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第三批林业产业强县认定工作的通知
有关市(州)林业局(林业和园林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有关县(区)人民政府:
按照省政府安排部署,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农业产业基地建设的意见》(川府发〔2009〕21号)、《四川省林业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林业产业强县建设的通知》(川林发〔2009〕181号)和《四川省林业厅关于推进现代林业产业基地和林业产业强县建设的实施意见》(川林发〔2009〕163号),今年我省将开展第三批林业产业强县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程序
有关林业产业强县培育县(区)政府根据各地制定的《林业产业强县建设方案》进行自查自评,并将自评结果于8月1日前报市(州)林业局;市(州)林业局在培育县政府自评的基础上,与市(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联合对林业产业强县各项建设进展情况进行审查,并将符合认定标准的培育县申报材料于8月10日前报省林业厅;省林业厅根据各市(州)上报材料,与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会商并联合组织专家组对符合标准的县(区)进行审核和实地检查,拟定第三批林业产业强县认定名单,报请省政府认定。
二、认定标准
按照林业产业强县培育的有关要求,认定主要评价现代林业产业基地建设、林产加工能力、林业经济实力、林业产业发展机制体制等方面情况,主要标准如下。
(一)基地建设。建成较大规模的现代林业产业基地。截至2012年6月30日,以培育木竹产业为主的,其木(竹)产业基地面积须在20万亩以上;以培育特色经济林产业为主的,其特色干果、木本油料、木本药材或森林蔬菜基地面积须在5万亩以上。
(二)林产加工能力。具有较强的林产加工能力。截至2012年6月30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林产加工骨干企业,70%以上基地产品能实现县域内加工转化。
(三)林业经济实力。具有较强的林业经济实力,年林业总产值在5亿元以上,全县农民从林业上获得人均收入高于全省平均水平20%以上。根据2011年我省农民从林业上获得人均收入情况和2012年我省农民从林业上获得收入目标,此次认定的林业产业强县2011年林业总产值必须达到5亿元,农民从林业上获得人均收入必须超过780元,预计2012年农民从林业上获得收入超过875元。
(四)发展机制和政策举措。具有比较完善的林业产业投入机制、利益联结机制和政策措施。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突出林业产业强县政府的主体地位,县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第三批林业产业强县认定工作,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强县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市(州)林业局要主动联系市(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认真对培育县的建设情况进行审查,并指导培育县报送申报材料。
(二)认真评定。各级各部门要按照产业强县建设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认定。申报的各项指标数据必须真实、准确,对在认定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县(区),将取消认定资格,并予通报批评。
(三)加强第一轮林业产业强县建设的总结工作。今年是第一轮林业产业强县建设的最后一年,为全面总结第一轮林业产业强县建设工作,做好第二轮林业产业强县培育准备工作,各市(州)市林业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要加强对三年来林业产业强县建设的总结和宣传工作,在充分总结各地林业产业强县建设的特点、成绩和经验的基础上,积极组织在各级媒体上对第一轮林业产业强县建设工作进行宣传报道。
(四)加强已经认定强县的动态监管。各级有关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加强督促检查,对已经认定授牌的林业产业强县,要求在更高层次上推进强县建设。市(州)林业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要加强对第一轮林业产业强县的督促检查,省林业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将根据情况对已认定的林业产业强县进行抽查,并通报检查情况。
联系人:省林业厅产业处 姜贵腾
联系电话:028-83235909
四川省林业厅 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2012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