理工作中,发现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