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划定成都市沙河刘家碾和自来水七厂徐堰河、柏条河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
川府函〔2014〕212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恳请批准成都市沙河刘家碾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的请示》(成府〔2014〕11号)、《关于报请审定市自来水七厂徐堰河、柏条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的请示》(成府〔2014〕44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划定成都市沙河刘家碾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一)划定后的一级保护区为:从取水口(成都市刘家碾水闸处,东经104°4′3.87″,北纬30°43′0.06″)起,沿沙河下游100米至上游1000米之间的全部河道水域及其两岸纵深50米的陆域。
(二)划定后的二级保护区为:从一级保护区边界起,沿沙河上溯2200米(至三环路跨府河桥为止)和下溯300米(至北星大道跨沙河处为止)的全部河道水域及其两岸纵深50—320米内的陆域(陆域边界以分水岭为界);从杨泗堰汇入沙河处起,沿杨泗堰至上溯780米(至三环路跨杨泗堰处为止)的全部河道水域及其两岸纵深50米内的陆域(陆域边界以分水岭为界)。
(三)划定后的准保护区为:从二级保护区上游边界起,沿府河上溯至东风渠进水枢纽处为止,水域长度为7920米的全部河道水域;从二级保护区上游边界起,沿杨泗堰上溯至杨泗堰府河分水口处为止,水域长度为4409米的全部河道水域;从金牛支渠汇入府河处起,沿金牛支渠上溯3000米的全部河道水域;从沱江河汇入金牛支渠处起,沿沱江河上溯2000米的全部河道水域。
从二级保护区上游边界起,沿府河上溯至杨泗堰府河分水口处为止,长度为4680米的河道右岸(面向水流方向)纵深200米的陆域;从杨泗堰府河分水口处起,沿府河上溯至东风渠进水枢纽处为止,长度为3240米的河道两岸纵深200米的陆域;从杨泗堰汇入沙河处起,沿杨泗堰上溯至杨泗堰府河分水口处为止,长度为5189米的河道左岸(面向水流方向)纵深200米的陆域以及杨泗堰与府河的围合区域(不包括二级保护区);从金牛支渠汇入府河处起,沿金牛支渠上溯3000米的河道两岸纵深200米陆域;从沱江河汇入金牛支渠处起,沿沱江河上溯2000米的河道两岸纵深200米陆域。
二、原则同意划定成都市自来水七厂徐堰河、柏条河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一)划定后的一级保护区为:徐堰河星罗村取水口(徐堰河左岸岸边,东经103°47′28″,北纬30°54′01″)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两岸河堤之间的全部河道水域及其两岸纵深100米的陆域。柏条河火花村取水口(柏条河右岸岸边,东经103°48′33″,北纬30°56′50″)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两岸河堤之间的全部河道水域及其两岸纵深100米的陆域。
(二)划定后的二级保护区为:除一级保护区外,徐堰河星罗村取水口向上游延伸至平乐寺电站(不含平乐寺电站),向下游延伸300米的两岸河堤内的水域;徐堰河留驾电站引水渠道内的水域;柏条河火花村取水口向上游延伸至天马镇下索桥,向下游延伸300米的两岸河堤内的水域。
除一级保护区外,徐堰河星罗村取水口向上游延伸至平乐寺电站(不含平乐寺电站),向下游延伸300米,沿两岸河堤纵深500米的陆域;柏条河火花村取水口向上游延伸至天马镇下索桥,向下游延伸300米,沿两岸河堤纵深500米的陆域。
(三)划定后的准保护区为:徐堰河星罗村取水口二级保护区上游边界向上游延伸至成都第三绕城高速之间的集水区范围(集水区左岸边界为柏木河,右岸边界为五斗口、红塔堰和213国道)内的全部水域和陆域;柏条河火花村取水口二级保护区上游边界向上游延伸至成都第三绕城高速之间的集水区范围(集水区左岸边界为柏条河左支渠及牟家堰连线,右岸边界为太平堰及其左支渠)内的全部水域和陆域。
三、成都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保护区责任主体,加快编制并实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严格落实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加大资金项目投入,认真落实各项工程措施和生态保护措施,切实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健全水环境监测与污染源监督环境管理体系,做好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有效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