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追授兰辉同志为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的决定
川府发〔2013〕57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兰辉,男,回族,中共党员,1965年4月生,北川羌族自治县人,1983年7月参加工作,先后在学校、乡镇、县直机关工作,历任共青团北川县委副书记、书记,通口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党委书记,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副县长等职务。2013年5月23日,兰辉同志带病坚持工作,在下乡检查工作途中不幸意外坠崖,因公殉职,享年48岁。
兰辉同志生前对党、对祖国、对人民无限忠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决反对破坏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的一切言行,立足岗位、勇于奉献,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新时期少数民族干部的杰出代表,是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奋力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崇高事业的模范。为弘扬兰辉同志的优秀品质和可贵精神,省政府决定追授兰辉同志为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荣誉称号。
全省各族干部群众要以兰辉同志为榜样,积极投身于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伟大实践,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和国家民族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为开创全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新局面,推动四川发展新跨越而不懈奋斗!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