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攀枝花至大理高速公路项目有关事宜的复函
川办函〔2013〕175号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以BOT方式建设攀枝花至大理(过境)高速公路的请示》(攀府〔2013〕47号)收悉。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攀枝花至大理高速公路项目采取BOT方式进行建设,由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负责,优先面向社会投资者,采用招投标方式,选择实力雄厚、筹融资能力强的社会投资人投资建设。
二、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是项目实施的工作责任主体,具体负责该项目招商过程中的组织工作。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要对项目方案审批、建设期的施工质量、安全等实施监督管理;省直有关部门要强化协调服务,确保项目顺利推进。
三、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抓紧做好项目前期工作。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9月16日
责任编辑:
刘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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