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四川省实施方案的批复
川府函[2013]181号
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环境保护厅《关于报送〈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四川省实施方案〉(送审稿)的请示》(川环〔2013〕2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四川省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由环境保护厅会同有关部门和相关市(州)人民政府认真组织实施。
二、当前,区域性大气污染问题已成为影响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和社会问题。做好我省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结合“生态四川”、“美丽四川”战略目标任务,以大气污染减排和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为核心,以解决细颗粒物(PM2.5)、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问题为重点,以规划项目为依托,以政策措施为保障,大力实施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创新区域大气联防联控管理机制,切实增强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能力,全力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有效维护大气环境安全,积极构建长江上游生态屏障,有力促进区域经济社会环境可持续发展。
三、《方案》是我省大气污染防治和环境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是贯彻落实国家《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重要手段。通过实施《方案》,到2015年,重点区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工业烟粉尘排放总量分别下降12.83%、12.84%、10%,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年均浓度分别下降10.27%、9.07%、5.16%;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全面开展;建立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夯实大气环境监控能力,强化大气污染防控科技支撑,建立城市大气污染环境预警应急机制,区域大气环境管理能力得到明显提高。
四、各市(州)人民政府是《方案》实施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联合联动,将《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和治理项目分解落实到县级人民政府及相关企业和单位,纳入年度工作计划,每年要制定具体实施计划,落实工作责任,强化目标责任考核;加大投入力度,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逐步建立多元化的投入机制;落实政策措施和资金投入,加强对治理项目建设和运营的监督管理。
五、环境保护厅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落实《方案》实施的各项保障措施,加强对《方案》实施的指导、支持和监督;要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和政策法规,加强协调配合,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强化科技支撑,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和宣传教育,鼓励公众参与;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考核,确保《方案》目标如期实现。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3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