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洪雅县人民政府机关办公驻地迁移的批复

  • 2013年01月09日 00时00分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 【字体:
  • 川府函[2013]6号

     

    眉山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洪雅县人民政府机关办公驻地迁移的请示》(眉府〔2012〕5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洪雅县人民政府机关办公驻地由洪川镇人民路2号迁至洪川镇瓦屋山大道126号。

      二、驻地迁移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操作,做到依法合规。

      三、搬迁经费由你市自行解决,严禁超面积、超投资概算建设和超标准装修。

      四、原址置换出来的土地必须纳入国土资源部门统一管理,新占用土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3年1月9日

    责任编辑: 刘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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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洪雅县人民政府机关办公驻地迁移的批复

  • 2013年01月09日 00时00分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 川府函[2013]6号

     

    眉山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洪雅县人民政府机关办公驻地迁移的请示》(眉府〔2012〕5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洪雅县人民政府机关办公驻地由洪川镇人民路2号迁至洪川镇瓦屋山大道126号。

      二、驻地迁移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操作,做到依法合规。

      三、搬迁经费由你市自行解决,严禁超面积、超投资概算建设和超标准装修。

      四、原址置换出来的土地必须纳入国土资源部门统一管理,新占用土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3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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