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的通知
川办函[2013]1号
(已废止)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以下简称《精神卫生法》)已于2013年5月1日起施行。为扎实做好《精神卫生法》在我省的贯彻实施工作,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
精神卫生工作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社会和谐稳定。精神疾病具有病程迁延、反复发作、致残性高、经济负担重等特点。据统计,精神疾病在我国疾病总负担中居首位,占疾病总负担的20%。目前,我省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超过67万,防治任务十分艰巨。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精神卫生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把做好精神卫生工作作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提高公民健康素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要站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责任政府的高度,把学习、宣传《精神卫生法》列入议事日程。特别要加强执法队伍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术培训,确保执法人员准确理解、全面掌握《精神卫生法》的主要内容,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和执法水平。
二、落实工作措施
《精神卫生法》规定了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以及预防、治疗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明确了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家庭和单位尽力尽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综合管理机制。各地、各部门要依法落实各项措施,持续深入推进精神卫生工作。
(一)认真清理相关规范性文件。各地、各部门要根据《精神卫生法》的规定,按照“谁出台、谁清理”的原则,尽快清理已经发布但不符合《精神卫生法》的规范性文件,并将清理结果及时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特别是要认真清理有损精神障碍患者人格尊严、侵害患者合法权益以及含有歧视精神障碍患者内容的文件。
(二)研究制订配套文件。国家有关部门将就精神障碍分类、诊断标准、治疗规范、心理治疗技术规范、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发病报告和救治管理等制订配套文件,并对贯彻落实《精神卫生法》、加强精神卫生工作进行总体部署,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国家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订配套文件。
(三)加快建设和完善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到2017年,逐步建立健全以精神中心和综合医院精神科等精神卫生专业机构为主体,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精神障碍康复机构等为依托,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补充的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各市(州)和具备条件的县(市、区)可根据需要设置一所精神病专科医院,县级及以上综合性医疗机构要开设精神科门诊或者心理治疗门诊,力争全省常住人口每万人拥有精神科编制床位由目前的21张增加到464张。各市(州)规划建设一所收治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障碍患者强制医疗场所。研究制订精神卫生服务机构体系建设相关政策,加强省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工作力量。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医疗机构和精神障碍患者康复机构。加快建立专业人员培养、培训和激励机制,充实、稳定精神卫生人才队伍。
(四)狠抓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管理治疗。卫生部门要按照《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和《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服务规范》,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要大力推广“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项目”(即686项目)工作模式,不断扩大覆盖面。要充分整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精神残疾康复和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等多项政策和多种资源,提高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保障水平。要进一步完善贫困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救治救助政策,加大医疗和生活救助力度。将贫困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列为重点救助对象,作为重度残疾人,全部资助其参保参合,贫困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单次及多次住院一年内累计需个人负担的符合有关规定的医疗费用在10000元以内的按70%的比例予以救助,超过10000元的按80%的比例进行救助。加快推广“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精神障碍康复工作模式,积极为精神障碍患者提供生活照料、功能训练、技能培训等康复服务。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肇事肇祸或有肇事肇祸倾向的重性精神患者的管理和救治,救治费用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仍有困难,或不能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的,民政部门应当优先给予医疗救助。
三、强化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将精神卫生工作规划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精神卫生工作协调网络。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精神卫生法》规定和《全国精神卫生工作体系发展指导纲要(2008—2015年)》要求,切实履行职责,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精神卫生工作。
(二)加大投入力度。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精神卫生工作需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保障精神卫生工作所需经费,并将精神卫生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要充分认识精神卫生服务工作的特殊性,加强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职业保护,提高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待遇水平,并按照规定给予适当的津贴。同时,积极引导社会资源投入精神卫生工作,鼓励单位、团体、个人资助贫困精神障碍患者和支持精神卫生事业。
(三)强化检查考评。建立健全精神卫生工作责任制,定期对各地、各有关部门承担的精神卫生工作进行考核、监督。按照国家《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考核评估方案》,每年至少考评1/3以上的市(州),考核结果作为省综合治理委员会对各市(州)考核的重要依据。对未依照《精神卫生法》规定履行职责,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追究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在精神卫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订具体方案和措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