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自贡至隆昌高速公路有关事宜的函
川办函[2011]205号
自贡市、内江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自贡市人民政府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建设自贡至隆昌高速公路项目的请示》(自府〔2011〕9号)收悉,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自贡至隆昌高速公路采取BOT方式建设,由自贡市人民政府牵头,优先面向社会投资人,采用招投标方式,选择实力雄厚、筹融资能力强、具有高速公路建设经验的社会投资人投资建设。
二、自贡、内江市人民政府是项目实施的工作责任主体,具体负责该项目招商过程中的组织工作;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要对项目方案审批、建设期的质量、安全等实施监督管理;省直有关部门要强化协调服务,确保项目顺利推进。
三、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抓紧做好项目的前期工作。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