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耕地撂荒问题的通知
川办发[2011]51号
(此文件已于2017年12月29日宣布失效)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近年来,受农村劳动力快速转移、种粮比较效益低等多种因素影响,我省部分地方出现了不同程度的耕地撂荒,对稳定粮食生产产生了不利影响。为遏制耕地撂荒现象,确保粮食安全,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切实增强解决耕地撂荒问题的责任感
耕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耕地数量是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基本保障。我省是人口大省、粮食生产和消费大省,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把保障粮食安全作为首要目标,毫不放松地抓好农业生产。尽管全省粮食生产连续四年实现增产,但粮食供给仍然处于紧平衡状态。随着城镇化、工业化的快速推进,面对耕地不断减少与人口持续增长带来的双重压力,确保粮食安全的任务十分艰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遏制耕地撂荒对确保粮食安全的重大战略意义,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各市(州)人民政府要精心部署、周密安排,抓好督促检查。县、乡两级人民政府是撂荒耕地恢复生产的直接责任主体。县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落实,分析耕地撂荒的原因,制订撂荒耕地恢复生产计划,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解决撂荒耕地复耕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乡级领导要带领村社干部入户到田,一户一户地查、一块一块地落实,确保适合耕种的耕地应种尽种。
二、分类指导,大力促进撂荒耕地恢复生产
各地要深入农户,摸清情况,查找原因,结合实际,实行分类指导,认真做好撂荒耕地复耕工作。一是对无力耕种而造成撂荒的,要组织乡村干部、科技人员和有能力耕种的农户代耕代种,由农户代耕的,经协商,收入可归代耕人所有。二是对耕作条件差而造成撂荒的,要充分利用农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以奖代补等政策,结合改土改水、配方施肥,完善农业基础设施,改善耕作条件。三是对长期外出务工或弃农但又不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而造成长期撂荒的,发包方在组织代耕代种的同时,要通知撂荒农户限期(下一季)恢复耕种。到期仍不履行耕种义务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发包方要动员撂荒农户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愿流转承包地。四是进一步完善粮食生产考核体系。我省拟对粮食播种总面积和粮食总产量下达全年指导性计划,不再分季节、分作物下达。各地可根据自然条件和市场需求,在确保粮食播种总面积和粮食总产量的前提下自行调整分解,逐步调减效益较差的品种,主攻效益好的水稻、玉米、马铃薯等作物。五是对征而未用、占而不用的非农建设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进行清理整顿,确保闲置两年以上且具备耕种条件的耕地及时恢复耕种。
三、强化措施,着力构建遏制耕地撂荒长效机制
各地在积极采取组织代耕、统筹复耕、帮户助耕等复耕应急措施的同时,要切实做好土地流转管理服务工作,着重抓好解决耕地撂荒问题长效机制的建立。一是在鼓励和引导耕地撂荒农户流转其承包地的同时,切实维护法律赋予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权益,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二是在认真落实强农惠农政策,保护和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的同时,把解决撂荒与调整优化粮食种植结构统筹起来,按照“总量平衡、量质并举,面向市场、注重效益,因势利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和“一稳二调四扩大”的总体思路,稳定水稻面积,因地制宜调减小麦、红苕面积,扩大玉米、马铃薯、大豆、高粱等作物面积。要科学规划,以建设农业功能区和粮食作物产业带为重点,进一步优化区域布局、优化耕作制度、优化品质结构,依靠科技增产增效,在确保粮食种植面积稳定的前提下,加大结构调整力度,大力发展特色效益农业,提高土地收益。三是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耕地撂荒农户规范流转撂荒耕地,严禁借解决撂荒问题之名收回农户的承包地,切实维护耕地撂荒农户的土地流转权益。四是对因无力耕种而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农户,发包方务必按照法定程序接受并依法重新发包或流转,不得撂荒。五是加快推进土地流转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建立耕地撂荒监测系统,做好土地流转管理服务与撂荒耕地监测的有机衔接,形成以县(市、区)为中枢、以乡(镇)为平台、以村为基础的信息网络服务体系,实现对土地流转和撂荒耕地的全程跟踪、动态监测。
四、加强领导,强化对耕地撂荒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解决撂荒耕地问题作为农业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与稳定粮食生产、农业结构调整和促进农民增收进行统筹谋划,确保取得实效;强化经费保障,支持土地流转信息服务平台与耕地撂荒监测系统建设;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以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各种优惠补贴政策等为主要内容,开展灵活多样的宣传活动,教育农民爱惜土地,使承包农户认识到恢复撂荒地耕种是应尽的义务;加强耕地使用管理,建立耕地撂荒督查及惩戒制度,市、县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农业、国土资源等部门定期对耕地撂荒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因工作不力、常年撂荒耕地严重的乡(镇)进行通报,同时扣减所在县(市、区)粮食生产绩效管理分值。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