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芦山地震灾后重建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
川办发[2013]37号
(已失效)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4·20”芦山强烈地震抗震救灾抢险救援工作已取得阶段性重大胜利,灾后重建工程项目将陆续启动。为务实、高效推进灾后重建项目顺利实施,确保灾后重建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规范有序,按照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灾后重建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灾后重建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加强管理、规范程序、简化手续、提高效率、明确责任、强化监管。
二、灾后重建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凡达到招标或比选规模标准的,除本通知另有规定外,都必须进行招标或比选。
三、属于省审批(核准)的灾后重建工程项目,除有特殊要求外,授权项目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核准招标事项并履行监管职能。
四、具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情形的,经项目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同意后,可按《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省政府第197—1号令)的规定和标准文件进行比选。
五、不满足招标也不满足比选时间要求、必须立即实施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经项目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同意可不招标不比选,直接确定承包人。市(州)人民政府不得向下授权。
六、经市(州)人民政府同意,可以不招标不比选的工程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需要立即实施的抢险救灾项目;
(二)因地震等引起的新的或次生灾害,10日内必须进场施工的项目;
(三)灾害发生的特定受损和险情范围内的项目。
七、灾后重建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不招标不比选工程项目:
(一)因前期工作不主动、计划不周密等人为因素造成工期延误的;
(二)超过抢险救灾期限,10日内未进场施工的。
八、灾后重建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业主可不招标不比选,直接确定承包人:
(一)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自建自用的;
(二)全额捐资人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建造的;
(三)具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相应资质的单位和货物供应单位,对重建工程免费或按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或审定的预算控制价减免50%以上的;
(四)除险、加固、维修工程的勘察设计,原勘察设计单位仍具有相应资质的。
九、所有灾后重建工程项目承包人的确定方式和结果都要做到信息公开(保密工程和保密事项除外),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监督。
十、灾后重建工程项目的业主、承包人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抗震设防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格基本建设程序,严格资质资格条件管理,严禁无证或越级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不得是同一单位或同一单位的下属单位,也不得存在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核把关,加强质量监督和招标后续跟踪管理,项目承包人和有关审核、监督责任人在项目设计使用年限内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对造成质量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对在灾后重建工程项目中违法违规的企业和个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也不得确定其为抢险救灾工程的承包人。
十一、市(州)人民政府要严格组织实施抢险救灾工程项目,从严掌握不招标不比选工程项目的范围和标准,不得将因人为因素造成工期延误的项目作为不招标不比选工程项目,不得以时间紧、任务重等理由将必须进行招标或比选的项目化整为零或假借灾后重建等名义不招标不比选。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和“谁审批、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审批责任制,并对管辖范围内招标投标工作纪律执行情况负总责。所有决策必须做到公开透明、程序规范,严禁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凡违反规定者,不论有无谋取私利,一律以违纪论处。对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和腐败问题的,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同时,严肃追究“一把手”和审批者的责任。
十二、各级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执法职责,加强对灾后重建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对发现的问题要严肃认真查处。各级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坚持关口前移,加强对灾后重建工程项目资金使用和合同执行等情况的管理,未经审计的工程,不得进行竣工决算。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灾后重建招标投标工作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和插手招标投标的违法违纪案件,特别是不招标不比选工程项目发生的权钱交易案件;对前期工作不主动、计划不周密等人为因素造成时间延误,致使必须招标的项目改变招标方式的,对相关责任人要实施行政效能问责。
十三、本通知仅限于“4·20”芦山强烈地震灾后重建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比选、抢险救灾工程承包人的确定。其他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和比选仍按原有规定和程序进行。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