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直部门非投资项目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目录的通知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取消调整186项前置条件〔其中:取消89项(包括部分取消的2项);保留为申报材料,由申请人自行编制(提供),审批时不再要求必须由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编制(提供)的70项;前置条件改为受理后由行政机关组织实施、申请人不再提交材料的27项〕,保留前置条件698项。现将《取消调整的非投资项目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目录(186项)》和《保留的非投资项目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目录(698项)》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部门对保留的行政审批前置条件必须依法、规范办理,提高效能;凡由行政机关实施的,一律进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凡未列入《保留的非投资项目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目录》和列入《取消调整的非投资项目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目录》的,一律不得再作为前置条件实施。已取消调整仍保留为申请材料的,由申请人自行编制(提供),审批时不得要求申请人必须通过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编制(提供);已取消调整改为受理后由行政机关组织实施的,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5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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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府发2号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