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解除汶川地震灾区灾后恢复重建建材价格临时干预措施的通知
川府函[2012]26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当前,我省汶川地震灾区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已胜利完成,灾区各类建材物资供应充足,价格总水平持续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自发文日起,在全省范围内解除2008年“5·12”汶川特大地震以来对部分建筑材料类商品采取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恢复由生产者、经营者自主定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停止执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价格监管保持市场物价稳定的紧急通知》(川府发电〔2008〕7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建材物资供应工作的紧急通知》(川府函〔2008〕13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价格调控监管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8〕26号)中有关建材生产及其经营、运输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规定。
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做好对建材类商品的价格监测预警,加强市场价格检查和巡查,严厉查处价格违法行为,防止出现价格异常波动。
三、如当地遇特殊情况和需要,需对建材价格实行临时干预措施的,应按规定程序报省政府批准。
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