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反对拐卖人口工作的实施意见

  • 2013年07月02日 00时00分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 【字体:
  • 川办发[2013]42号

    (已失效)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13—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3〕19号,以下简称《行动计划》),进一步有效预防、依法打击拐卖人口犯罪,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总体目标:进一步完善反对拐卖人口工作长效机制,依法坚决打击、有效遏制拐卖人口犯罪,确保被拐卖受害人及时得到救助康复和妥善安置。

      分项目标:完善预防拐卖人口犯罪网络,综合整治拐卖人口犯罪活动重点地区;完善打击和解救工作机制,不断提高发现和侦破拐卖人口犯罪案件的能力和效率,及时解救受害人;保障被拐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加强被拐卖受害人的救助、安置、康复、培训等工作,积极帮助其顺利回归家庭和社会。

      2020年,对各地区、各成员单位贯彻落实《行动计划》的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

      二、行动措施


      (一)不断完善以社区为基础,以多部门、多机构通力合作为重点的群防群治工作体系。在街道社区、易拐场所和地方合作三个层面上,构建并完善预防拐卖人口犯罪网络。加强对外来人口聚居社区、劳务市场、娱乐场所、学校、街面、车站、码头等容易发生拐卖人口犯罪活动重点场所的管理和控制,加大对拐卖人口重点活动地区的综合整治力度,堵截拐卖通道,遏制“自生自卖”、“组织贩卖”等犯罪活动。

      (二)不断完善以公安机关为主,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密切配合的打击拐卖人口贩子工作机制。依法严厉惩处拐卖人口犯罪,及时解救被拐受害人。针对拐卖人口犯罪严重的地区和高发的拐卖人口犯罪开展专项打击行动。

      (三)不断完善政府多部门合作、社会各界广泛响应的解救机制。公安机关对解救被拐受害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已查明拐入地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解救。加强被解救受害人救助、安置、康复与社区融入等工作,保护被解救受害人的隐私,积极帮助其回归家庭和社会,避免遭受二次伤害。

      (四)切实加强反拐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加强协作配合,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打击、预防拐卖犯罪行动。要以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和教育活动,增强群众对相关法律及拐卖人口犯罪的了解,提高其反拐意识、识别犯罪和自我保护能力。积极培育反拐志愿者队伍,借助微博等网络和媒体营造全民反拐的良好氛围。加强反拐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和反拐工作队伍专业化建设,增强《行动计划》的实施能力。

      三、部门职责

      公安机关是反拐工作的牵头单位,要完善打拐工作机制,依法打击拐卖人口犯罪“买方市场”;认真做好来历不明儿童摸排和失踪儿童父母血样采集工作;加强信息网络建设,完善打拐DNA信息库,建立健全举报制度;依法解救被拐卖受害人,规范被拐受害人的救助、安置、康复和回归社会工作程序。配合相关部门加强拐卖犯罪重点行业、重点人群的预防犯罪工作;开展必要的救助服务、中转康复和培训;为被解救妇女儿童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要坚持公正高效的原则,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既要突出对首要分子、累犯等社会影响极坏及拐卖多人的犯罪分子的从严打击,又要注意对受欺骗或被胁迫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被拐卖受害人,依法减轻或免除处罚。

      妇联要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加强对流动、留守妇女儿童的关爱和帮助,开展反拐宣传、教育,提高妇女儿童的反拐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拐情严重地区的预防犯罪工作,帮助解决维权方面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加强失足妇女教育帮扶工作。

      民政部门要规范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收养渠道。完善政府多部门合作、社会各界支持的被拐受害人救助、安置和康复工作机制,为被拐卖受害人提供救助、中转、安置和康复服务。健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制,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弃婴及查找不到监护人的被解救儿童的救助及安置工作。保障被拐卖受害人顺利回归家庭和社区,依法帮助解决生活和维权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及问题。加强从事被拐卖受害人救助工作人员教育培训,提高救助能力和水平。

      人口计生部门要加强计划生育指导工作,强化出生婴儿统计。在拐卖重点地区严密掌控育龄妇女和已怀孕妇女的基本信息、人员流动及生育信息,减少拐卖婴儿案件发生。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和反拐的宣传、教育及培训活动,在拐情严重地区开展预防犯罪和开展专项打击行动等工作。

      民族工作部门要开发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反拐宣传品,配合相关部门在民族聚居区广泛开展打拐反拐宣传教育,提高民族地区妇女、儿童和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法律意识和反拐意识。

      交通运输、铁路、民航部门要在流动人口聚集的车站、码头、航空港、交通工具上加强反拐宣传。动员、鼓励行业人员及时报告疑似拐卖情况。做好进出省内主要交通通道的监督检查,防止拐卖人口犯罪发生。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规范职业、人才中介活动,鼓励用工单位开展反拐教育培训。建立并完善劳动用工制度,加大对非法职业中介及使用童工、智力残疾人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为有就业能力、就业意愿的16周岁以上被拐受害人提供适宜的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切实帮助被拐卖受害人解决就业、生活和维权等问题。

      教育部门要保障所有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切实控制学生辍学。确保被解救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并适应新的生活。将反拐教育纳入中小学和中职学校教育内容,提高学生自我保护意识。明确教师发现疑似拐卖情况及时报告的义务。

      综治部门要加强部门联动,建立发现、举报拐卖人口犯罪工作机制。加强拐卖人口犯罪活动重点行业、地区和人群预防犯罪工作和综合整治力度。将反拐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督促基层政府、村(居)委会把易被拐卖人群和预防犯罪纳入工作重点。

      卫生部门要加强医疗保健机构管理,严禁为被拐卖儿童出具虚假出生证明,明确医护人员发现疑似拐卖情况及时报告义务。严格执行国家人体器官捐献制度。为被拐卖受害人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和生理心理康复服务。

      司法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发现、举报拐卖人口犯罪工作机制。加强拐卖人口罪犯教育改造工作,进一步降低重新犯罪率。加强培训教育,增强被拐卖受害人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要为符合条件的被拐卖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发展改革、扶贫移民、农业部门要加大对老、少、贫地区农村人口的扶持力度,开发适合农村特点的创业就业渠道,提高贫困人口尤其是贫困妇女脱贫致富的能力。

      法制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责,配合国家做好反拐立法研究工作。

      残联要开发符合残疾人特点的宣传品,提高残疾人的反拐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对被拐卖残疾人的安置、救助。

      工商、文化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非法用工单位和使用童工的行为,依法取缔非法中介机构,防止务工妇女从劳务市场被拐卖,防止用工单位强迫被拐卖妇女从事色情服务。

      宣传部门、共青团、工会要积极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反拐宣传、教育及培训活动。

      外办、商务部门要加强反拐国际交流,严格审查和密切监控输出对象大部分为年轻女性的劳务合作项目,提高防范跨国拐卖妇女犯罪的意识。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省反拐厅际联席会议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及时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和困难。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对《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开展阶段性评估和终期评估,对拐卖人口犯罪重点案件和重点地区建立挂牌督办和警示制度。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逐级建立协调机制,组织协调和督导检查反拐工作,制订本地区《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和年度实施方案。各级反拐工作协调机制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根据任务分工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实施方案,并开展自我检查和评估。

      (二)完善经费保障。各级政府将《行动计划》实施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鼓励社会组织、公益机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助,争取国际援助,多渠道筹集反拐资金。

      (三)严格考核监督。将反拐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范畴以及相关部门、机构的目标管理和考核体系,主动接受各级人大监督,向同级人大、政府报告工作,考核结果送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相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反拐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的部门和地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拐卖人口犯罪严重、防控打击不力的地区,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实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一票否决。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7月2日

    责任编辑: 刘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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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反对拐卖人口工作的实施意见

  • 2013年07月02日 00时00分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 川办发[2013]42号

    (已失效)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13—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3〕19号,以下简称《行动计划》),进一步有效预防、依法打击拐卖人口犯罪,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总体目标:进一步完善反对拐卖人口工作长效机制,依法坚决打击、有效遏制拐卖人口犯罪,确保被拐卖受害人及时得到救助康复和妥善安置。

      分项目标:完善预防拐卖人口犯罪网络,综合整治拐卖人口犯罪活动重点地区;完善打击和解救工作机制,不断提高发现和侦破拐卖人口犯罪案件的能力和效率,及时解救受害人;保障被拐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加强被拐卖受害人的救助、安置、康复、培训等工作,积极帮助其顺利回归家庭和社会。

      2020年,对各地区、各成员单位贯彻落实《行动计划》的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

      二、行动措施


      (一)不断完善以社区为基础,以多部门、多机构通力合作为重点的群防群治工作体系。在街道社区、易拐场所和地方合作三个层面上,构建并完善预防拐卖人口犯罪网络。加强对外来人口聚居社区、劳务市场、娱乐场所、学校、街面、车站、码头等容易发生拐卖人口犯罪活动重点场所的管理和控制,加大对拐卖人口重点活动地区的综合整治力度,堵截拐卖通道,遏制“自生自卖”、“组织贩卖”等犯罪活动。

      (二)不断完善以公安机关为主,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密切配合的打击拐卖人口贩子工作机制。依法严厉惩处拐卖人口犯罪,及时解救被拐受害人。针对拐卖人口犯罪严重的地区和高发的拐卖人口犯罪开展专项打击行动。

      (三)不断完善政府多部门合作、社会各界广泛响应的解救机制。公安机关对解救被拐受害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已查明拐入地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解救。加强被解救受害人救助、安置、康复与社区融入等工作,保护被解救受害人的隐私,积极帮助其回归家庭和社会,避免遭受二次伤害。

      (四)切实加强反拐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加强协作配合,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打击、预防拐卖犯罪行动。要以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和教育活动,增强群众对相关法律及拐卖人口犯罪的了解,提高其反拐意识、识别犯罪和自我保护能力。积极培育反拐志愿者队伍,借助微博等网络和媒体营造全民反拐的良好氛围。加强反拐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和反拐工作队伍专业化建设,增强《行动计划》的实施能力。

      三、部门职责

      公安机关是反拐工作的牵头单位,要完善打拐工作机制,依法打击拐卖人口犯罪“买方市场”;认真做好来历不明儿童摸排和失踪儿童父母血样采集工作;加强信息网络建设,完善打拐DNA信息库,建立健全举报制度;依法解救被拐卖受害人,规范被拐受害人的救助、安置、康复和回归社会工作程序。配合相关部门加强拐卖犯罪重点行业、重点人群的预防犯罪工作;开展必要的救助服务、中转康复和培训;为被解救妇女儿童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要坚持公正高效的原则,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既要突出对首要分子、累犯等社会影响极坏及拐卖多人的犯罪分子的从严打击,又要注意对受欺骗或被胁迫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被拐卖受害人,依法减轻或免除处罚。

      妇联要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加强对流动、留守妇女儿童的关爱和帮助,开展反拐宣传、教育,提高妇女儿童的反拐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拐情严重地区的预防犯罪工作,帮助解决维权方面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加强失足妇女教育帮扶工作。

      民政部门要规范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收养渠道。完善政府多部门合作、社会各界支持的被拐受害人救助、安置和康复工作机制,为被拐卖受害人提供救助、中转、安置和康复服务。健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制,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弃婴及查找不到监护人的被解救儿童的救助及安置工作。保障被拐卖受害人顺利回归家庭和社区,依法帮助解决生活和维权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及问题。加强从事被拐卖受害人救助工作人员教育培训,提高救助能力和水平。

      人口计生部门要加强计划生育指导工作,强化出生婴儿统计。在拐卖重点地区严密掌控育龄妇女和已怀孕妇女的基本信息、人员流动及生育信息,减少拐卖婴儿案件发生。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和反拐的宣传、教育及培训活动,在拐情严重地区开展预防犯罪和开展专项打击行动等工作。

      民族工作部门要开发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反拐宣传品,配合相关部门在民族聚居区广泛开展打拐反拐宣传教育,提高民族地区妇女、儿童和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法律意识和反拐意识。

      交通运输、铁路、民航部门要在流动人口聚集的车站、码头、航空港、交通工具上加强反拐宣传。动员、鼓励行业人员及时报告疑似拐卖情况。做好进出省内主要交通通道的监督检查,防止拐卖人口犯罪发生。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规范职业、人才中介活动,鼓励用工单位开展反拐教育培训。建立并完善劳动用工制度,加大对非法职业中介及使用童工、智力残疾人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为有就业能力、就业意愿的16周岁以上被拐受害人提供适宜的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切实帮助被拐卖受害人解决就业、生活和维权等问题。

      教育部门要保障所有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切实控制学生辍学。确保被解救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并适应新的生活。将反拐教育纳入中小学和中职学校教育内容,提高学生自我保护意识。明确教师发现疑似拐卖情况及时报告的义务。

      综治部门要加强部门联动,建立发现、举报拐卖人口犯罪工作机制。加强拐卖人口犯罪活动重点行业、地区和人群预防犯罪工作和综合整治力度。将反拐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督促基层政府、村(居)委会把易被拐卖人群和预防犯罪纳入工作重点。

      卫生部门要加强医疗保健机构管理,严禁为被拐卖儿童出具虚假出生证明,明确医护人员发现疑似拐卖情况及时报告义务。严格执行国家人体器官捐献制度。为被拐卖受害人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和生理心理康复服务。

      司法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发现、举报拐卖人口犯罪工作机制。加强拐卖人口罪犯教育改造工作,进一步降低重新犯罪率。加强培训教育,增强被拐卖受害人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要为符合条件的被拐卖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发展改革、扶贫移民、农业部门要加大对老、少、贫地区农村人口的扶持力度,开发适合农村特点的创业就业渠道,提高贫困人口尤其是贫困妇女脱贫致富的能力。

      法制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责,配合国家做好反拐立法研究工作。

      残联要开发符合残疾人特点的宣传品,提高残疾人的反拐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对被拐卖残疾人的安置、救助。

      工商、文化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非法用工单位和使用童工的行为,依法取缔非法中介机构,防止务工妇女从劳务市场被拐卖,防止用工单位强迫被拐卖妇女从事色情服务。

      宣传部门、共青团、工会要积极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反拐宣传、教育及培训活动。

      外办、商务部门要加强反拐国际交流,严格审查和密切监控输出对象大部分为年轻女性的劳务合作项目,提高防范跨国拐卖妇女犯罪的意识。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省反拐厅际联席会议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及时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和困难。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对《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开展阶段性评估和终期评估,对拐卖人口犯罪重点案件和重点地区建立挂牌督办和警示制度。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逐级建立协调机制,组织协调和督导检查反拐工作,制订本地区《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和年度实施方案。各级反拐工作协调机制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根据任务分工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实施方案,并开展自我检查和评估。

      (二)完善经费保障。各级政府将《行动计划》实施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鼓励社会组织、公益机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助,争取国际援助,多渠道筹集反拐资金。

      (三)严格考核监督。将反拐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范畴以及相关部门、机构的目标管理和考核体系,主动接受各级人大监督,向同级人大、政府报告工作,考核结果送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相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反拐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的部门和地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拐卖人口犯罪严重、防控打击不力的地区,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实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一票否决。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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