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实施意见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加快发展我省现代职业教育,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精神,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到2020年,建立适应市场需求,为我省经济升级促进就业服务,产教深度融合,中职高职到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体系衔接,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沟通,体现终身教育理念的四川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总体保持中等职业学校与普通高中招生规模大体相当,专科层次高等职业教育规模占高等教育的一半以上,本科层次职业教育达到一定规模。
——形成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办学,职业教育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沟通衔接,公办民办共同发展新格局。
——职业院校区域布局和专业设置更加适应转方式、调结构、促升级、惠民生需要。建成一批示范职业院校和示范专业。
——建立以校企合作为主要特点的办学制度和职业教育集团,覆盖全省职业院校和重点行业产业。
——职业院校办学条件明显改善,“双师型”教师、实训设备配置与培养目标相匹配,信息技术广泛运用,总体达到国家规定的办学条件标准,人才培养水平显著提升。
——现代职业教育战略地位更落实,地方性法规更健全,制度政策更成熟,政府和部门职责更明确,发展保障水平更高。
二、构建现代职业教育衔接沟通体系
(一)实施中等职业教育巩固提高计划。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把重点放在发展中等职业教育,落实职普招生大体相当的要求,加强中职学校与普通高中招生、公办与民办中职学校招生及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成人中专招生和区域内外中职学校招生的统筹管理,落实普通高中招生“三限”规定,规范招生秩序,实施中职招生“阳光工程”。市(州)要统筹规划,优化中等职业教育布局结构。把民办中职学校发展纳入区域中职教育布局规划。支持优质学校通过兼并、托管、合作办学整合办学资源;加快与职教园区配套的中职学校建设;支持普通高中转型发展中等职业教育,探索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融合的综合高中。新建中职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中职学校设置标准”。切实改变部分中等职业学校散、小、差的状况,通过加强建设、资源整合、布局调整等措施,建设合格中职学校。建立市(州)职业教育发展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加强县级职教中心建设,统筹县域内职业教育与培训资源。
(二)实施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计划。深化高职院校治理结构、专业体系、培养模式、招生入学制度等关键领域改革,全面提高整体办学水平。重点培养服务区域发展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密切产学研合作,服务企业尤其是微企业的技术研发和产品升级。推进示范高职院校建设计划,实施省级高职院校重点专业建设项目和校企合作示范基地建设项目。建设10所左右产教深度融合、省内一流、全国领先的示范高职院校。探索本科院校、专科职业院校、企业三方合作培养的本科层次职业教育。
(三)引导普通本科高等院校转型发展。采取试点推动、示范引领等方式,引导有条件、有意愿的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技术型高校转型。推动本科专业(群)、二级院系及部分地方本科高校转型试点。独立学院转设为高校时,鼓励其定位为应用技术型高校。建立职业教育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制度。拓宽在职人员攻读专业学位的渠道。建立高等学校分类体系和分类管理制度。在招生政策、经费投入、政府补贴、购买服务、设置专业硕士学位授权点等方面向转型试点院校倾斜支持。
(四)实施中高职教育衔接推进计划。推进中高职培养目标、专业设置、课程体系、实习实训等方面衔接。服务“工业强省”战略,中职、高职和企业三方联合开展“现代学徒制”教育,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提高专科高职院校招收中职毕业生比例、本科高校招收职业院校毕业生比例、高职院校招收有实践经历人员比例。加快推进高职教育分类招考,扩大职业院校毕业生升学机会。重点探索“文化素质+职业技能”、单独招生、综合评价招生、技能拔尖人才免试和中高职贯通培养的考试招生办法。建立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
(五)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建立有利于全体劳动者接受职业教育和培训的灵活学习制度,服务全民学习、终身学习,推进学习型社会建设。充分发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作用,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实施劳动者终身职业培训体系建设计划,健全职业培训标准,改进政府购买成果机制。组织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养计划、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和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专项计划。面向未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农民、农民工、残疾人、失业人员等群体广泛开展职业教育与培训。推进农民继续教育工程,创新农学结合模式。建设一批农村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县(市、区)。重视培养军地两用人才,退役士兵接受职业教育和培训,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待。支持残疾人职业教育发展。基本消除劳动者无技能从业现象。
三、形成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办学格局
(一)激发社会力量办学活力。社会力量举办的各层次职业院校与公办职业院校具有同等法律地位,依法享受相关教育、财税、土地、金融等政策。在设置标准、准入审批、督导评估等方面,与公办职业院校一视同仁。健全政府补贴、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制度。支持独资、合资、合作举办民办职业院校;加快民办职业院校产权制度改革,探索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允许社会力量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支持社会力量以购买、承租、委托管理等方式改造办学活力不足的公办职业院校,探索所有制不同的职业院校相互委托管理和购买服务的机制。建立民办职业院校分类管理制度。
(二)建立企业参与制度。制定激励政策,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推动企业依法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规模以上企业要组织职工教育培训、对接职业院校,设立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岗位。多种形式支持企业与职业院校共建共享生产性实训基地、产品研发中心、科技创新中心。对举办职业院校的企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企业接受实习生的合理支出,按现行税收法律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落实校企合作的企业税收和奖励政策。探索建立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制度。
(三)实施校企合作的职业教育集团建设计划。制定促进校企合作地方性法规,推动校企探索利益共享、共同发展的合作模式。探索现代学徒制度。推动企业将职业院校纳入技术创新体系,推动职业院校主动参与企业技术创新。职业院校教师和学生拥有知识产权的技术开发、产品设计等成果,可依法依规在企业作价入股。建立多部门参与的职教集团推进机构,引导大中型企业、规模以上行业龙头企业、示范职业院校探索多样化职教集团。支持行业特色鲜明的普通高校参与职教集团。探索职教集团的治理结构。全面建立校企合作办学制度,职教集团基本覆盖职业院校及大中型企业。
(四)发挥行业指导作用。构建职业教育行业指导体系,加强行业指导能力建设,分类制定行业指导政策。通过授权委托、购买服务等方式,把适宜由行业组织承担的职责交给行业组织,给予政策支持,深化服务监管。行业组织要履行好发布行业人才需求、推进校企合作、参与指导教育教学、开展质量评价等职责,建立行业人力资源需求预测和就业状况定期发布制度。
(五)建立现代职业学校制度。制定政策,落实职业院校在专业设置、人事管理、教师评聘、收入分配等方面的办学自主权,推动学校面向市场自主办学。职业院校依法制定章程和制度,完善治理结构,建立绩效考核内部分配机制。推进校长聘任制改革和公开选拔试点。建立校长负责制考评制度。
四、建立人才培养质量提升体系
(一)加强德育工作。坚持立德树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完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加强文化基础教育,把提高职业技能和培养职业精神高度融合,牢固树立敬业守信、精益求精的职业精神。
(二)实施职业教育教学改革计划。全面贯彻国家关于专业设置和课程开发的有关规定,建立专业教学标准和职业标准联动开发机制,推动职业院校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对接、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中高职专业课程对接、毕业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对接、职业教育与终身学习对接,形成对接紧密、特色鲜明、动态调整的职业教育专业课程体系。推动中职学校面向市场调整专业布局,扭转专业同质化倾向,加强示范专业建设。认真执行教育部《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教职成〔2009〕2号)。支持职业院校对学生思想品德和专业技能毕业考评,并作为升学就业依据。建立健全行业企业参与的职业教育质量评价制度和公示机制。完善学生技能大赛制度。
(三)实施“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计划。实施教师专业标准,完善教师资格标准。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各地按《四川省中等职业学校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调剂核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教职工编制,动态调整,按规定配齐教师。支持中职学校在编制总数10%内自主聘用具有相应专业职业资格的专业技能人才任教。在中职学校设置正高级教师职务(职称)。增加中职学校特级教师评选比例。完善企业工程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到职业院校任专兼职教师政策。落实教师企业实践制度,完善教师全员培训制度,推进校企共建“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建立省、市、县、校四级职业教育科研教研体系,落实人员编制,整体提升职业教育科研教研水平。
(四)实施职业院校信息化建设计划。加快推进职业院校数字化基础能力建设,加强优质教学资源共建共享,逐步实现全覆盖。加强职业院校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培训,全面提升信息化应用水平。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改革传统教学,促进信息技术与专业课程、项目教学等深度融合,提高教学质量;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改革传统实习实训方法,提升实习实训的效果和水平。大力推进以信息技术促进教育与产业、学校与企业、专业与岗位、教材与技术的深度结合,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开展人才市场需求信息分析,促进专业调整与人才培养更加贴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五)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支持职业院校引进国(境)外优质教育资源。举办中外职业院校合作办学项目、职业教育骨干师资国(境)外培训项目。鼓励职业院校与跨国企业共建实训基地。
五、提升发展保障水平
(一)完善财政性职业教育经费投入机制。全省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制定财政生均经费拨款标准,并纳入本级公共财政预算予以保障。2015年起,全省各级建立公办中职学校财政生均经费拨款制度。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制定高职院校财政生均拨款标准。逐步建立财政生均拨款动态调整机制。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落实地方教育附加费用于职业教育比例不低于30%的政策,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经费统筹,发挥好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以及就业经费、扶贫和移民资金等各类资金在职业培训中的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职业教育经费绩效评价制度、审计监督公告制度、预决算公开制度。
(二)健全社会力量投入的激励政策。鼓励社会力量捐资兴办职业教育。完善财政贴息贷款、政府购买服务等政策,健全民办职业院校融资机制。探索利用国(境)外资金发展职业教育的途径。完善民办职业教育收费制度,逐步形成主要由市场决定的收费价格形成机制。对办学质量高、社会效益好的民办职业院校,各地财政以安排项目方式给予扶持。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职业院校捐赠的,其捐赠按现行税收法律规定在税前扣除。企业要依法履行职工教育培训的责任,并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对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教育培训经费并拒不改正的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取企业应当承担的职业教育经费,统筹用于本地区的职业教育。
(三)实施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计划。编制“十三五”职业教育建设规划。将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项目、职业教育信息化建设项目、特色专业建设项目、“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计划等职业教育建设项目,纳入省重大建设项目,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重点支持职业院校改善办学条件,开发优质教学资源,提高“双师型”教师素质。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行业部门和大型企业要加强所办职业院校基础能力建设。
(四)完善资助政策体系。健全公平公正、多元投入、规范高效的职业教育资助政策。全面落实职业院校助学金资助政策,并逐步建立补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加大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专业学生的助学力度。完善新型职业农民培养资助政策。有关部门和职业院校要加强资金管理,严查“双重学籍”、“虚假学籍”等问题,确保资助资金有效使用。
(五)支持民族地区、农村、贫困地区职业教育加快发展。支持民族地区职业教育加快发展,科学规划学校布局,加强双语、“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提升服务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组织职业院校对口支援民族地区职业院校。继续实施民族地区“9+3”免费教育计划。建设一批民族文化传承创新示范专业点。支持我省秦巴山区、乌蒙山区、大小凉山彝区、高原藏区等连片特困地区职业教育发展,建好为当地发展服务的一批中等职业学校。
(六)健全职业院校毕业生就业保障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职业院校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完善职业院校合格毕业生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办法。认真执行就业准入制度,对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特殊工种的劳动者,必须从取得相应学历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并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创造平等就业环境,消除影响职业院校毕业生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歧视;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职业院校毕业生。鼓励企业建立高技能人才技能职务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制度。
六、落实政府和部门职责
(一)制定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地方性法规体系。根据修订后的《职业教育法》制定地方性法规,明确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规范职业院校、行业、企业等办学主体的权利义务,将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的成果法制化。制定促进校企合作和职业教育集团化发展的地方性法规。
(二)落实政府和部门职责。完善分级管理、地方为主、政府统筹、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省直有关部门要有效运用总体规划、制定标准、经费投入、规范管理、监督评估、税收金融、财政转移支付等杠杆,加强对职业教育的统筹协调和分类指导。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主要责任,推进职业教育发展,解决发展难点。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减少部门职责交叉和分散,减少对学校具体事务干预。推进管办评分离。用好职业教育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合力。
(三)强化督导评估。教育督导部门要完善职业教育督导评估办法,建立职业教育定期督导和专项督导评估制度,加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发展职业教育职责的督导。完善职业教育评价制度和质量年度报告制度。落实督导报告公布制度,并作为对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注重发挥企业、用人单位作用,积极支持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
(四)营造良好环境。按照国家规定,建立职业教育先进表彰奖励制度、职业教育科研和教学成果奖励制度。将每年4月第1周定为职业教育活动周。大力宣传职业教育政策、典型经验、先进事迹和重要贡献,引导全社会形成“崇尚一技之长、不唯学历凭能力”的社会氛围。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4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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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府发48号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