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开展《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立法调研工作
《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于2001年9月22日颁布实施,对我省法律援助体系的建立、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到2010年底,全省已建机构数为252个。其中,在各级司法局设立的法律援助处(科)47个,建立各级法律援助中心205个。法律援助中心中行政性质110个,占52%,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机构89个,占43%,其他性质的机构11个,占5%。法律援助机构人员编制数502人,实有人数为633人。其中,本科以上学历占总人数的75%,法律专业人员数占总人数的85%。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人员数占人员总数的57 %。2003年以来,全省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226508件,受援人数达317466人,为困难群众挽回和避免经济损失近20亿元;接待法律援助咨询185万余人次。法律援助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果,得到各级党委政府的充分肯定、受援群众的高度赞扬和社会的广泛认可。 但是,随着2003年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的施行,特别是近10年来我省法律援助工作发展迅猛,省条例的部分内容和规定已明显落后于法律援助工作现状。为此,省人大将《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的修订列入今年的立法项目,全面启动条例修订完善工作。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谢昆强调,法律援助工作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事关社会矛盾化解,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做好法律援助工作责任重大。修订完善《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要充分体现省委省政府对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要求,要巩固和发展全省工作取得的经验和成绩,要深刻反映广大群众的迫切需求。就下一步条例修订的基本思路、重点和难点,省司法厅副厅长陈昌斌要求:一是要突出重点。要明确法律援助是政府责任,将法律援助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要进一步扩大援助范围,将农民、农民工、妇女、儿童、残疾人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纳入受援范围。要规范法律援助工作程序,实现便民高效。二是要集思广益。要积极听取和吸收各种好的意见和建议,使修订后的《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更具有操作性,更符合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促进我省法律援助工作更上一个新的台阶。
责任编辑:
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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