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法制办监察厅关于贯彻实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作方案的通知

  • 2012年06月20日 00时00分
  • 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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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川办发[2012]39号

    (此文件已于2017年12月29日宣布失效)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省法制办、监察厅《关于贯彻实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关于贯彻实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作方案

    省发展改革委 省法制办 监察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2年2月1日起施行。制定出台《条例》,是解决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促进公平竞争、预防和惩治腐败的一项重要举措,对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1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加强对《条例》的宣传培训

      各地、各部门要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高度,切实加强《条例》学习宣传,把学习宣传《条例》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介,广泛宣传《条例》的立法宗旨及主要内容,为《条例》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省直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着力提高执法人员执法水平。招投标活动当事人要自觉加强《条例》学习,熟练掌握《条例》要求,守法规范地参与招投标活动。省发展改革委要对评标专家进行集中培训;各地要通过培训会、宣讲会、座谈会等方式加强对本地区从事招投标监督管理人员的培训。

      二、进一步清理我省招投标有关规定

      省政府各部门要对照《条例》规定,继续做好招投标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及整合归并工作。对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擅自设置审批事项、增加审批环节、干预当事人自主权、增加企业负担等违反《条例》内容的,以及违反上位法和有关规定、不利于市场公平竞争、缺乏监督制约机制或带有明显部门倾向的,要及时予以废止;对目前仍需继续执行的,按照省政府统一要求,纳入整合归并范围。省法制办要结合《条例》的颁布实施,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监察厅等相关部门继续做好招投标规范性文件的整合归并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要加强调查研究,尽快启动《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修订工作。

      各市(州)人民政府要结合《条例》的颁布实施,认真做好本地招投标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由制定机关或牵头起草部门确定具体清理范围,并提出清理意见。各市(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清理意见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汇总后于2012年7月10日前报省发展改革委,并抄报省法制办和监察厅。需要修改、废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各制定机关要在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修改、废止程序,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

      三、抓紧完善配套制度

      (一)启动全省电子招投标。省发展改革委要尽快完成全省统一的电子招投标(比选)平台建设工作,并分阶段投入使用。在全省范围内实现招投标(比选)业务统一,省、市(州)平台统一,身份识别认证统一,保证金归集管理统一,收费标准、方式、环节统一。

      (二)完善标准文本制度。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结合我省招投标实际,尽快编制四川省招标标准文本,按照省政府规定发布。招投标活动当事人必须严格执行四川省招标标准文本。

      (三)完善评标专家管理。省发展改革委要加强评标专家的日常管理,完善准入、退出等配套制度,加强专家评审工作的指导,建设道德高尚、业务精练、技术过硬评标专家队伍。

      (四)建立全省统一的招投标信用管理体制。依托全省统一的电子招投标(比选)平台,建立全省统一的招投标信用管理系统,制定统一的招投标信用评价标准和规则,及时收集整理发布招投标信用信息,依法公告违法行为记录,发挥激励守信和惩戒失信的作用。

      四、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监督管理

      (一)加强监督管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严格履行招标内容核准职责,在审批、核准项目时审批、核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严格规范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招投标活动,落实监管责任,切实改变监督缺位状况。严格执行招标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有关部门在认定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时,要确保招标代理机构拥有一定数量的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加强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确定方式、评标专家抽取以及评标活动的监督,规范评标专家自由裁量权,确保评标行为客观、公正、科学;加强对合同签订和履行的监督,防止签订“阴阳合同”、违法转包和违规分包;加强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合同变更的监督约束,防止“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加强过程监督,及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不及时纠正将造成难以弥补损失的,应责令暂停招投标活动。

      (二)加大执法力度。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执法意识,加大行政监督执法力度。要以政府投资项目、国有投资占控股和主导地位的项目为主,重点检查招标人规避招标、虚假招标、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泄露标底等信息,投标人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招标代理机构不规范代理,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客观公正履行职责,中标人不严格履行合同、违法转包和违规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认定,要严肃处理,并公布违法行为记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规范监督行为。各部门在履行好各自职责的同时,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依法受理符合条件的投诉,并及时作出处理决定。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得违法设置审批事项、增加管理环节;应合理确定行政监管边界,不得非法干涉招标人自主编制招标文件、组建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不得非法干涉投标人自主投标和评标委员会独立评审。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依法跨区域开展业务,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以登记备案等方式加以限制。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强对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职行为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不依法履行职责、插手干预招投标活动等问题。各级审计机关要依法加强对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招投标当事人招投标活动的审计监督。

      五、确保《条例》贯彻实施工作落到实处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对《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切实把《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二)制定方案,及时汇报。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本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制订具体方案,积极采取措施,推进《条例》贯彻实施。对于《条例》贯彻实施中的有关问题要及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三)开展检查,总结经验。各地、各部门要在2012年9月30日前对本地区、本部门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及时总结经验,指导下一步工作的开展。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省法制办、监察厅,结合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于2012年10月31日前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责任编辑: 刘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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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法制办监察厅关于贯彻实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作方案的通知

  • 2012年06月20日 00时00分
  • 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川办发[2012]39号

    (此文件已于2017年12月29日宣布失效)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省法制办、监察厅《关于贯彻实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关于贯彻实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作方案

    省发展改革委 省法制办 监察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2年2月1日起施行。制定出台《条例》,是解决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促进公平竞争、预防和惩治腐败的一项重要举措,对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1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加强对《条例》的宣传培训

      各地、各部门要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高度,切实加强《条例》学习宣传,把学习宣传《条例》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介,广泛宣传《条例》的立法宗旨及主要内容,为《条例》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省直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着力提高执法人员执法水平。招投标活动当事人要自觉加强《条例》学习,熟练掌握《条例》要求,守法规范地参与招投标活动。省发展改革委要对评标专家进行集中培训;各地要通过培训会、宣讲会、座谈会等方式加强对本地区从事招投标监督管理人员的培训。

      二、进一步清理我省招投标有关规定

      省政府各部门要对照《条例》规定,继续做好招投标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及整合归并工作。对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擅自设置审批事项、增加审批环节、干预当事人自主权、增加企业负担等违反《条例》内容的,以及违反上位法和有关规定、不利于市场公平竞争、缺乏监督制约机制或带有明显部门倾向的,要及时予以废止;对目前仍需继续执行的,按照省政府统一要求,纳入整合归并范围。省法制办要结合《条例》的颁布实施,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监察厅等相关部门继续做好招投标规范性文件的整合归并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要加强调查研究,尽快启动《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修订工作。

      各市(州)人民政府要结合《条例》的颁布实施,认真做好本地招投标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由制定机关或牵头起草部门确定具体清理范围,并提出清理意见。各市(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清理意见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汇总后于2012年7月10日前报省发展改革委,并抄报省法制办和监察厅。需要修改、废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各制定机关要在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修改、废止程序,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

      三、抓紧完善配套制度

      (一)启动全省电子招投标。省发展改革委要尽快完成全省统一的电子招投标(比选)平台建设工作,并分阶段投入使用。在全省范围内实现招投标(比选)业务统一,省、市(州)平台统一,身份识别认证统一,保证金归集管理统一,收费标准、方式、环节统一。

      (二)完善标准文本制度。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结合我省招投标实际,尽快编制四川省招标标准文本,按照省政府规定发布。招投标活动当事人必须严格执行四川省招标标准文本。

      (三)完善评标专家管理。省发展改革委要加强评标专家的日常管理,完善准入、退出等配套制度,加强专家评审工作的指导,建设道德高尚、业务精练、技术过硬评标专家队伍。

      (四)建立全省统一的招投标信用管理体制。依托全省统一的电子招投标(比选)平台,建立全省统一的招投标信用管理系统,制定统一的招投标信用评价标准和规则,及时收集整理发布招投标信用信息,依法公告违法行为记录,发挥激励守信和惩戒失信的作用。

      四、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监督管理

      (一)加强监督管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严格履行招标内容核准职责,在审批、核准项目时审批、核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严格规范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招投标活动,落实监管责任,切实改变监督缺位状况。严格执行招标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有关部门在认定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时,要确保招标代理机构拥有一定数量的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加强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确定方式、评标专家抽取以及评标活动的监督,规范评标专家自由裁量权,确保评标行为客观、公正、科学;加强对合同签订和履行的监督,防止签订“阴阳合同”、违法转包和违规分包;加强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合同变更的监督约束,防止“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加强过程监督,及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不及时纠正将造成难以弥补损失的,应责令暂停招投标活动。

      (二)加大执法力度。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执法意识,加大行政监督执法力度。要以政府投资项目、国有投资占控股和主导地位的项目为主,重点检查招标人规避招标、虚假招标、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泄露标底等信息,投标人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招标代理机构不规范代理,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客观公正履行职责,中标人不严格履行合同、违法转包和违规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认定,要严肃处理,并公布违法行为记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规范监督行为。各部门在履行好各自职责的同时,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依法受理符合条件的投诉,并及时作出处理决定。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得违法设置审批事项、增加管理环节;应合理确定行政监管边界,不得非法干涉招标人自主编制招标文件、组建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不得非法干涉投标人自主投标和评标委员会独立评审。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依法跨区域开展业务,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以登记备案等方式加以限制。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强对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职行为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不依法履行职责、插手干预招投标活动等问题。各级审计机关要依法加强对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招投标当事人招投标活动的审计监督。

      五、确保《条例》贯彻实施工作落到实处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对《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切实把《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二)制定方案,及时汇报。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本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制订具体方案,积极采取措施,推进《条例》贯彻实施。对于《条例》贯彻实施中的有关问题要及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三)开展检查,总结经验。各地、各部门要在2012年9月30日前对本地区、本部门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及时总结经验,指导下一步工作的开展。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省法制办、监察厅,结合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于2012年10月31日前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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