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泸州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

  • 2013年09月23日 00时00分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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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川府函〔2013〕263号



    泸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审定〈泸州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的请示》(泸市府〔2013〕23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03〕3号)精神,省政府同意在泸州市主城区(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规划区范围内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泸州市人民政府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职责

      (一)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其范围是对以下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建设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后违反规划的行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城市雕塑、户外广告、霓虹灯、标语牌、橱窗、宣传栏、地名牌和路牌等违反有关规定和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行为。

      (二)行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其范围是对以下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非工业企业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烟尘,饮食服务业煤烟、油烟污染,在公共场所烧烤食品、散烧原煤、焚烧杂物,在城市建成区内排放生活污水,向城区河道、水面倾倒非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秸秆等物料,不按规定倾倒、堆放、贮存、清运、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未按规定随意堆放、倾倒非工业固体废物或者随意丢弃、倾倒畜禽饲养、屠宰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施工单位在土石方或建筑垃圾运输中污染道路,拒绝环境噪声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为。

      (六)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食品安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场外(店外)无证饮食摊点的行政处罚权。

      (八)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九)行使河道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其范围是对以下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规定在河道内堆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十)履行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发展需求还要相对集中并报经省政府批准的城市管理领域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二、泸州市人民政府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即泸州市城市行政执法局,应当作为泸州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不得作为政府部门的内设机构或者下设机构,其具体机构设置应当按照不突破省委、省政府批准的泸州市机构改革方案规定的市人民政府机构总额的原则按程序另行报批。泸州市城市行政执法局所需人员编制在现有行政编制中调剂解决,其执法人员必须是公务员,所需执法人员应当采取考试、考核等办法从有关部门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择优录用;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在具备公务员编制的条件下,按照凡进必考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考。行政执法人员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后,应当持证上岗、亮证执法。

      三、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经统一由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对泸州市城市行政执法局依法履行职责的活动,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

      四、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权也依法集中由泸州市城市行政执法局统一行使。

      五、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由本级财政全额拨款,不得以收费、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严格实行“罚缴分离”制度,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按规定的预算级次全额上缴国库。

      六、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所属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按规定申领省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对泸州市城市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泸州市人民政府依法受理。

      七、泸州市人民政府应进一步加强与城市管理相关的服务设施建设,充分考虑广大群众的合理需求。在人员、经费、装备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保障,提高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同时,应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规范文明执法等制度机制,加强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领导和监督,使城市管理决策透明化、科学化、人性化,兼顾各方的利益需求。泸州市城市行政执法局应当加强各项制度建设,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教育,严格执法,文明执法,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八、泸州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具体工作,由泸州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批复制定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泸州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发挥在法制工作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加强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执法监督,及时协调处理有关行政执法争议,协助市政府积极稳妥地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注意总结工作经验,适时向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报告情况。

      九、泸州市人民政府在组织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中,要加强与上级有关部门的工作衔接,接受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及时研究和反映工作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

      十、自省政府批准之日起10个月内完成机构组建并开展工作。逾期未组建的,应当向省政府书面说明理由,并重新履行申报手续。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3年9月23日

    责任编辑: 刘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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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泸州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

  • 2013年09月23日 00时00分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 川府函〔2013〕263号



    泸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审定〈泸州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的请示》(泸市府〔2013〕23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03〕3号)精神,省政府同意在泸州市主城区(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规划区范围内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泸州市人民政府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职责

      (一)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其范围是对以下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建设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后违反规划的行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城市雕塑、户外广告、霓虹灯、标语牌、橱窗、宣传栏、地名牌和路牌等违反有关规定和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行为。

      (二)行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其范围是对以下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非工业企业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烟尘,饮食服务业煤烟、油烟污染,在公共场所烧烤食品、散烧原煤、焚烧杂物,在城市建成区内排放生活污水,向城区河道、水面倾倒非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秸秆等物料,不按规定倾倒、堆放、贮存、清运、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未按规定随意堆放、倾倒非工业固体废物或者随意丢弃、倾倒畜禽饲养、屠宰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施工单位在土石方或建筑垃圾运输中污染道路,拒绝环境噪声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为。

      (六)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食品安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场外(店外)无证饮食摊点的行政处罚权。

      (八)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九)行使河道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其范围是对以下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规定在河道内堆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十)履行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发展需求还要相对集中并报经省政府批准的城市管理领域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二、泸州市人民政府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即泸州市城市行政执法局,应当作为泸州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不得作为政府部门的内设机构或者下设机构,其具体机构设置应当按照不突破省委、省政府批准的泸州市机构改革方案规定的市人民政府机构总额的原则按程序另行报批。泸州市城市行政执法局所需人员编制在现有行政编制中调剂解决,其执法人员必须是公务员,所需执法人员应当采取考试、考核等办法从有关部门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择优录用;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在具备公务员编制的条件下,按照凡进必考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考。行政执法人员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后,应当持证上岗、亮证执法。

      三、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经统一由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对泸州市城市行政执法局依法履行职责的活动,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

      四、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权也依法集中由泸州市城市行政执法局统一行使。

      五、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由本级财政全额拨款,不得以收费、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严格实行“罚缴分离”制度,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按规定的预算级次全额上缴国库。

      六、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所属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按规定申领省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对泸州市城市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泸州市人民政府依法受理。

      七、泸州市人民政府应进一步加强与城市管理相关的服务设施建设,充分考虑广大群众的合理需求。在人员、经费、装备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保障,提高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同时,应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规范文明执法等制度机制,加强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领导和监督,使城市管理决策透明化、科学化、人性化,兼顾各方的利益需求。泸州市城市行政执法局应当加强各项制度建设,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教育,严格执法,文明执法,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八、泸州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具体工作,由泸州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批复制定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泸州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发挥在法制工作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加强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执法监督,及时协调处理有关行政执法争议,协助市政府积极稳妥地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注意总结工作经验,适时向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报告情况。

      九、泸州市人民政府在组织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中,要加强与上级有关部门的工作衔接,接受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及时研究和反映工作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

      十、自省政府批准之日起10个月内完成机构组建并开展工作。逾期未组建的,应当向省政府书面说明理由,并重新履行申报手续。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3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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