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娱乐业营业税具体适用税率的通知
川府发[2011]51号
(此文件已于2017年12月29日宣布失效)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二条规定,现将我省娱乐业营业税具体适用税率调整如下。
一、高尔夫球适用20%税率,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包括夜总会、练歌房、恋歌房)、音乐茶座(包括酒吧)、网吧适用10%税率,其他娱乐业征税项目适用5%税率。
二、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
李莎莎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