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决定的意见

  • 2014年12月18日 23时38分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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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川府发〔2014〕74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改进预算管理,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按照新修订的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以下简称《决定》),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建立与实现现代化相适应的现代财政制度,对于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1995年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施行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省财政制度改革取得显著成效,初步建立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公共财政制度体系,作为公共财政制度基础的预算管理制度也不断完善,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当前,我省已进入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阶段。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现行预算管理制度也暴露出一些不符合公共财政制度和现代国家治理要求的问题,主要表现在:预算管理和控制方式不够科学,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尚未建立;预算体系不够完善,地方政府债务未纳入预算管理;预算约束力不够,财政收支结构有待优化;财政结转结余资金规模较大,预算资金使用绩效不高;预算透明度不够,财经纪律有待加强等,财政可持续发展面临严峻挑战。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立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并对改进预算管理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体要求,对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国务院制定了《决定》,对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作出了安排部署;省委十届四次、五次全会分别对推进建立现代预算制度和依法治省提出了明确要求。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以及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建立现代公共财政制度的迫切需要,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必然要求,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二、准确把握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总体方向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按照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完善管理制度,创新管理方式,提高管理绩效,激活存量资金,用好增量资金,构建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防范财政风险,实现有效监督,提高资金效益,逐步建立与实现现代化相适应的现代财政制度。

      (二)基本原则。

      遵循现代国家治理理念。按照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着力构建规范的现代预算制度,并与相关制度的修订完善相衔接。健全财政法律制度体系,注重运用法律和制度规范预算管理,提高政府公共服务水平。

      划清市场和政府边界。凡属市场能发挥作用的,财税等优惠政策要逐步退出;凡属市场不能有效发挥作用的,政府包括公共财政等要主动补位。

      着力推进预算公开透明。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将公开透明贯穿预算改革和管理全过程,充分发挥预算公开透明对政府部门的监督和约束作用,建设阳光政府、责任政府、服务政府。

      坚持统筹安排、协同推进。既要注重总体规划,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又要考虑外部环境和制约因素,实现与其他管理体制改革的有序衔接,合理把握改革的力度和节奏,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三、全面推进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各项工作

      (一)完善政府预算体系,积极推进预算公开。

      1.完善政府预算体系。明确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收支范围,建立定位清晰、分工明确的政府预算体系,政府的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加大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统筹力度。从2015年1月1日起,按规定将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地方土地出让收益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和教育资金、转让政府还贷道路收费权收入、育林基金、森林植被恢复费、水利建设基金、船舶港务费、长江口航道维护收入等11项政府性基金转列一般公共预算。对继续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支出项目,一般公共预算可不再安排或减少安排,避免交叉重复。对政府性基金项目中结转较多的资金,可按规定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逐步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的比例,到2020年达到30%。加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力度。加强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做好基金结余的保值增值,实现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可持续运行。

      2.健全预算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基本支出定额标准体系,加快推进项目支出定额标准体系建设,动态调整定额标准,充分发挥支出标准在预算编制和管理中的基础支撑作用。严格机关运行经费管理,加快制定机关运行经费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加强人员编制管理和资产管理,完善人员编制、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机制,健全增加财政供养人员由本级机构编制、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联动审核的机制,通过预算控制用人规模。严格按照政府收支分类体系科学编制政府预决算和部门预决算,并进一步细化编制到经济分类。

      3.积极推进预决算公开。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全面公开除涉密信息外的所有预决算信息。扩大公开范围,省级和市县应主动公开政府预决算;除涉密信息外,所有使用财政资金的部门均应公开本部门预决算,所有财政资金安排的“三公”经费都要公开。细化公开内容,除涉密信息外,政府预决算支出和部门预决算支出应全部细化公开到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专项转移支付预决算按项目按地区公开;部门“三公”经费决算应细化公开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经费总额等信息。在此基础上,积极推进财政政策公开,按经济分类公开政府预决算和部门预决算,并逐步将部门预决算公开到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严格公开时限,政府预决算应在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后20日内、部门预决算应在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对预决算公开过程中社会关切的事项要及时研究,对不合规不合理的,要规范整改、完善制度。

      (二)改进预算管理和控制,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1.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财政部门会同各部门研究编制三年滚动财政规划,要坚持政策导向,统筹当前长远,对未来三年重大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分析预测,对规划期内一些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大项目,研究政策目标、运行机制和评价办法。中期财政规划要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及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相衔接。强化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对年度预算的约束。推进部门编制三年滚动规划,加强项目库管理,健全项目预算审核机制。提高财政预算的统筹能力,各部门规划中涉及财政政策和资金支持的,要与三年滚动财政规划相衔接。财政厅会同省直部门从2015年起研究编制2016—2018年省本级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市县财政部门应于2016年前会同本级相关部门研究编制本级三年滚动财政规划。

      2.改进年度预算控制方式。一般公共预算审核的重点由收入安排、平衡状态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各级政府依据法定权限作出决定或者制定行政措施,涉及增加或减少财政收入或支出的,应在预算批准前提出并在预算草案中作出相应安排。强化支出预算约束,各级政府向本级人大报告支出预算的同时,要重点报告支出政策内容。预算执行中如需增加或减少预算总支出,必须报经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收入预算从约束性转向预期性,根据经济形势和政策调整等因素科学预测。经规定程序批准,一般公共预算可为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借一般债务,一般债务规模纳入限额管理。加强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管理。政府性基金预算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则,根据政府性基金项目的收入情况和实际支出需要编制;经规定程序批准,政府性基金预算可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借专项债务,专项债务规模纳入限额管理。全省政府债务必须在国务院批准的债务限额内举借,由省政府报省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

      3.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牢固树立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预算管理理念。根据经济形势发展变化和财政政策逆周期调节的需要,设立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一般公共预算执行中如出现超收,超收收入用于化解政府债务或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如出现短收,通过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或其他预算资金、削减支出实现平衡。如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能实现平衡,省级由省政府报省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后增列赤字,并报财政部备案,在下一年度预算中予以弥补;市县级政府因自然灾害等造成的收支缺口,可通过申请上级政府临时救助实现平衡,并在下一年度预算中归还。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如出现超收,结转下年安排;如出现短收,通过削减支出实现平衡。

      (三)加强财政收入管理,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

      1.加强税收征管。各级税收征管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及时足额组织税收收入,并建立与相关经济指标变化情况相衔接的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税收征管,做到依法征收、应收尽收,不收过头税,不寅吃卯粮,严禁采取虚收、空转等方式违规增加税收收入。严格减免税管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超越权限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税款。加强执法监督,强化税收入库管理。

      2.加强非税收入管理。各地、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切实加强非税收入管理,严禁违规减免或缓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资源)处置收益;严禁违反规定减免或缓征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缴费,或允许企业低于统一规定费率缴费。省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一律不得设立或变相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或政府性基金。加快建立健全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和收益共享机制。加强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完善政府以所有者身份参与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制度,落实国有资本收益权。加强非税收入分类预算管理,完善非税收入征缴制度和监督体系,禁止通过乱收费、乱罚款、违规调库、虚收、空转等方式违规增加非税收入。

      3.全面规范税费优惠政策。除专门的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各地、各部门起草其他法规、规章、发展规划、区域政策和其他文件都不得突破国家统一财税制度出台税费优惠政策。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各部门不得对企业规定财政优惠政策,不得出台任何通过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奖励或补贴等形式对企业及其投资者(管理者)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支出政策。在预算执行中,各级人民政府一般不得出台减少财政收入的政策和措施。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对已经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规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一律停止执行;对有明确时限的到期停止执行,未明确时限的应设定优惠政策实施时限。加强考核问责,严惩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四)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强结转结余资金管理。

      1.优化财政支出结构。认真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四川省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严格控制政府性楼堂馆所、财政供养人员以及“三公”经费等一般性支出。清理规范重点支出同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挂钩事项,一般不采取挂钩方式。各地、各部门在拟定政策时不得再提出资金安排与有关指标挂钩的要求。对重点支出根据推进改革的需要和确需保障的内容统筹安排,优先保障,不再采取先确定支出总额再安排具体项目的办法。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结合税费制度改革,逐步取消城市维护建设税、排污费、探矿权和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等专款专用的规定,统筹安排这些领域的经费。统一预算分配,逐步将所有预算资金纳入财政部门统一分配。在此之前,负责资金分配的部门要按照“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减少专项转移支付”的改革要求和规定及时提出分配方案报本级财政部门。

      2.推进专项资金改革。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级安排的专项资金进行清理、整合、规范,取消执行到期、功能模糊、绩效不高的专项资金;归并用途趋同、投向重复、规模较小的专项资金;调整政策对象交叉、区域范围重叠的专项资金,加快形成“投向集中、重点突出、控制有力、结构优化、分配科学、管理有序”的专项资金管理格局。逐一甄别排查竞争性领域专项资金,取消“小、散、乱”以及效用不明显的项目,压缩或以零增长方式控制其余需要保留的项目。完善资金管理办法,建立科学、公开、透明的分配决策机制,全面实施绩效分配,主要采取因素测算、规划分配、据实据效等资金分配方法。改进分配方式,减少行政性分配,引入市场化运作模式,逐步健全以产业引导基金、财政贴息、以奖代补等间接方式为主的财政支持体系,推进与金融资本相结合,引导带动社会资本增加投入。加强重点领域重大专项资金管理,特别是民生政策资金管理监督,建立民生政策资金效果评价机制,将评价结果与财政支持政策和资金分配挂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3.优化转移支付结构。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增长机制,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逐步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占比;重点增加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转移支付;省级出台增支政策形成的市县财力缺口,原则上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调节。大力清理、整合、规范专项转移支付,在合理界定各级人民政府事权的基础上,严格控制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专项转移支付,将功能指向明确、范围标准固定、政策相对稳定的专项转移支付纳入一般性转移支付,将具有特定政策目标、适合市县统筹决策、适用因素测算分配的专项转移支付纳入定向财力转移支付。规范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设立,严格控制新增项目和资金规模,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及时修订完善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对转移支付项目的设立、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等作出规定。研究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在明确政府间支出责任的基础上,认真清理现行配套政策,对属于省级承担支出责任的事项,一律不得要求市县安排配套资金;对属于省级和市县分担支出责任的事项,由省级和市县按各自应分担数额安排资金。

      4.加强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建立结转结余资金定期清理机制,各级人民政府上一年预算的结转资金,应当在下一年用于结转项目的支出;连续两年未用完的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管理,其中一般公共预算的结余资金,应当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各部门(单位)上一年预算的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加大结转资金统筹使用力度,对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结转资金,可通过实施预算执行中期评估等方式,按规定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亟需资金支持的领域。建立预算编制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相结合的机制,细化预算编制,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建立科学合理的预算执行进度考核机制,实施预算执行进度通报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有效控制新增结转结余资金。

      5.加强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管理。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原则上都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从部门预算经费或者经批准的专项资金等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支持各部门按有关规定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切实降低公共服务成本,提高公共服务质量。

      (五)加强预算执行管理,提高财政支出绩效。

      1.做好预算执行工作。硬化预算约束,预算一经批准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年度预算执行中除救灾等应急支出通过动支预备费解决外,一般不出台增加当年支出的政策,执行中各部门(单位)原则上不得提出增支需求。对确需出台的增支政策,通过以后年度预算安排资金。及时批复部门预算,严格按照预算、用款计划、项目进度、有关合同和规定程序及时办理资金支付,涉及政府采购的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进一步提高提前下达转移支付预计数的比例,按因素法分配且金额相对固定的转移支付提前下达的比例要达到90%。加快转移支付预算正式下达进度,除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外,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预算安排对下级人民政府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别在本级人大批准预算后的30日和60日内正式下达。省级部门接到中央一般性转移支付或专项转移支付后,应在30日内正式下达到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应及时细化落实项目,并按规定拨付资金。省级部门应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及时分配专项预算资金,加快部门预算执行进度。规范预算变更,各部门(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者项目间的预算资金需要调剂使用的,严格按照规定办理。

      2.规范国库资金管理。规范国库资金管理,提高国库资金收支运行效率。全面清理整顿财政专户,一律不得新设专项支出财政专户,除按规定经批准后予以保留的专户外,其余专户在2年内逐步取消。将财政专户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实现归口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统一管理。规范权责发生制核算,严格权责发生制核算范围,控制核算规模。各级财政除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外,一律不得按权责发生制列支。按规定实行权责发生制核算的特定事项,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全面清理已经发生的财政借垫款,应当由预算安排支出的,原则上应在2017年底前按规定列支完毕,符合制度规定的临时性借垫款应及时收回,不符合制度规定的原则上应在2016年底前收回,确实无法收回的应在2017年底前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按规定核销。加强财政对外借款管理,各级财政严禁违规对非预算单位及未纳入年度预算的项目借款和垫付财政资金。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国库的管理和监督,深化和完善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合理调节国库资金余额,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3.健全绩效预算管理机制。全面深化绩效预算管理改革,加强全过程绩效预算管理,逐步将绩效管理范围覆盖各级预算单位和所有财政资金。完善以绩效目标为依据的预算决策机制,扩大绩效目标管理覆盖面,完善绩效目标申报、审核、批复、监控机制,强化结果导向,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加大预算执行中期评估力度,动态优化支出预算安排,通过支出过程控制提升绩效。重点推进绩效评价,将绩效评价重点由项目支出拓展到部门整体支出和政策、制度、管理等方面,强化第三方评价,将评价结果作为编制三年滚动财政规划、调整支出结构、完善财政政策和科学安排预算的重要依据,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益。

      4.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按照财政部的统一部署,有序开展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试编,2015年将试编范围覆盖至全省所有县级以上政府本级,扩大乡镇试编试点范围。待条件成熟时,将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向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报告。研究将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主要指标作为考核政府绩效的依据,逐步建立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公开机制。

      (六)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防范化解财政风险。

      1.建立规范的政府举债融资机制。经批准,省政府可以适度举借债务;市县级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的由省政府代为举借,通过转贷方式安排市县;乡镇政府及其部门不得举借政府债务。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其部门采取政府债券方式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债务。推广使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等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投资和运营。政府对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按约定规则依法承担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相关责任,不承担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的偿债责任。

      2.对政府债务实行规模控制和分类管理。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政府举债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额。债务限额主要根据政府债务风险和财力状况确定,债务高风险地区原则上不得新增债务余额;债务风险相对较低地区,应当合理控制政府债务规模和增长速度。政府债务分为一般债务、专项债务两类,分类纳入预算管理。一般债务通过发行一般债券融资,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专项债务通过发行专项债券融资,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3.严格限定政府举债程序和资金用途。各级人民政府在限额内举借债务,并按规定报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政府举借债务要遵循市场化原则。建立政府信用评级制度,逐步完善地方政府债券市场。政府举借的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4.建立债务风险预警及化解机制。根据债务率、新增债务率、偿债率、逾期债务率等指标,评估市县债务风险状况,定期向市县政府进行通报,并对债务高风险地区进行风险预警。债务高风险地区要积极采取措施,逐步降低风险。对甄别后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存量债务,可申请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以降低利息负担,优化期限结构。要硬化预算约束,防范道德风险,各级人民政府对其举借的债务负有偿还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出现偿债危机时须及时上报,按照预案设置启动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措施和追究相关责任。

      5.建立考核问责机制。健全完善政府债务考核机制,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政府债务管理情况纳入对下级人民政府的绩效考核范围;财政部门要将政府债务管理情况纳入财政运行绩效考核范围。加强审计监督,将政府债务收支管理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并将审计结果作为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考核、任用、奖惩的重要依据。明确责任落实,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政府性债务负责任,切实担负起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的责任。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作为第一责任人,认真抓好政策落实。

      (七)规范理财行为,严肃财经纪律。

      1.坚持依法理财,主动接受监督。各地、各部门要严格遵守预算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会计法、政府采购法等财税法律法规,依法行使行政决策权和财政管理权,自觉接受人大和社会各界监督。建立和完善政府决算和部门决算审计制度,进一步加强审计监督。推进预算公开,增加政府理财工作透明度,减少政府自由裁量权,让财政资金在阳光下运行。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示范,全面规范行政权力行使。

      2.健全制度体系,规范理财行为。健全预算编制、收入征管、资金分配、国库管理、政府采购、财政监督、绩效评价、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制度建设,扎紧制度篱笆。规范理财行为,严格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编报预决算,按规定用途拨付和使用财政资金,预决算编报都要做到程序合法、数据准确、情况真实、内容完整。

      3.严肃财经纪律,强化责任追究。财经纪律是财经工作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也是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取得成效的重要保障。各地、各部门要严格遵守各项财经纪律,不得制定出台违反财经纪律的政策措施,不得违规出台津贴补贴政策,不得滥发奖金、工资、补贴,不得虚列虚增财政收支,不得挤占挪用、骗取套取财政资金,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违规举借债务、提供债务举借担保承诺。加强财经纪律教育,将财经纪律教育作为领导干部培训、公职人员初任培训和任职培训、财政财务人员业务培训和其他在职培训的重要内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各部门(单位)财经纪律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通过单位自查、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强化责任追究,对检查中发现的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滞留财政资金以及违规出台税收优惠政策等涉及违规违纪的行为,按照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

      四、切实做好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保障工作

      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涉及制度创新和利益关系调整,任务艰巨,面临许多矛盾和困难。各地、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要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和改革创新精神,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认真落实各项改革措施,合力推进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要坚持于法有据,积极推进相关法规的修改工作,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加强宣传引导,做好政策解读,为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财政厅要结合财政部有关规定,抓紧制定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具体办法,印发各地、各部门执行。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和工作方案,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11日

    责任编辑: 张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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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决定的意见

  • 2014年12月18日 23时38分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 川府发〔2014〕74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改进预算管理,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按照新修订的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以下简称《决定》),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建立与实现现代化相适应的现代财政制度,对于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1995年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施行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省财政制度改革取得显著成效,初步建立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公共财政制度体系,作为公共财政制度基础的预算管理制度也不断完善,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当前,我省已进入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阶段。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现行预算管理制度也暴露出一些不符合公共财政制度和现代国家治理要求的问题,主要表现在:预算管理和控制方式不够科学,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尚未建立;预算体系不够完善,地方政府债务未纳入预算管理;预算约束力不够,财政收支结构有待优化;财政结转结余资金规模较大,预算资金使用绩效不高;预算透明度不够,财经纪律有待加强等,财政可持续发展面临严峻挑战。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立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并对改进预算管理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体要求,对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国务院制定了《决定》,对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作出了安排部署;省委十届四次、五次全会分别对推进建立现代预算制度和依法治省提出了明确要求。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以及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建立现代公共财政制度的迫切需要,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必然要求,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二、准确把握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总体方向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按照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完善管理制度,创新管理方式,提高管理绩效,激活存量资金,用好增量资金,构建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防范财政风险,实现有效监督,提高资金效益,逐步建立与实现现代化相适应的现代财政制度。

      (二)基本原则。

      遵循现代国家治理理念。按照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着力构建规范的现代预算制度,并与相关制度的修订完善相衔接。健全财政法律制度体系,注重运用法律和制度规范预算管理,提高政府公共服务水平。

      划清市场和政府边界。凡属市场能发挥作用的,财税等优惠政策要逐步退出;凡属市场不能有效发挥作用的,政府包括公共财政等要主动补位。

      着力推进预算公开透明。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将公开透明贯穿预算改革和管理全过程,充分发挥预算公开透明对政府部门的监督和约束作用,建设阳光政府、责任政府、服务政府。

      坚持统筹安排、协同推进。既要注重总体规划,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又要考虑外部环境和制约因素,实现与其他管理体制改革的有序衔接,合理把握改革的力度和节奏,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三、全面推进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各项工作

      (一)完善政府预算体系,积极推进预算公开。

      1.完善政府预算体系。明确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收支范围,建立定位清晰、分工明确的政府预算体系,政府的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加大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统筹力度。从2015年1月1日起,按规定将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地方土地出让收益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和教育资金、转让政府还贷道路收费权收入、育林基金、森林植被恢复费、水利建设基金、船舶港务费、长江口航道维护收入等11项政府性基金转列一般公共预算。对继续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支出项目,一般公共预算可不再安排或减少安排,避免交叉重复。对政府性基金项目中结转较多的资金,可按规定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逐步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的比例,到2020年达到30%。加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力度。加强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做好基金结余的保值增值,实现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可持续运行。

      2.健全预算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基本支出定额标准体系,加快推进项目支出定额标准体系建设,动态调整定额标准,充分发挥支出标准在预算编制和管理中的基础支撑作用。严格机关运行经费管理,加快制定机关运行经费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加强人员编制管理和资产管理,完善人员编制、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机制,健全增加财政供养人员由本级机构编制、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联动审核的机制,通过预算控制用人规模。严格按照政府收支分类体系科学编制政府预决算和部门预决算,并进一步细化编制到经济分类。

      3.积极推进预决算公开。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全面公开除涉密信息外的所有预决算信息。扩大公开范围,省级和市县应主动公开政府预决算;除涉密信息外,所有使用财政资金的部门均应公开本部门预决算,所有财政资金安排的“三公”经费都要公开。细化公开内容,除涉密信息外,政府预决算支出和部门预决算支出应全部细化公开到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专项转移支付预决算按项目按地区公开;部门“三公”经费决算应细化公开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经费总额等信息。在此基础上,积极推进财政政策公开,按经济分类公开政府预决算和部门预决算,并逐步将部门预决算公开到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严格公开时限,政府预决算应在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后20日内、部门预决算应在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对预决算公开过程中社会关切的事项要及时研究,对不合规不合理的,要规范整改、完善制度。

      (二)改进预算管理和控制,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1.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财政部门会同各部门研究编制三年滚动财政规划,要坚持政策导向,统筹当前长远,对未来三年重大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分析预测,对规划期内一些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大项目,研究政策目标、运行机制和评价办法。中期财政规划要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及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相衔接。强化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对年度预算的约束。推进部门编制三年滚动规划,加强项目库管理,健全项目预算审核机制。提高财政预算的统筹能力,各部门规划中涉及财政政策和资金支持的,要与三年滚动财政规划相衔接。财政厅会同省直部门从2015年起研究编制2016—2018年省本级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市县财政部门应于2016年前会同本级相关部门研究编制本级三年滚动财政规划。

      2.改进年度预算控制方式。一般公共预算审核的重点由收入安排、平衡状态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各级政府依据法定权限作出决定或者制定行政措施,涉及增加或减少财政收入或支出的,应在预算批准前提出并在预算草案中作出相应安排。强化支出预算约束,各级政府向本级人大报告支出预算的同时,要重点报告支出政策内容。预算执行中如需增加或减少预算总支出,必须报经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收入预算从约束性转向预期性,根据经济形势和政策调整等因素科学预测。经规定程序批准,一般公共预算可为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借一般债务,一般债务规模纳入限额管理。加强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管理。政府性基金预算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则,根据政府性基金项目的收入情况和实际支出需要编制;经规定程序批准,政府性基金预算可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借专项债务,专项债务规模纳入限额管理。全省政府债务必须在国务院批准的债务限额内举借,由省政府报省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

      3.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牢固树立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预算管理理念。根据经济形势发展变化和财政政策逆周期调节的需要,设立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一般公共预算执行中如出现超收,超收收入用于化解政府债务或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如出现短收,通过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或其他预算资金、削减支出实现平衡。如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能实现平衡,省级由省政府报省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后增列赤字,并报财政部备案,在下一年度预算中予以弥补;市县级政府因自然灾害等造成的收支缺口,可通过申请上级政府临时救助实现平衡,并在下一年度预算中归还。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如出现超收,结转下年安排;如出现短收,通过削减支出实现平衡。

      (三)加强财政收入管理,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

      1.加强税收征管。各级税收征管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及时足额组织税收收入,并建立与相关经济指标变化情况相衔接的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税收征管,做到依法征收、应收尽收,不收过头税,不寅吃卯粮,严禁采取虚收、空转等方式违规增加税收收入。严格减免税管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超越权限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税款。加强执法监督,强化税收入库管理。

      2.加强非税收入管理。各地、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切实加强非税收入管理,严禁违规减免或缓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资源)处置收益;严禁违反规定减免或缓征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缴费,或允许企业低于统一规定费率缴费。省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一律不得设立或变相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或政府性基金。加快建立健全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和收益共享机制。加强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完善政府以所有者身份参与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制度,落实国有资本收益权。加强非税收入分类预算管理,完善非税收入征缴制度和监督体系,禁止通过乱收费、乱罚款、违规调库、虚收、空转等方式违规增加非税收入。

      3.全面规范税费优惠政策。除专门的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各地、各部门起草其他法规、规章、发展规划、区域政策和其他文件都不得突破国家统一财税制度出台税费优惠政策。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各部门不得对企业规定财政优惠政策,不得出台任何通过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奖励或补贴等形式对企业及其投资者(管理者)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支出政策。在预算执行中,各级人民政府一般不得出台减少财政收入的政策和措施。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对已经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规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一律停止执行;对有明确时限的到期停止执行,未明确时限的应设定优惠政策实施时限。加强考核问责,严惩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四)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强结转结余资金管理。

      1.优化财政支出结构。认真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四川省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严格控制政府性楼堂馆所、财政供养人员以及“三公”经费等一般性支出。清理规范重点支出同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挂钩事项,一般不采取挂钩方式。各地、各部门在拟定政策时不得再提出资金安排与有关指标挂钩的要求。对重点支出根据推进改革的需要和确需保障的内容统筹安排,优先保障,不再采取先确定支出总额再安排具体项目的办法。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结合税费制度改革,逐步取消城市维护建设税、排污费、探矿权和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等专款专用的规定,统筹安排这些领域的经费。统一预算分配,逐步将所有预算资金纳入财政部门统一分配。在此之前,负责资金分配的部门要按照“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减少专项转移支付”的改革要求和规定及时提出分配方案报本级财政部门。

      2.推进专项资金改革。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级安排的专项资金进行清理、整合、规范,取消执行到期、功能模糊、绩效不高的专项资金;归并用途趋同、投向重复、规模较小的专项资金;调整政策对象交叉、区域范围重叠的专项资金,加快形成“投向集中、重点突出、控制有力、结构优化、分配科学、管理有序”的专项资金管理格局。逐一甄别排查竞争性领域专项资金,取消“小、散、乱”以及效用不明显的项目,压缩或以零增长方式控制其余需要保留的项目。完善资金管理办法,建立科学、公开、透明的分配决策机制,全面实施绩效分配,主要采取因素测算、规划分配、据实据效等资金分配方法。改进分配方式,减少行政性分配,引入市场化运作模式,逐步健全以产业引导基金、财政贴息、以奖代补等间接方式为主的财政支持体系,推进与金融资本相结合,引导带动社会资本增加投入。加强重点领域重大专项资金管理,特别是民生政策资金管理监督,建立民生政策资金效果评价机制,将评价结果与财政支持政策和资金分配挂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3.优化转移支付结构。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增长机制,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逐步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占比;重点增加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转移支付;省级出台增支政策形成的市县财力缺口,原则上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调节。大力清理、整合、规范专项转移支付,在合理界定各级人民政府事权的基础上,严格控制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专项转移支付,将功能指向明确、范围标准固定、政策相对稳定的专项转移支付纳入一般性转移支付,将具有特定政策目标、适合市县统筹决策、适用因素测算分配的专项转移支付纳入定向财力转移支付。规范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设立,严格控制新增项目和资金规模,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及时修订完善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对转移支付项目的设立、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等作出规定。研究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在明确政府间支出责任的基础上,认真清理现行配套政策,对属于省级承担支出责任的事项,一律不得要求市县安排配套资金;对属于省级和市县分担支出责任的事项,由省级和市县按各自应分担数额安排资金。

      4.加强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建立结转结余资金定期清理机制,各级人民政府上一年预算的结转资金,应当在下一年用于结转项目的支出;连续两年未用完的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管理,其中一般公共预算的结余资金,应当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各部门(单位)上一年预算的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加大结转资金统筹使用力度,对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结转资金,可通过实施预算执行中期评估等方式,按规定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亟需资金支持的领域。建立预算编制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相结合的机制,细化预算编制,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建立科学合理的预算执行进度考核机制,实施预算执行进度通报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有效控制新增结转结余资金。

      5.加强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管理。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原则上都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从部门预算经费或者经批准的专项资金等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支持各部门按有关规定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切实降低公共服务成本,提高公共服务质量。

      (五)加强预算执行管理,提高财政支出绩效。

      1.做好预算执行工作。硬化预算约束,预算一经批准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年度预算执行中除救灾等应急支出通过动支预备费解决外,一般不出台增加当年支出的政策,执行中各部门(单位)原则上不得提出增支需求。对确需出台的增支政策,通过以后年度预算安排资金。及时批复部门预算,严格按照预算、用款计划、项目进度、有关合同和规定程序及时办理资金支付,涉及政府采购的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进一步提高提前下达转移支付预计数的比例,按因素法分配且金额相对固定的转移支付提前下达的比例要达到90%。加快转移支付预算正式下达进度,除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外,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预算安排对下级人民政府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别在本级人大批准预算后的30日和60日内正式下达。省级部门接到中央一般性转移支付或专项转移支付后,应在30日内正式下达到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应及时细化落实项目,并按规定拨付资金。省级部门应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及时分配专项预算资金,加快部门预算执行进度。规范预算变更,各部门(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者项目间的预算资金需要调剂使用的,严格按照规定办理。

      2.规范国库资金管理。规范国库资金管理,提高国库资金收支运行效率。全面清理整顿财政专户,一律不得新设专项支出财政专户,除按规定经批准后予以保留的专户外,其余专户在2年内逐步取消。将财政专户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实现归口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统一管理。规范权责发生制核算,严格权责发生制核算范围,控制核算规模。各级财政除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外,一律不得按权责发生制列支。按规定实行权责发生制核算的特定事项,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全面清理已经发生的财政借垫款,应当由预算安排支出的,原则上应在2017年底前按规定列支完毕,符合制度规定的临时性借垫款应及时收回,不符合制度规定的原则上应在2016年底前收回,确实无法收回的应在2017年底前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按规定核销。加强财政对外借款管理,各级财政严禁违规对非预算单位及未纳入年度预算的项目借款和垫付财政资金。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国库的管理和监督,深化和完善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合理调节国库资金余额,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3.健全绩效预算管理机制。全面深化绩效预算管理改革,加强全过程绩效预算管理,逐步将绩效管理范围覆盖各级预算单位和所有财政资金。完善以绩效目标为依据的预算决策机制,扩大绩效目标管理覆盖面,完善绩效目标申报、审核、批复、监控机制,强化结果导向,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加大预算执行中期评估力度,动态优化支出预算安排,通过支出过程控制提升绩效。重点推进绩效评价,将绩效评价重点由项目支出拓展到部门整体支出和政策、制度、管理等方面,强化第三方评价,将评价结果作为编制三年滚动财政规划、调整支出结构、完善财政政策和科学安排预算的重要依据,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益。

      4.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按照财政部的统一部署,有序开展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试编,2015年将试编范围覆盖至全省所有县级以上政府本级,扩大乡镇试编试点范围。待条件成熟时,将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向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报告。研究将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主要指标作为考核政府绩效的依据,逐步建立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公开机制。

      (六)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防范化解财政风险。

      1.建立规范的政府举债融资机制。经批准,省政府可以适度举借债务;市县级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的由省政府代为举借,通过转贷方式安排市县;乡镇政府及其部门不得举借政府债务。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其部门采取政府债券方式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债务。推广使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等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投资和运营。政府对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按约定规则依法承担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相关责任,不承担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的偿债责任。

      2.对政府债务实行规模控制和分类管理。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政府举债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额。债务限额主要根据政府债务风险和财力状况确定,债务高风险地区原则上不得新增债务余额;债务风险相对较低地区,应当合理控制政府债务规模和增长速度。政府债务分为一般债务、专项债务两类,分类纳入预算管理。一般债务通过发行一般债券融资,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专项债务通过发行专项债券融资,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3.严格限定政府举债程序和资金用途。各级人民政府在限额内举借债务,并按规定报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政府举借债务要遵循市场化原则。建立政府信用评级制度,逐步完善地方政府债券市场。政府举借的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4.建立债务风险预警及化解机制。根据债务率、新增债务率、偿债率、逾期债务率等指标,评估市县债务风险状况,定期向市县政府进行通报,并对债务高风险地区进行风险预警。债务高风险地区要积极采取措施,逐步降低风险。对甄别后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存量债务,可申请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以降低利息负担,优化期限结构。要硬化预算约束,防范道德风险,各级人民政府对其举借的债务负有偿还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出现偿债危机时须及时上报,按照预案设置启动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措施和追究相关责任。

      5.建立考核问责机制。健全完善政府债务考核机制,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政府债务管理情况纳入对下级人民政府的绩效考核范围;财政部门要将政府债务管理情况纳入财政运行绩效考核范围。加强审计监督,将政府债务收支管理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并将审计结果作为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考核、任用、奖惩的重要依据。明确责任落实,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政府性债务负责任,切实担负起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的责任。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作为第一责任人,认真抓好政策落实。

      (七)规范理财行为,严肃财经纪律。

      1.坚持依法理财,主动接受监督。各地、各部门要严格遵守预算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会计法、政府采购法等财税法律法规,依法行使行政决策权和财政管理权,自觉接受人大和社会各界监督。建立和完善政府决算和部门决算审计制度,进一步加强审计监督。推进预算公开,增加政府理财工作透明度,减少政府自由裁量权,让财政资金在阳光下运行。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示范,全面规范行政权力行使。

      2.健全制度体系,规范理财行为。健全预算编制、收入征管、资金分配、国库管理、政府采购、财政监督、绩效评价、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制度建设,扎紧制度篱笆。规范理财行为,严格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编报预决算,按规定用途拨付和使用财政资金,预决算编报都要做到程序合法、数据准确、情况真实、内容完整。

      3.严肃财经纪律,强化责任追究。财经纪律是财经工作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也是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取得成效的重要保障。各地、各部门要严格遵守各项财经纪律,不得制定出台违反财经纪律的政策措施,不得违规出台津贴补贴政策,不得滥发奖金、工资、补贴,不得虚列虚增财政收支,不得挤占挪用、骗取套取财政资金,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违规举借债务、提供债务举借担保承诺。加强财经纪律教育,将财经纪律教育作为领导干部培训、公职人员初任培训和任职培训、财政财务人员业务培训和其他在职培训的重要内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各部门(单位)财经纪律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通过单位自查、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强化责任追究,对检查中发现的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滞留财政资金以及违规出台税收优惠政策等涉及违规违纪的行为,按照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

      四、切实做好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保障工作

      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涉及制度创新和利益关系调整,任务艰巨,面临许多矛盾和困难。各地、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要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和改革创新精神,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认真落实各项改革措施,合力推进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要坚持于法有据,积极推进相关法规的修改工作,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加强宣传引导,做好政策解读,为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财政厅要结合财政部有关规定,抓紧制定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具体办法,印发各地、各部门执行。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和工作方案,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11日

    责任编辑: 张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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