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12—201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川办函[2011]226号
(此文件已于2017年12月29日宣布失效)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四川省2012—201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级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可根据当地政府采购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调整本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并报财政厅备案。
各级财政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要完善相关制度和工作程序,加强协调配合,认真落实各项规定。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
李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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