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负担监管工作的意见

  • 2012年06月28日 00时00分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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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川办发[2012]40号

    (已失效)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近年来,随着国家农村政策体系不断完善和农民负担监管工作不断加强,我省农民负担总体保持在较低水平,由此引发的社会矛盾大幅减少,农村干群关系明显改善。但随着农村形势的好转,一些地方对农民负担监管工作的重视程度有所下降,监管力度有所减弱,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不到位、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不规范等问题有所抬头,乱收费乱摊派行为时有发生,部分领域农民负担增长较快。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22号),进一步做好全省农民负担监管工作,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工作要求,创新工作思路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中心,以规范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和涉农收费为重点,将农民负担监管工作融入到统筹城乡发展、加强农村社会管理、落实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中,将农民负担监管领域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公共服务、农业社会化服务等方面延伸,创新监管思路、拓展监管范围、强化监督检查、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新形势下的农民负担监管长效机制,巩固改革成果,坚决纠正违反政策规定加重或变相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确保农民负担继续保持在较低水平,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二、完善监管制度,加大监管力度

      进一步完善农民负担监管基本制度,切实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坚持涉农收费文件“审核制”,有关部门出台涉及农民负担的政策文件,必须经同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管部门审核会签,防止出台加重农民负担的政策文件。严格执行涉农收费和价格“公示制”,及时将省印制的《乡镇主要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表》下发到每个乡(镇),并结合实际更新公示内容、创新公示形式,提高收费透明度,确保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落实农民权益义务监督卡制度,在全省统一格式的基础上,结合政策变化,调整充实内容,设立举报电话,方便群众监督。建立和完善农民负担监测制度,扩大监测范围,提高监测质量,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严格执行村级组织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制”,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村级组织摊派发行报刊、图书和音像制品等出版物,逐步加大主要党报党刊向村级组织免费赠阅力度。严格实行农民负担责任追究制,对违反政策规定,加重农民负担或影响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的相关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全面推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核制度,对各级有关部门实施的建设项目,应由政府投入的,要及时足额到位,不得向农民和村级组织摊派;需要农民筹资筹劳的,必须经同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管部门审核,防止向村级组织和农民转嫁负担。建立农民参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机制,提高农民民主议事能力和管理水平。建立向村级组织收费审核制度,通过乡(镇)审核把关,防止将应由政府承担的建设和服务费用、部门经费转由村级组织承担,防止地方有关部门或单位委托村级组织向农民收取费用,防止村级组织通过擅自设立项目向农民收费或采取罚款、违规收取押金或违约金、扣发各种补助补贴等方式管理村务,强迫农民履行义务。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监管,深入治理乱收费、乱罚款和集资摊派等问题,推动落实各项优惠扶持政策。

      三、严格政策界限,规范一事一议

      各地在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过程中,要坚持“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合理限额”的基本原则,规范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的组织实施。

      严格限制议事范围。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适用范围主要是村内户外的农村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禁止将农村中小学校舍修建、通村通乡道路建设、农村电网改造升级等应由公共财政承担的村级公益性项目,以及举债兴办的村级公益性项目和经营性项目纳入一事一议筹资筹劳。

      严格执行政策限额标准。从2013年起,一事一议筹资,广元市、南充市、巴中市、阿坝州、甘孜州和凉山州等6个市(州)每人每年不得超过40元,其余地方每人每年不得超过50元。一事一议筹劳,每个劳动力(男18—60岁,女18—55岁)每年不得超过10个标准工日。村民自愿以资代劳的,需由本人或家属提出书面申请,折资工日数不得超过7个。每个标准工日工价,广元市、南充市、巴中市、阿坝州、甘孜州和凉山州等6个市(州)不得超过30元,其余地方不得超过40元。各地要严格筹劳和以资代劳程序,防止以自愿以资代劳名义变相向农民筹资,不需农民投工或农民投工难以完成的,不得筹劳;确需农民投工的,要按实际需要合理确定筹劳数量;自愿以资代劳的,不得超过限额标准。

      严格民主议事程序。一事一议建设项目和筹资筹劳具体数额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讨论决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管部门复审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和纳入财政奖补范围,并在“农民权益义务监督卡”上登记。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严格政策把关,加强监督检查,做好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基础性工作;要加强部门配合,加大奖补力度,完善奖补办法,规范奖补工作,推进村级公益事业建设。

      四、加大治理力度,解决突出问题

      各地要根据农民负担监管工作中反映出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农民负担重点领域专项治理和重点地区农民负担综合治理,切实防止行业性、区域性农民负担反弹。

      对农民反映突出的、带有行业共性的问题,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部门责任制,开展专项检查和专项治理,解决本系统、本部门加重农民负担的问题。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要坚持学生自愿征订教辅资料的原则,不得突破“一教一辅”;突出学生食堂的公益性,采取学校后勤大宗物资集中招标采购等方式合理控制饭菜价格,不得按学期或年度向就餐学生收取餐费。对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生育子女的农民,除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外,严禁收取其他费用。农村居民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按法律法规规定程序批准,依法使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除收取土地和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外,严禁收取其他费用。对办理婚姻登记的农民,除收取婚姻登记证书工本费外,严禁收取其他费用。对生猪养殖户,严禁在屠宰环节多收乱收费用,阉割、消毒等经营性服务收费要坚持“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严格执行农业供水终端水价制度,不得突破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要在总结农业综合水价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有关政策措施,降低农民水费支出。任何部门和组织,不得采取抵扣、代缴其他费用、搭车收费或配售商品等方式,截留农民的各种补贴补偿、奖励扶助等强农惠农富农资金。

      对发生涉农负担群体性案(事)件、严重违规违纪的地区,要开展农民负担综合治理,督促制订治理方案,排查突出问题,限期整改到位。

      五、加强监督检查,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减轻农民负担政策落实情况、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情况、涉农收费和价格政策执行情况、一事一议和财政奖补开展情况等开展年度检查,总结推广经验,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对发现的问题要跟踪督办。省上将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抽查,并在适当范围内通报检查结果和查处情况。加大对涉及农民筹资筹劳事项的专项审计力度,及时公布审计结果,接受农民群众监督。同时,畅通农民负担信访渠道,加强综合协调,推动解决信访反映的重点难点问题。

      对抵扣、截留、挪用、套取国家强农惠农富农资金,超范围超标准筹资筹劳、乡镇统筹使用或县级集中管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资金以及套取、挪用政府补助资金,向农民、村级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乱收费、乱罚款和集资摊派等违规违纪行为,要坚决纠正、严肃查处,并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对违规收取的款项,要坚决予以退还;对违规出台的收费文件和项目,要坚决撤销;对违规使用的农民劳务,按当地工价标准给予农民合理补偿。

      六、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持农民负担监管工作主要领导负责制和谁主管、谁负责的专项治理部门责任制,层层落实责任,坚持实行减轻农民负担“一票否决”制度,保持减轻农民负担的高压态势,做到思想意识不松懈、监管力度不减弱。建立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农民负担监管机构,健全农民负担监管体系,完善工作目标责任制度,形成上下联动、部门协作、齐抓共管的监管工作格局。切实加强农民负担监管队伍建设,保证工作经费,确保农民负担监管工作顺利开展。加大对基层干部的宣传培训力度,提高其政策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并妥善解决统筹城乡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防止苗头性、局部性问题演变成趋势性、全局性问题。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 刘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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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负担监管工作的意见

  • 2012年06月28日 00时00分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 川办发[2012]40号

    (已失效)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近年来,随着国家农村政策体系不断完善和农民负担监管工作不断加强,我省农民负担总体保持在较低水平,由此引发的社会矛盾大幅减少,农村干群关系明显改善。但随着农村形势的好转,一些地方对农民负担监管工作的重视程度有所下降,监管力度有所减弱,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不到位、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不规范等问题有所抬头,乱收费乱摊派行为时有发生,部分领域农民负担增长较快。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22号),进一步做好全省农民负担监管工作,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工作要求,创新工作思路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中心,以规范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和涉农收费为重点,将农民负担监管工作融入到统筹城乡发展、加强农村社会管理、落实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中,将农民负担监管领域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公共服务、农业社会化服务等方面延伸,创新监管思路、拓展监管范围、强化监督检查、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新形势下的农民负担监管长效机制,巩固改革成果,坚决纠正违反政策规定加重或变相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确保农民负担继续保持在较低水平,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二、完善监管制度,加大监管力度

      进一步完善农民负担监管基本制度,切实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坚持涉农收费文件“审核制”,有关部门出台涉及农民负担的政策文件,必须经同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管部门审核会签,防止出台加重农民负担的政策文件。严格执行涉农收费和价格“公示制”,及时将省印制的《乡镇主要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表》下发到每个乡(镇),并结合实际更新公示内容、创新公示形式,提高收费透明度,确保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落实农民权益义务监督卡制度,在全省统一格式的基础上,结合政策变化,调整充实内容,设立举报电话,方便群众监督。建立和完善农民负担监测制度,扩大监测范围,提高监测质量,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严格执行村级组织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制”,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村级组织摊派发行报刊、图书和音像制品等出版物,逐步加大主要党报党刊向村级组织免费赠阅力度。严格实行农民负担责任追究制,对违反政策规定,加重农民负担或影响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的相关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全面推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核制度,对各级有关部门实施的建设项目,应由政府投入的,要及时足额到位,不得向农民和村级组织摊派;需要农民筹资筹劳的,必须经同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管部门审核,防止向村级组织和农民转嫁负担。建立农民参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机制,提高农民民主议事能力和管理水平。建立向村级组织收费审核制度,通过乡(镇)审核把关,防止将应由政府承担的建设和服务费用、部门经费转由村级组织承担,防止地方有关部门或单位委托村级组织向农民收取费用,防止村级组织通过擅自设立项目向农民收费或采取罚款、违规收取押金或违约金、扣发各种补助补贴等方式管理村务,强迫农民履行义务。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监管,深入治理乱收费、乱罚款和集资摊派等问题,推动落实各项优惠扶持政策。

      三、严格政策界限,规范一事一议

      各地在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过程中,要坚持“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合理限额”的基本原则,规范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的组织实施。

      严格限制议事范围。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适用范围主要是村内户外的农村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禁止将农村中小学校舍修建、通村通乡道路建设、农村电网改造升级等应由公共财政承担的村级公益性项目,以及举债兴办的村级公益性项目和经营性项目纳入一事一议筹资筹劳。

      严格执行政策限额标准。从2013年起,一事一议筹资,广元市、南充市、巴中市、阿坝州、甘孜州和凉山州等6个市(州)每人每年不得超过40元,其余地方每人每年不得超过50元。一事一议筹劳,每个劳动力(男18—60岁,女18—55岁)每年不得超过10个标准工日。村民自愿以资代劳的,需由本人或家属提出书面申请,折资工日数不得超过7个。每个标准工日工价,广元市、南充市、巴中市、阿坝州、甘孜州和凉山州等6个市(州)不得超过30元,其余地方不得超过40元。各地要严格筹劳和以资代劳程序,防止以自愿以资代劳名义变相向农民筹资,不需农民投工或农民投工难以完成的,不得筹劳;确需农民投工的,要按实际需要合理确定筹劳数量;自愿以资代劳的,不得超过限额标准。

      严格民主议事程序。一事一议建设项目和筹资筹劳具体数额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讨论决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管部门复审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和纳入财政奖补范围,并在“农民权益义务监督卡”上登记。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严格政策把关,加强监督检查,做好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基础性工作;要加强部门配合,加大奖补力度,完善奖补办法,规范奖补工作,推进村级公益事业建设。

      四、加大治理力度,解决突出问题

      各地要根据农民负担监管工作中反映出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农民负担重点领域专项治理和重点地区农民负担综合治理,切实防止行业性、区域性农民负担反弹。

      对农民反映突出的、带有行业共性的问题,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部门责任制,开展专项检查和专项治理,解决本系统、本部门加重农民负担的问题。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要坚持学生自愿征订教辅资料的原则,不得突破“一教一辅”;突出学生食堂的公益性,采取学校后勤大宗物资集中招标采购等方式合理控制饭菜价格,不得按学期或年度向就餐学生收取餐费。对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生育子女的农民,除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外,严禁收取其他费用。农村居民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按法律法规规定程序批准,依法使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除收取土地和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外,严禁收取其他费用。对办理婚姻登记的农民,除收取婚姻登记证书工本费外,严禁收取其他费用。对生猪养殖户,严禁在屠宰环节多收乱收费用,阉割、消毒等经营性服务收费要坚持“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严格执行农业供水终端水价制度,不得突破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要在总结农业综合水价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有关政策措施,降低农民水费支出。任何部门和组织,不得采取抵扣、代缴其他费用、搭车收费或配售商品等方式,截留农民的各种补贴补偿、奖励扶助等强农惠农富农资金。

      对发生涉农负担群体性案(事)件、严重违规违纪的地区,要开展农民负担综合治理,督促制订治理方案,排查突出问题,限期整改到位。

      五、加强监督检查,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减轻农民负担政策落实情况、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情况、涉农收费和价格政策执行情况、一事一议和财政奖补开展情况等开展年度检查,总结推广经验,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对发现的问题要跟踪督办。省上将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抽查,并在适当范围内通报检查结果和查处情况。加大对涉及农民筹资筹劳事项的专项审计力度,及时公布审计结果,接受农民群众监督。同时,畅通农民负担信访渠道,加强综合协调,推动解决信访反映的重点难点问题。

      对抵扣、截留、挪用、套取国家强农惠农富农资金,超范围超标准筹资筹劳、乡镇统筹使用或县级集中管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资金以及套取、挪用政府补助资金,向农民、村级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乱收费、乱罚款和集资摊派等违规违纪行为,要坚决纠正、严肃查处,并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对违规收取的款项,要坚决予以退还;对违规出台的收费文件和项目,要坚决撤销;对违规使用的农民劳务,按当地工价标准给予农民合理补偿。

      六、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持农民负担监管工作主要领导负责制和谁主管、谁负责的专项治理部门责任制,层层落实责任,坚持实行减轻农民负担“一票否决”制度,保持减轻农民负担的高压态势,做到思想意识不松懈、监管力度不减弱。建立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农民负担监管机构,健全农民负担监管体系,完善工作目标责任制度,形成上下联动、部门协作、齐抓共管的监管工作格局。切实加强农民负担监管队伍建设,保证工作经费,确保农民负担监管工作顺利开展。加大对基层干部的宣传培训力度,提高其政策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并妥善解决统筹城乡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防止苗头性、局部性问题演变成趋势性、全局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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