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推进2014年民族地区城乡“三无”“五保”对象和孤儿集中供养机构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川办函〔2014〕59号
有关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推进2014年民族地区城乡“三无”“五保”对象和孤儿集中供养机构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4月15日
关于推进2014年民族地区城乡“三无”“五保”对象和孤儿集中供养机构建设的实施意见
民政厅 省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 国土资源厅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十项民生工程及19件民生实事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委办〔2014〕3号),民族地区城乡“三无”“五保”对象和孤儿集中供养全覆盖已列为2014年全省19件民生实事之一。2014年将全面推进民族地区供养机构房屋建设和设施设备购置,确保在受益对象自愿前提下,对民族地区城乡“三无”“五保”对象和孤儿全面提供集中供养。为确保该项任务顺利完成,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点任务
民族地区城乡“三无”、“五保”对象和孤儿集中供养全覆盖新增床位23775张,其中新增城市社会福利机构供养床位1865张,农村敬老院供养床位16030张,儿童福利院供养床位5880张。该重点任务一次下达,争取两年完成建设任务。
二、补助标准和办法
实施上述重点任务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按照每新增一张床位3.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对民族地区供养机构新增床位建设,省财政补助资金按照“据实据效”办法分配,根据各市(州)、县(市、区)建设任务和补助额度预下达80%,预留20%待任务完成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清算。民族地区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加大供养机构和设施设备建设资金以及运行经费投入,确保供养机构建成后正常运行。
三、落实建设用地计划
2014年民族地区供养机构新增23775张集中供养床位的建设用地,根据2011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按照床位数量、房屋建筑面积指标,综合考量政府投资兴办的供养机构床位规模测算用地总量(儿童福利机构用地参照此标准测算)。国土资源厅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已经包含民族地区供养机构集中供养新增床位建设用地计划。市(州)、县(市、区)要按照集中供养新增床位建设用地需求,优先安排用地计划,切实保障年度目标任务所需用地;要加强监督检查,严禁供养机构集中供养床位和设施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搞房地产开发。
四、认真履行职责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精心组织,细化分解目标任务,明确部门责任,确保任务落实、责任落实、工作落实。民族地区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指导,牵头组织建设任务的分解、落实和验收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将供养机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加大供养机构项目建设支持和协调力度,积极做好供养机构项目立项和监督检查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做好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监督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要按计划优先保障建设用地,加强土地使用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确保年度目标任务全面完成。
附件:1.2014年民族地区城乡“三无”“五保”对象和孤儿集中供养全覆盖新增床位数和资金需求测算表
2.2014年民族地区城乡“三无”“五保”对象和孤儿集中供养全覆盖新增床位建设用地年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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