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四川苍溪经济开发区的批复
川府函〔2014〕129号
广元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同意在我省汶川地震重灾区启动省级开发区新设审批工作的政策精神,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清理整顿开发区的审核原则和标准〉的通知》(发改外资〔2005〕1521号),经研究,同意设立四川苍溪经济开发区。现批复如下。
一、开发区名称为四川苍溪经济开发区。
二、开发区以农副产品加工、天然气综合利用和机械电子产业为主导产业。
三、开发区设在广元市苍溪县。开发区规划控制面积5.15平方公里,规划区四至范围(具体以界址点坐标控制):东至云峰镇紫云村五皮嘴山脚,北至云峰镇石家坝村麻石垭山脚,西、南均以陵江镇古梁村嘉陵江为界。
四、开发区设立后,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遵循发展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环评的要求,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合理安排建设规模和开发时序,有计划、分步骤、循序渐进地推进开发区建设发展。
你市应切实加强开发区的建设和管理,按照集中集群集约发展要求,提高产业集聚度、单位土地投资强度及产出效益和综合管理水平,高起点、高水平建设好开发区。按规定程序履行具体用地报批手续,依法供地,做好居民安置补偿搬迁工作,确保社会和谐稳定。进一步加强生态建设和资源环境保护,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努力把开发区建设成为发展优势特色产业的集中区、吸引投资的集聚区、循环经济的示范区,更好地发挥开发区窗口、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