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芦山县人民政府机关办公驻地迁移的批复
川府函[2011]148号
雅安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芦山县人民政府机关办公驻地迁移的请示》(雅府〔2011〕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芦山县人民政府机关办公驻地由芦阳镇平安路1号迁至芦阳镇迎宾大道9号。
二、搬迁经费由你市自行解决,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7〕11号)等规定,严禁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概算建设。
三、原址置换出来的土地必须纳入国土资源部门统一管理,新占用土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此复。
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 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
蓁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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