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改革创新发展规划编制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川办函〔2015〕28号
(已失效)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改革创新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2月2日
关于改革创新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省委十届四次全会部署,进一步加强发展规划的战略性、宏观性、指导性,发挥其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宏观导向作用,现就改革创新发展规划编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编制发展规划的领域和范围
要健全完善发展规划体系,明确各类规划的编制范围和功能定位。总体规划要对经济社会中长期发展进行综合性部署和安排,明确全局性的战略意图、重点任务、重大布局和重大政策。要针对专项规划数量过多、内容交叉重复、重点不突出的问题,严格编制专项规划的领域,凡是市场机制能够充分发挥作用的领域,要不编或少编规划,主要围绕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重要资源开发利用、重大产业布局、重大民生和社会事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等,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需要政府审批和核准重大项目以及安排政府投资数额较大的领域,编制支撑性强的重点专项规划。要合理确定编制区域规划的范围,突出区域规划的战略性、空间性、跨行政区的特点,协调解决跨行政区的重大布局、重大任务,增强区域规划对经济区内的经济、人口空间布局和基础设施、生态环境等重大工程建设等的指导作用。要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加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在空间布局方面的衔接,强化政府空间管控能力,合理规划引导人口、产业、城镇、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生态环境、社会管理等方面的发展方向与布局重点。
二、加强发展规划的前期工作
要建立完善规划立项管理制度,做深做实规划前期研究,从规划编制之初就重视增强规划的针对性、有效性。对于编制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涵盖多部门、多行业、多领域以及涉及重大项目、投资数额较大的重点专项规划,应由发展改革部门统筹平衡后纳入专项规划编制预案,避免规划间内容出现重大重叠或疏漏,减少对市场机制能够充分发挥作用的领域进行不必要的政府干预,逐步推进形成衔接有序、精简高效的专项规划结构体系。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其他专项规划也应加强立项管理。加强规划编制的前期研究工作,准确把握对象领域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外部环境和发展趋势,使规划编制建立在尊重自然规律、经济规律、社会规律的基础上。要着力深化项目前期论证,科学制定政策措施,要针对深层次矛盾和突出问题,认真研究一批对推进社会建设、生态保护、改善民生作用显著的重大项目,对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全局带动性强的重大工程,提出保障规划目标任务落实的重大政策举措,确保规划的可操作性。
三、严格履行发展规划衔接和论证程序
加强各类规划的衔接协调和咨询论证,是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确保各类规划协调一致、形成合力的重要前提。要按照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服从总体规划、专项规划之间不得相互矛盾、与国土空间开发相关的规划服从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原则,认真组织开展规划衔接,确保各类规划发展思路统一、目标任务一致、空间布局协调。进一步完善规划编制的民主机制,建立健全规划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充分发挥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的智力优势,积极引导和支持其参与重大问题研究和规划编制论证工作,吸收各方面的研究成果。要用好各类信息技术平台,借助微博、微信、网络、电视、报刊等信息平台,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集思广益,吸纳社会各界代表参与规划重大问题的咨询论证,使规划编制过程真正成为汇聚民智、协调利益、形成共识的过程,推进规划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进程。
四、规范发展规划审批发布主体和流程
各级总体规划草案由本级人民政府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主体功能区规划和区域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涉及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跨多个领域和部门的重点专项规划,经本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送本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审定,由本级人民政府印发实施。其他专项规划由本级行业主管部门审议并经本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由部门印发实施。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外,规划经批准后应在一个月内向社会公布,让社会各界及时了解规划、认知规划,切实提高规划的公开度、透明度。
五、推动市县发展规划改革创新
市、县规划在整个规划体系中具有重要基础性作用,要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十三五”市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改革创新指导意见》(发改规划〔2014〕2477号)的要求,推动市、县规划改革创新。要创新市、县规划发展理念,转变传统的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粗放的空间开发模式,适应国内外竞争新格局所带来的挑战。要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对市、县的主体功能定位,按照优化、重点、限制和禁止开发的总体要求,围绕当地突出问题和首要任务,科学谋划未来的发展与布局。要按照“一个市县一本规划、一张蓝图”的要求,整合优化相关规划的空间管制分区,推动市、县“多规合一”。要把空间结构、空间管控作为更宏观、更长远的安排,将总体发展战略和各领域具体任务落实到空间布局上,改变将时序与空间、发展与布局相互分割的弊端。
六、完善发展规划实施机制
发展规划批准发布后,应当及时组织实施,切实发挥发展规划的宏观调控和导向作用。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政策、审批或者核准投资项目、安排政府投资和财政预算时,必须符合发展规划要求,不得违反限制性、禁止性规定。按照中长期发展规划的要求,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确定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宏观调控政策取向和工作任务,保持重大政策和重大项目的连续性。总体规划实施中期应当组织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专项规划应编制年度实施计划,分解落实主要目标和任务,明确实施主体和责任。省级重点专项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应于当年省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编制完成并印发执行。加强对发展规划实施的督促指导,通过开展监测评估、年度检查等方式,对规划的执行情况作出评定。规划实施过程中,规划内容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修订的,由规划编制单位组织开展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并提出规划修订方案,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后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