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部门清理规范行政权力实施方案的通知
川办发[2011]44号
(此文件已于2017年12月29日宣布失效)
省级有关部门,中央在川单位:
《省级部门清理规范行政权力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八月八日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管理效能,增强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推进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省政府决定组织对省级部门(单位)行政权力进行清理规范。为做好清理规范行政权力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和廉洁政府的总体目标,对省级部门行政权力进行全面清理,摸清权力底数,明晰职责分工,编制运行流程,为行政权力公开运行系统提供基础数据,确保行政权力依法、公开、规范、高效运行。
二、清理主体
列入本次清理的主体是省级有关部门(单位),包括行使行政权力的法定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省级部门直接管理的单位(机构)由省级部门直接清理。(详见附件)
三、清理依据
本次行政权力清理规范的依据是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部门(单位)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主要适用于: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实行综合执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机构改革中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相关规定,有关机构已经调整,而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及时修改的;法律、法规授权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将相关执法职责确定给有关部门的;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相关规定,针对行政执法职能争议作出相应调整的。
四、行政权力分类
这次清理的权力事项是指由法定行政执法部门或组织实施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所有外部具体行政行为,分为以下8类:(一)行政审批(行政许可);(二)行政处罚;(三)行政征收;(四)行政强制;(五)行政确认;(六)行政裁决;(七)行政给付;(八)其他行政权力,是指除上述7类以外的其他依法设定的行政权力事项。
五、工作步骤
(一)自行清理阶段。力争在2011年8月31日前,省级有关部门(单位)基本完成行政权力事项的清理和行政权力外部运行流程图的编制,并报省法制办。
(二)审核完善阶段。省法制办会同省委编办对省级有关部门(单位)报送的行政权力和运行流程进行审核。省级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审核意见对清理结果进行修改完善。
(三)上网公布阶段。力争在2011年10月31日前,省级有关部门(单位)行政权力事项和外部运行流程图在省政府门户网站、省政府法制信息网及省级有关部门(单位)网站上公布。
有关部门(单位)在完成行政权力的清理公布后,建立行政权力动态调整机制,当行政权力依据发生变化或机构职能调整时,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公布或者机构职能调整确定后及时按规定申报,经省法制办及省委编办审核后对行政权力事项进行调整。未经审核并公布的行政权力及相关信息,不得擅自录入行政权力目录。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专人负责。省级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本次行政权力清理工作,认真组织,并抽调熟悉法律和业务的人员组成专门清理小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组织实施,省级部门(单位)法制机构要充分发挥作用;对清理上报的行政权力,要集体研究审定。
(二)全面准确,避免遗漏。有关部门(单位)根据本实施方案的要求自行组织清理,具体包括:本部门行使的行政权力事项;依法受委托行使或委托其他单位行使的行政权力事项;本方案附件中由部门管理的被授权组织行使的行政权力,由该组织负责清理,清理结果在上报审核的同时一并报主管部门;其他由部门管理的被授权组织行使的行政权力,有关部门(单位)统一部署清理并上报。各部门要将行政权力事项“找全、核准”,做到不遗漏、无错误。
(三)确保质量,按时完成。此项工作涉及面广,任务繁重,要求严格,时间紧迫。有关部门(单位)一定要服从大局,认真细致,保证在规定时间内高质量完成清理工作。省法制办要加强督促检查,清理工作纳入今年依法行政和效能建设绩效考核。
(四)加强指导,及时协调。省法制办根据本方案制定清理工作的具体指导意见,并会同省委编办和省效能办加强对清理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对行政权力事项交叉、重叠的,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协商,依法协调处理行政权力交叉、重复等问题。
附件:清理规范行政权力部门(单位)名单
附件
一、政府行政机构(49个)
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厅、科技厅、省民委、公安厅、安全厅、监察厅、民政厅、司法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商务厅、文化厅、卫生厅、省人口计生委、审计厅、省外办、省国资委、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省体育局、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省统计局、省旅游局、省宗教局、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省扶贫移民局、省国防科工办、省侨办、省法制办、省人防办、省监狱管理局、省中医药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粮食局、省能源局、省公务员局。
二、承担有行政职能的其他机构(33个)
省保密局、省委编办、省政府新闻办、省密码管理局、省档案局、省畜牧食品局、省知识产权局、省招商引资局、省地矿局、省核工业地质局、省冶金地质勘查局、省煤田地质局、省志编委、省政府参事室(省文史馆)、省总工会、省妇联、团省委、省科协、省文联、省作协、省社科联、省残联、省工商联、省台联、省贸促会、省红十字会、省友协、省侨联、省法学会、省中华职报社、省黄埔同学会、省盐务局、省供销社。
三、中央在川单位(17个)
省国税局、省地震局、省气象局、省测绘局、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省通信管理局、省烟草专卖局、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成都海关、国家电监会四川监管办、省邮政管理局、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四川证监局、四川保监局、成都铁路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