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娱乐业营业税具体适用税率的通知

  • 2011年12月31日 00时00分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 【字体:
  • 川府发[2011]51号

     

    (此文件已于2017年12月29日宣布失效)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二条规定,现将我省娱乐业营业税具体适用税率调整如下。

      一、高尔夫球适用20%税率,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包括夜总会、练歌房、恋歌房)、音乐茶座(包括酒吧)、网吧适用10%税率,其他娱乐业征税项目适用5%税率。

      二、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 李莎莎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娱乐业营业税具体适用税率的通知

  • 2011年12月31日 00时00分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 川府发[2011]51号

     

    (此文件已于2017年12月29日宣布失效)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二条规定,现将我省娱乐业营业税具体适用税率调整如下。

      一、高尔夫球适用20%税率,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包括夜总会、练歌房、恋歌房)、音乐茶座(包括酒吧)、网吧适用10%税率,其他娱乐业征税项目适用5%税率。

      二、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 李莎莎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运行维护单位:中国电信四川公司
  • 微信
  • 微博
  • 客户端
  • 头条号
  • 手机版 电脑版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