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届四川省名中医评选工作的通知
川办函[2012]22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医药发展的决定》(川委发〔2006〕22号),进一步调动全省中医药工作者的积极性,推动我省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和中医药事业持续发展,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中医医疗保健服务,经省政府领导同意,决定在全省开展第二届四川省名中医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全省行政区域内具有中医执业医师资格,现从事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临床工作的人员。
二、评选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国家法律、法规。
(二)热衷中医药学,热爱中医药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仁心仁术,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
(三)中医药理论造诣深厚,学术成就卓越,具有丰富临床实践经验。运用中医药技术诊疗常见病、多发病和某些疑难危急重症疗效独特,在国内或省内及当地群众中享有较高声誉。
(四)无私传承中医药学术和临床经验,积极培养具有良好医德、热爱中医药学、有较高水平的临床人才并取得成绩。
三、评选名额
第二届四川省名中医10名。
四、推荐程序
(一)公布评选信息。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通过文件和报刊、网络等多种形式,转发、转载有关文件,组织实施本地、本系统的推荐工作。
(二)建立机构。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组建推荐评选机构,负责本地、本系统组织推荐相关工作。
(三)推荐候选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申报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人选采取专家评审的方式,提出推荐人选。
(四)报送人选。推荐人选经公示7天无异议的,由各地、各有关部门审定后报省名中医评选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评选办)。
五、评审程序
(一)组建由中医药领域专家和中医药管理专家组成的初评和终评委员会,采取公众投票和专家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分初评和终评两个阶段进行。
(二)初评委员会根据推荐人选的条件、业绩等情况,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遴选出30名候选人。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宣传30名候选人的事迹简介,组织开展公众投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三)终评委员会根据30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主要业绩,并参考公众投票结果,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从30名候选人中评选出10名拟获奖人选。
(四)拟获奖人选经省评选办组织考察后,经社会公示7天无异议的,报省政府审批。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应实名向省评选办提出书面异议书,对匿名、逾期的异议书不予受理。
六、评选要求
评选四川省名中医是整体推进我省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和中医药事业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评选工作顺利进行。
(一)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推荐评选工作采取专家评审和群众推荐相结合、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方式,充分发扬民主。推荐人选应事迹突出、群众公认,具有代表性、先进性和典型性。拟推荐人选要以适当形式在所在单位和本地区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评选要求、拟推荐人选姓名(名称)、简要事迹,公示时间为7天。
(二)坚持面向基层,确保评选实效。推荐评选工作要把重点放在中医临床各层次、各类别的一线人员上,不唯学历、不唯资历、不唯身份、不唯职称,突出临床疗效,评选出最为优秀的中医临床专家。
(三)坚持实事求是,严格评审把关。推荐评选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评选条件和程序严格审定,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力争推荐人选具有代表性、先进性和示范性。
(四)严肃评选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建立评选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评选活动中采取弄虚作假以及其他违规、非法手段获得评选资格的人员,一经查实,取消其评选资格。对评选活动中不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程序推荐,甚至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请各地、各有关部门将推荐材料于2012年11月20日前报送省评选办[联系人:张睿,联系电话:028—86746721(传真),028—86746721]。
附件:1.四川省名中医推荐名额分配表
2.四川省名中医推荐审批表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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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办函222号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