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紧急通知
川办函[2013]133号
各产煤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3〕15号)和省人民政府与各产煤市(州)人民政府签订的目标任务责任书要求,为确保煤矿关闭工作顺利推进,切实将被纳入整顿关闭范围的煤矿关闭到位,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领导。各产煤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被关闭煤矿都要按照煤矿管理权属原则成立由市级或县级领导同志担任组长的专门工作组,切实做到一矿一工作方案、一矿一工作组、一矿一专家组。
二、严格做好被关闭煤矿的公告工作。各地被关闭煤矿名单、决定、公告必须以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在县级以上政府网站、报纸等媒体上公告,并将公告原件以及公告网页打印件或报纸复印件报送四川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煤矿重组办)。
三、每个被关闭煤矿的关闭实施方案须经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审查批复后,严格按关闭标准和程序组织实施,确保井下设施、设备安全拆除,确保“关牢封死”。各产煤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落实专门部门和责任人,切实加强煤矿关闭后的日常监管,严防关而不死,严防偷采盗采。
四、各产煤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督促每个被关闭煤矿建立一套完整的关闭档案并报省煤矿重组办备案。
五、各产煤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对每个被关闭煤矿制订一套维稳应急预案。应急预案要明确工作机构、责任主体、责任人以及紧急情况处置方案,一对一地做好被关闭煤矿业主工作,对重点人员实行专人负责,加强疏导,确保社会稳定。
六、煤矿关闭实行“五级”签字负责制。被关闭煤矿业主、工作组、专家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市(州)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必须在关闭资料上签署意见(县级人民政府应同时报请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
七、各产煤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督促每个被关闭煤矿的业主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切实做好矿井关闭工作和职工安置、债务清偿等善后事宜。
附件:1.四川省煤矿整顿关闭程序标准暂时规定
2.四川省煤矿整顿关闭验收表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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