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遂宁至广安、遂宁至西充高速公路有关事宜的函
川办函[2011]207号
遂宁市、广安市、南充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遂宁市人民政府 广安市人民政府 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遂宁至广安、遂宁至西充高速公路采取BOT方式建设的请示》(遂府〔2011〕41号)收悉,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遂宁至广安、遂宁至西充高速公路采取BOT方式建设,由遂宁市人民政府牵头,优先面向社会投资人,采用招投标方式,选择实力雄厚、筹融资能力强、具有高速公路建设经验的社会投资人投资建设。
二、遂宁、广安、南充市人民政府是项目实施的工作责任主体,具体负责该项目招商过程中的组织工作。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要对项目方案审批、建设期的质量、安全等实施监督管理;省直有关部门要强化协调服务,确保项目顺利推进。
三、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抓紧做好项目前期工作。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