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府发[2013]15号
各产煤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46号),健全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促进我省煤炭工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现就推进煤矿企业清理整顿和兼并重组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发展、集约发展、清洁发展、可持续发展,统筹整顿关闭、资源整合与兼并重组的关系,依法依规“淘汰关闭一批、整顿提高一批、兼并重组一批”小煤矿,提高煤炭生产集约化程度、安全生产和科技水平,有序开发利用煤炭资源,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五个结合: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与政策引导、政府推动相结合,发展先进生产力与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统一规划与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相结合,依法依规操作与体制机制创新相结合,减少煤炭开发主体与维护企业职工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相结合。
(三)主要目标。通过煤矿清理整顿和兼并重组,实现煤矿数量明显减少、企业规模明显扩大、整体水平明显提升、矿区面貌明显改善、煤炭开发秩序进一步规范的目标。所有煤矿单井(独立生产系统)生产能力符合煤炭产业政策规定要求;到2015年底,煤矿企业生产规模(可有多个煤矿)不低于30万吨/年,矿井数量减少到1000个以内,煤矿企业数量减少到300个以内。
二、清理整顿小煤矿
(一)按照国家规定整顿非法违规小煤矿。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等相关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小煤矿,要予以关闭:(1)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的;(2)不符合经批准的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的;(3)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擅自从事生产的;(4)已核实私挖盗采、超层越界开采拒不退回的;(5)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组织生产的;(6)被依法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擅自组织生产或经整顿验收不合格的;(7)存在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经论证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8)1个月内3次或者3次以上发现未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9)不同采矿权人,其被许可的采矿范围在垂直方向上相互重叠且影响安全生产的,只保留一个矿井,其他关闭;(10)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国有煤矿采矿登记确认的范围)内的各类小煤矿;(11)在大型煤炭矿区范围内开采的;(12)年生产能力在3万吨及以下的矿井;(13)资源接近枯竭的矿井,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一律予以关闭;(14)纳入资源整合范围的矿井,未履行煤矿建设项目相关核准手续和“三同时”(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审批程序、违规越权核准,未重新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擅自组织生产的;(15)擅自进行“三下”(建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开采和在自然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重要水源地、重要设施等区域内开采的;(16)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17)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应予关闭的。
(二)按照国家规定清理资源整合技改项目。煤矿资源整合技改项目必须包含在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煤矿资源整合方案中。开展资源整合工作“回头看”,相关部门要及时组织验收已完成的资源整合技改项目,督促未完成项目集中精力加快建设,限期完成。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等13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资源整合技改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0〕185号)等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整合技改资格,由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1)资源整合方案批复之日起1年内(因企业原因)未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的;(2)安全设施设计批复之日起1年内不开工的;(3)在规定建设工期内(特殊情况经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不能完成项目建设的;(4)整合技改期间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的;(5)整合技改期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
(三)淘汰煤炭落后产能。对灾害严重、安全基础差、不具备改造条件的合法小煤矿,要充分利用国家“以奖代补”等政策,省和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应安排一定的配套资金,积极引导小煤矿退出煤炭生产领域,实施淘汰关闭;对有资源和改造条件但无灾害防治能力的合法小煤矿,要给予资源配置、项目审批、资金补助等方面的支持,协调督促其参与兼并重组,实施改造升级;对按规定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企业所属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煤矿未被兼并重组的,以及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事故或一年内发生3次死亡事故的9万吨/年及以下煤矿,要依法予以关闭。各地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鼓励和约束政策措施,促进小煤矿主动退出煤炭生产领域。
(四)分期分批实施关闭。2013年6月底以前,要认真清理各类非法违规小煤矿和不符合条件的资源整合技改项目,由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2013年6月底以前,30万吨/年以下规模的企业所属小煤矿仍未参与兼并重组或未签订兼并重组初步协议的,暂停生产或建设,所有停产停建煤矿的证照一律暂扣;对未达到30万吨/年企业规模且未参与兼并重组的煤矿限期淘汰关闭,其中煤与瓦斯突出煤矿于2013年底前淘汰关闭,其余煤矿于2015年6月底前淘汰关闭。各产煤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是煤矿清理整顿的责任主体,要精心组织、落实责任、强力推进;涉及煤矿证照颁发管理的相关部门要统一认识、切实履职、密切配合,确保清理整顿工作取得实效。
三、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
(一)明确兼并重组范围。全省所有合法煤矿企业(包括其生产、在建矿井)纳入兼并重组范围。重点推进规模低于30万吨/年的煤矿企业兼并重组,鼓励30万吨/年及以上规模的煤矿企业参与兼并重组。其中,地方人民政府已确定关闭的煤矿不参与兼并重组。
(二)采取合理兼并重组方式。鼓励各种所有制煤矿企业及电力、冶金、化工等行业企业,以资源为基础,以产权为纽带,通过企业并购、协议转让、联合重组、控股参股等多种方式进行兼并重组。国有企业之间的兼并重组,可采用资产划转的方式;非国有企业之间或非国有与国有煤矿企业之间的兼并重组,按规定采用协商一致入股或采矿权、资产评估作价入股的方式。支持兼并重组后的煤矿企业在被兼并煤矿企业注册地设立子(分)公司。
(三)合理选择兼并重组主体。支持具有经济、技术和管理等优势的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落后企业,也可结合实际采取小煤矿企业之间联合重组。一个矿区(井田)原则上由一个主体企业生产开发,筠连、古叙、宝鼎、红坭等大型煤炭矿区范围内的小煤矿优先由大型煤炭企业兼并重组。鼓励优势企业开展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兼并重组,实现优势企业强强联合和规模化、集约化发展。兼并含有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煤矿的企业,应通过瓦斯防治能力评估。
(四)严格兼并重组标准。兼并重组后的煤矿企业规模不低于30万吨/年;按照现代企业制度构建法人治理结构,实现资源、资本、生产、技术、安全、经营、组织以及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方面的同一责任主体。
(五)积极稳妥分步实施。全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大致分三个阶段进行,于2015年底前完成。
第一阶段:制订方案(2013年6月底前)。各产煤市(州)要依据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及本实施意见,统筹考虑本地区资源赋存条件、开发现状、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组织、协调、督促煤矿企业面对面协商签订兼并重组初步协议,明确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制订本地区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方案(包含各矿处置意见和限期关闭煤矿名单),并由市(州)人民政府审查批复,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2015年6月底前)。各产煤市(州)根据批准的本地区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方案,组织协调兼并重组企业双方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正式签订相关协议,按照“成熟一个,办理一个”的原则及时办理相关产权、证照变更或过户手续,完成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任务。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加强检查、督促、指导和协调。
第三阶段:验收总结(2015年12月底前)。各产煤市(州)对完成兼并重组后的煤矿企业及时验收,并认真总结本地区兼并重组工作,形成总结报告报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对兼并重组任务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奖惩。
四、政策措施
(一)科学配置煤炭资源。按照一个矿区原则上由一个主体开发的要求,依法向具备开办煤矿条件的企业出让矿区的矿业权。鼓励优势企业对毗邻不宜单独另设矿业权的区域进行矿产资源整合,符合规定的相关矿业权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协议方式出让。按照“统一规划、集中开发、一次置权、分期付款”原则,优先将被兼并煤矿周边和深部不宜单独另设矿业权的资源配置给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对达不到产业政策最低企业规模要求且未参与兼并重组的小煤矿,不予增划资源。
(二)加强财税政策扶持。对被兼并重组企业的煤矿安全改造、技术改造等项目优先安排财政投资补贴或贴息资金。落实国家对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保障兼并重组后各地区的利益,共享兼并重组成果,各地可支持兼并重组企业在被兼并企业原注册地设立子公司;在不违背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地区间可根据企业资产规模和盈利能力等因素,签订企业兼并重组后的财税利益分成协议。
(三)拓宽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兼并重组主体企业上市融资和再融资,支持兼并重组主体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股权转让等融资方式筹集发展资金。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条件的煤矿企业兼并重组项目,金融机构要按照安全、合规、自主的原则,积极提供相应的授信支持和配套金融服务。鼓励省内商业银行设立小煤矿兼并重组专项贷款资金,加大对小煤矿兼并重组的贷款支持力度。
(四)支持提高生产力水平。支持建设大型煤炭基地、培育大型煤炭集团和推进煤炭科技创新。对兼并重组小煤矿达到一定数量和规模的大中型煤矿企业,优先规划、核准其新建煤矿、改扩建煤矿、坑口电站和综合利用电站以及煤炭加工转化项目。支持对被兼并重组煤矿实施采掘机械化改造,严禁煤矿违反煤炭技术政策、不切实际提高设计规模或擅自扩大建设规模,限制具备机械化条件而不实施机械化改造、通过增加采掘工作面数量盲目扩大规模的煤矿建设项目。对于因实施采煤机械化改造而提升的能力,按规定通过能力核定予以认可。
(五)规范煤矿项目建设秩序。严格执行煤矿准入标准,新建、改扩建(含资源整合)矿井规模不低于15万吨/年,“十二五”期间停止核准新建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煤矿项目。严格履行煤矿项目建设程序,兼并重组后需进行改扩建(含资源整合)的煤矿,要切实履行项目核准、安全设施设计和初步设计审查等程序;同时,对企业投资的各类煤矿建设项目,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建设管理规定和程序,任何部门不得变相审批,也不得增加审批内容和程序,甚至擅自增加行政许可。
(六)妥善处置采矿权、资产问题。被兼并重组煤矿企业的采矿权、资产由有资质的中介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在互利共赢与自愿协商基础上签订兼并重组协议。矿权转让及调整原则:对已全额缴纳采矿权价款的被兼并重组煤矿,可参照其剩余资源储量的采矿权价款折价入股兼并重组后的煤矿企业;被兼并重组煤矿退出煤炭生产直接转让采矿权的,由兼并重组后的煤矿企业向其支付剩余资源储量的采矿权价款。资产补偿原则:对被兼并重组的合法煤矿,其现有的生产设备及地面建筑物等资产经有资质的机构评估后,由兼并重组主体企业给予合理的补偿或折价入股。
(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兼并重组主体企业要依法担负起被兼并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被兼并煤矿企业要认真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加强资产和生产管理权移交前的安全管理,严格落实责任,加强安全巡查。被兼并重组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签订兼并重组正式协议后由主体企业负责;被兼并重组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2015年12月31日前单列、单独考核,2016年1月1日起纳入兼并重组企业统一考核。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停产停建煤矿和被兼并重组企业的安全监管,为兼并重组创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八)强化政策约束机制。对依法确定予以关闭的煤矿,要及时公告并吊(注)销相关证照;对未按期完成兼并重组任务的市(州)和县(市、区),暂停其煤矿建设项目核准;对在规定期限内未实施兼并重组的煤矿,暂停办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延续、变更以及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变更等手续,暂停申办其建设项目核准,必要时可实施停产(建)整顿、停止火工品等措施。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省政府常务副省长为组长,分管发展改革及能源、工业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副省长为副组长,省级相关部门主要或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煤矿清理整顿和兼并重组重大政策,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协调推动领导小组确定的重大事项,分解落实年度工作任务。各产煤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以政府“一把手”为组长的领导小组,落实领导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实行目标考核,全面推动本地区煤矿清理整顿和兼并重组工作。
(二)规范工作程序。坚持政策公开、方案公开、兼并主体名单公开、限期关闭煤矿名单公开、股权比例公开、办事程序公开、时效期限公开的原则,保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各相关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制订切实可行的配套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有关证照颁发部门应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在规定时限内尽快办结有关证照转让、变更或重新核发工作。
(三)做好舆论宣传。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煤矿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和国家、省委省政府深化煤矿清理整顿和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决心,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深入宣传能源形势、能源政策、能源发展战略,正确理解国家煤炭产业政策和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相关规定,宣传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重要意义和政策措施,宣传介绍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先进经验和工作成果,曝光浪费和破坏煤炭资源的典型案例,为煤矿企业清理整顿和兼并重组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四)确保社会稳定。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职工安置工作,处理好职工劳动关系的接续、变更。兼并重组主体企业要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制定安置方案,落实安置资金,积极稳妥解决职工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关系接续以及企业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问题,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要妥善安置依法关闭和被兼并煤矿企业职工,改扩建和新建煤矿等项目应优先录用被兼并煤矿企业分流人员。严格依法依规妥善处置债权债务关系,落实清偿责任,确保债权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五)建设和谐矿区。按照《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煤炭工业小型煤矿设计规范》等要求,尽快完善小煤矿地面生产生活设施,解决历史遗留的环保等问题,改善矿工居住条件;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落实企业环保等主体责任,加大生态环境治理投入,推动矿区安全、文明、和谐、绿色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型矿山。
附件: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主要工作任务分工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3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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