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的决定
川府发[2011]33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军区,武警四川省总队:
全省第五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以来,各族人民在党和政府领导下,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伟大实践,涌现出一大批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和国家民族法律法规,为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的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他们是推进我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优秀代表。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国务院第五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精神,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彰显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的先进思想和模范事迹,促进我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不断向前发展,省政府决定授予成都市武侯区政府等125个单位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荣誉称号、授予郭稚驹等180名同志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荣誉称号。
希望受表彰的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发挥模范表率作用,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希望全省各族干部群众以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模范个人为榜样,紧紧围绕“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和国家民族法律法规,同心同德、锐意进取,为开创全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新局面、实现四川发展新跨越而努力奋斗。
附件:四川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名单
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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