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莎莎]:邓局长,目前我省对小微企业和促进创业方面有没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省地税局副局长邓国建]:在支持和促进就业方面,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点税收政策:一是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等其他服务行业)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二是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按摩等服务行业以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我省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在减轻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收负担税收政策方面,主要有:一是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是大幅提高个体工商户(小型微型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我省从2011年11月1日起调高营业税起征点。其中: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三是免征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印花税。四是2015年12月31日前,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五是金融企业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允许税前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