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战略(2011—2020年)2012年实施计划的通知
川办函[2012]51号
(此文件已于2017年12月29日宣布失效)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四川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战略(2011—2020年)2012年实施计划》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战略(2011—2020年)的通知》(川办函〔2011〕291号)确定的目标任务,确保相关工作有序推进,进一步抓好我省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特制定本年度实施计划。
一、工作目标
以发展特色产业、保护特色产品、助推地方经济增长为宗旨,大力推进我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力争全年新获批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18个以上、中国白酒金三角(川酒)地标保护获批成功,地标法制建设形成雏形,对外交流合作取得实质成效,深入推进国家级地理标志保护示范区试点工作,打造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产业集群,扎实开展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二、工作任务
(一)扎实推进我省特色产品申报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深入开展传统特色产品普查,了解资源状况、数量、类型、分布、特征等基本情况,组织动员有特色和传承的产品积极申报和争创国家地理标志保护,力争到年底我省获批国家保护产品累计达到142个。(责任单位:省质监局、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工商局、农业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二)认真抓好中国白酒金三角(川酒)国家地理标志保护相关工作。中国白酒金三角(川酒)申请国家地理标志保护力争年内获批成功。推动出台《中国白酒金三角(川酒)地理标志保护监督管理办法》,制定具体工作意见,指导宜宾、泸州、成都等地扎实开展中国白酒金三角(川酒)地标保护工作。(责任单位:省质监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相关市州人民政府)
(三)加强对获批产品的监督管理和保护。积极开展地理标志保护法制建设,抓紧制定《四川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管理细则》、《四川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启动《四川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条例》前期工作。严格执行地理标志产品质量标准或技术规范,指导产品生产经营者建立健全技术标准体系、质量保证体系和检测体系。(责任单位:省质监局、省工商局、农业厅、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知识产权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四)大力推进示范区建设。加大技术、政策等指导力度,为蒲江、双流、郫县获准筹建国家地理标志保护示范区(县)建设单位做好各项服务工作。积极开展地理标志园区建设和省级地理标志示范区建设试点工作,大力培育从事特色产品生产经营的合作组织、行业协会、技术推广站等。(责任单位:省质监局、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工商局、农业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五)积极推进地理标志交流合作。深入推动我省特色产品走出四川、走出国门、走向世界,让更多的四川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得到国内外市场、消费者的认知和认可,大力推进地理标志产品的交流合作。积极推动我省地理标志产品的国际互认工作,争取四川地理标志产品进入中欧互认产品。积极推荐我省地理标志产品参加各种国际展览和外事交流活动,力争我省有新的地标产品单位成为国际地理标志网络组织会员和国际地标组织中国区会员。(责任单位:省质监局、商务厅、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工商局、农业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六)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假冒地理标志产品违法行为,监督各类侵权行为,规范专用标志使用,开展对已获批地理标志产品使用专用标志的检查清理工作,维护地理标志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责任单位:省质监局、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工商局、农业厅、省知识产权局、公安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七)筹建四川省地理标志保护民间协会。积极做好相关筹备工作,充分发挥协会在地标产品推广和对外交流中的桥梁作用。(责任单位:省质监局、民政厅)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抓紧申请建立四川省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发展战略、方针、政策研究,协调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责任单位:省质监局)
(二)健全工作机制。各地地理标志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落实机构和人员,切实抓好地标保护工作。定期举办地理标志知识专题培训班,培养一批熟悉地理标志制度、申报程序、申报材料准备、标准制定、专用标志使用、监督管理的人才。不定期为有关产品生产经营者、行业协会等举办地理标志基础知识讲座,普及地理标志知识,提高社会公众地理标志意识。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建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梯队。(责任单位:省质监局、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工商局、农业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三)落实支持政策。进一步抓好有关支持政策落实工作,积极支持企业申请国家地理标志,加大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投入力度,将地理标志保护工作经费和打假治劣举报奖励经费等纳入部门综合预算予以保障。(责任单位: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质监局、省检验检疫局、省工商局、农业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四)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加强对地理标志产品的宣传。以典型示范、重点带动、表彰先进等方式动员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通过典型宣传发挥典型引导和示范带动作用,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关注的浓厚氛围和有利于地理标志产品经营者发展的良好环境。(省政府新闻办、省质监局、各市〈州〉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