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第一批节水型社会建设重点县的通知
川办函[2012]215号
(已失效)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意见》(川府发〔2011〕39号)要求,经各地申报,水利厅组织评审、公示并经省级有关部门同意,省政府确定资中县等30个县(市、区)为四川省第一批节水型社会建设重点县。被确定的重点县(市、区)人民政府是节水型社会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按期完成节水型社会建设目标任务。
附件:四川省第一批节水型社会建设重点县名单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0月8日
附件
资中县、南部县、石棉县、自贡市大安区、蓬安县、岳池县、眉山市东坡区、盐亭县、旺苍县、三台县、富顺县、泸州市纳溪区、内江市市中区、西充县、乐山市五通桥区、绵竹市、安岳县、犍为县、邻水县、仪陇县、宣汉县、双流县、成都市青白江区、宜宾县、平昌县、洪雅县、宜宾市南溪区、青神县、阆中市、江油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