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 2011年06月22日 00时00分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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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川府办发电[2011]28号

     

    (此文件已于2017年12月29日宣布失效)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1〕10号)精神,切实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我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汛期安全生产工作

      今年入汛以来,我省凉山州等地已发生强降雨引发山洪泥石流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据气象部门分析预测,虽然今年全省总降水量较常年正常略偏少,但局部地区仍然偏多,区域性降雨引发群发性山洪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的危害较大。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汲取以往事故教训,高度重视汛期强降雨、山洪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给安全生产工作带来的不利影响,充分认识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汛期安全生产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做到早安排、早部署,采取有力措施严防事故发生。要坚持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专责,并指定专门机构、专门人员负责汛期安全生产工作。要层层落实责任,将防范、应对由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特别要抓好基层企业和作业现场汛期安全生产各项措施的落实。要切实加强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存在问题,采取措施彻底解决。

      二、切实抓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立即研究、安排部署汛期安全生产工作,及时组织开展全面细致的拉网式排查,认真排查可能由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督促责任单位落实整改责任、时间、措施、资金,限期完成隐患治理工作。对重大隐患要挂牌督办,确保整改到位;对短期内不能治理消除的隐患,要督促企业加强监控工作,落实防范措施,严防事故发生。

      一是各矿山企业要查清矿区及附近地面水流系统的汇水、渗漏情况和矿区附近废弃矿井及老窑积水情况,对存在淹井危险的井工矿矿井和露天采场矿坑等要立即采取防范措施,严防淹井(矿)事故的发生。

      二是各尾矿库企业要检查排洪设施、干滩长度、安全超高和坝体稳定性;电站、水库企业要检查地质条件和水文变化情况。对存在溃坝、溃堤危险的病险水库、电站大坝、病险江河大堤和尾矿库等,提前治理、除险加固或采取泄载等措施,并要采用先进的手段加强监测监控,做到万无一失。

      三是各建筑施工企业要对周围存在受洪水、山体滑坡、垮塌和泥石流等威胁的工地、企业生产厂房、物资存放场地、宿营地提前采取相关防护措施并加强巡视检查,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生产作业和居住、使用。尤其要全面掌握深基坑、管沟(槽)和地下作业的排水、放坡和支护情况,塔吊、物料提升机、落地式脚手架等垂直运输支撑设施的基础稳固和拉结及防风装置情况,遇雷雨、大风天气要停止塔吊等室外高空作业。

      四是各井巷和隧道施工企业要加强对矿井(隧道)水害预测预报工作,查明矿井(隧道)或采区水文地质条件特别是周边采空区的情况,对于发现的新情况要及时采取防范措施。要按照“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原则,落实好“防、堵、疏、排、截”五项综合治理措施,坚持先探后掘,探放水时,要撤出受水害威胁区域的所有人员,监视放水全过程,遇有突水预兆时,要立即撤出所有人员。

      五是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运输、储存企业和民爆物品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技术规程和工艺纪律,加强对防雷电设施的检测维护和对生产线的监控;雷雨天气情况下,油、气储罐要停止装卸,并要维护好生产区的排水系统和其他安全设施;高温天气下,要控制好生产储运设施温度、压力的监控,防止超温并随时做好降温工作。

      六是铁路、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防洪重点部位的巡守监护,对易受洪水、泥石流威胁,地质灾害易发的山区铁路、公路、桥梁、隧道,要提高风险等级,制定更加严格的巡守监护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防洪安全隐患;加强雨中雨后检查监控,严格落实汛期安全行车措施,发现险情要立即停止通行。

      三、强化落实汛期安全应急保障措施

      一要建立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各级安全监管、气象、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及时主动了解掌握当地汛情、地质灾害等影响情况,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手机短信等多种方式和渠道及时向有关部门、企业以及社会公众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预报信息,建立完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与企业联动的自然灾害监测和预警预报机制。同时,加强整体协同联动,构建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处置机制。

      二要加强汛期应急值守工作。各重点领域、重点企业和重要岗位要建立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及时掌握雨情、汛情、地质灾情和安全生产动态,出现重大险情要及时、准确地上报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

      三要强化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矿山企业要严格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完善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发现矿井和其他生产生活场所受洪水威胁时,要在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严防发生伤亡事故。

      四要抓好应急预案完善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进一步完善防范洪涝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对由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演练,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逐级落实各项应对措施,做到职责到位、思想到位、装备到位、措施到位,确保因洪涝灾害引发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得到及时、有力、有效处置,切实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 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 李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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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 2011年06月22日 00时00分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 川府办发电[2011]28号

     

    (此文件已于2017年12月29日宣布失效)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1〕10号)精神,切实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我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汛期安全生产工作

      今年入汛以来,我省凉山州等地已发生强降雨引发山洪泥石流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据气象部门分析预测,虽然今年全省总降水量较常年正常略偏少,但局部地区仍然偏多,区域性降雨引发群发性山洪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的危害较大。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汲取以往事故教训,高度重视汛期强降雨、山洪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给安全生产工作带来的不利影响,充分认识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汛期安全生产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做到早安排、早部署,采取有力措施严防事故发生。要坚持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专责,并指定专门机构、专门人员负责汛期安全生产工作。要层层落实责任,将防范、应对由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特别要抓好基层企业和作业现场汛期安全生产各项措施的落实。要切实加强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存在问题,采取措施彻底解决。

      二、切实抓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立即研究、安排部署汛期安全生产工作,及时组织开展全面细致的拉网式排查,认真排查可能由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督促责任单位落实整改责任、时间、措施、资金,限期完成隐患治理工作。对重大隐患要挂牌督办,确保整改到位;对短期内不能治理消除的隐患,要督促企业加强监控工作,落实防范措施,严防事故发生。

      一是各矿山企业要查清矿区及附近地面水流系统的汇水、渗漏情况和矿区附近废弃矿井及老窑积水情况,对存在淹井危险的井工矿矿井和露天采场矿坑等要立即采取防范措施,严防淹井(矿)事故的发生。

      二是各尾矿库企业要检查排洪设施、干滩长度、安全超高和坝体稳定性;电站、水库企业要检查地质条件和水文变化情况。对存在溃坝、溃堤危险的病险水库、电站大坝、病险江河大堤和尾矿库等,提前治理、除险加固或采取泄载等措施,并要采用先进的手段加强监测监控,做到万无一失。

      三是各建筑施工企业要对周围存在受洪水、山体滑坡、垮塌和泥石流等威胁的工地、企业生产厂房、物资存放场地、宿营地提前采取相关防护措施并加强巡视检查,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生产作业和居住、使用。尤其要全面掌握深基坑、管沟(槽)和地下作业的排水、放坡和支护情况,塔吊、物料提升机、落地式脚手架等垂直运输支撑设施的基础稳固和拉结及防风装置情况,遇雷雨、大风天气要停止塔吊等室外高空作业。

      四是各井巷和隧道施工企业要加强对矿井(隧道)水害预测预报工作,查明矿井(隧道)或采区水文地质条件特别是周边采空区的情况,对于发现的新情况要及时采取防范措施。要按照“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原则,落实好“防、堵、疏、排、截”五项综合治理措施,坚持先探后掘,探放水时,要撤出受水害威胁区域的所有人员,监视放水全过程,遇有突水预兆时,要立即撤出所有人员。

      五是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运输、储存企业和民爆物品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技术规程和工艺纪律,加强对防雷电设施的检测维护和对生产线的监控;雷雨天气情况下,油、气储罐要停止装卸,并要维护好生产区的排水系统和其他安全设施;高温天气下,要控制好生产储运设施温度、压力的监控,防止超温并随时做好降温工作。

      六是铁路、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防洪重点部位的巡守监护,对易受洪水、泥石流威胁,地质灾害易发的山区铁路、公路、桥梁、隧道,要提高风险等级,制定更加严格的巡守监护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防洪安全隐患;加强雨中雨后检查监控,严格落实汛期安全行车措施,发现险情要立即停止通行。

      三、强化落实汛期安全应急保障措施

      一要建立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各级安全监管、气象、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及时主动了解掌握当地汛情、地质灾害等影响情况,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手机短信等多种方式和渠道及时向有关部门、企业以及社会公众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预报信息,建立完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与企业联动的自然灾害监测和预警预报机制。同时,加强整体协同联动,构建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处置机制。

      二要加强汛期应急值守工作。各重点领域、重点企业和重要岗位要建立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及时掌握雨情、汛情、地质灾情和安全生产动态,出现重大险情要及时、准确地上报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

      三要强化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矿山企业要严格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完善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发现矿井和其他生产生活场所受洪水威胁时,要在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严防发生伤亡事故。

      四要抓好应急预案完善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进一步完善防范洪涝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对由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演练,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逐级落实各项应对措施,做到职责到位、思想到位、装备到位、措施到位,确保因洪涝灾害引发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得到及时、有力、有效处置,切实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 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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