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白龙湖生态环境保护试点总体实施方案和邛海生态环境保护总体实施方案的批复
广元市、凉山州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审定四川省白龙湖生态环境保护试点总体实施方案的请示》(广府〔2013〕77号)和《关于请求批准四川省邛海生态环境保护总体实施方案的请示》(凉府〔2013〕5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四川省白龙湖生态环境保护试点总体实施方案》(以下简称《白龙湖实施方案》)和《四川省邛海生态环境保护总体实施方案》(以下简称《邛海实施方案》)。
二、广元市、凉山州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白龙湖实施方案》和《邛海实施方案》要求,强化白龙湖、邛海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实施《白龙湖实施方案》和《邛海实施方案》,切实加强白龙湖、邛海良好湖泊生态保护。以湖泊生态调查和评估为依据,以改善环境、资源保护与协调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为目的,结合当地生态环境保护、城镇建设、旅游发展规划,从水源保护、生态保育、产业结构调整、污染防治、能力建设等多方面开展保护试点工作。遵循“防治并举,保护优先”的原则,探索“一湖一策”的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方式,有效推动人湖自然和谐,实现湖域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环境保护厅、财政厅要加强对白龙湖、邛海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力度,确保《白龙湖实施方案》和《邛海实施方案》顺利实施。
此复。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3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