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府发[2010]1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9号),努力开创我省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的新局面,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繁荣发展我省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重要意义
(一)我省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取得重大成就。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和关心少数民族文化事业,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取得了历史性的重大成就。民族地区(含民族自治地方和享受民族地区待遇的县、区、民族乡,下同)公共文化服务网络初步形成,少数民族群众文化生活丰富多彩,少数民族艺术创作硕果累累,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初显成效,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不断加强。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发展,促进了各族群众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的全面提高,为维护民族团结和谐、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二)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存在亟待解决的突出困难和特殊问题。我省民族地区普遍存在公共文化机构不健全、基础设施落后、文化遗产保护困难、人才缺乏、少数民族文字读物较少、文化产品竞争力不强等问题,境外敌对势力也借机不断对我进行文化渗透。因此,务必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紧紧把握有利于我省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把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作为一项重大的战略任务,大力促进我省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繁荣发展。
(三)把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各级政府要从贯彻落实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从维护文化安全,促进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民族关系的高度,深刻认识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重要性,切实把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把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各项发展指标纳入科学发展评价考核体系,切实明确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发展导向、工作重点、考核标准,推动少数民族文化事业与经济、政治、社会建设协调发展。
二、繁荣发展我省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四)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紧紧围绕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具有鲜明民族特征的社会主义少数民族文化事业,不断满足各族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为全面推进四川“两个加快”(加快建设灾后美好新家园、加快建设西部经济发展高地)提供精神动力、文化享受和产业支撑。
(五)基本原则。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充分发挥各族群众的主体作用,推动各民族文化和谐发展;坚持公益性、均等性、便利性原则,构建公共文化服务网络,提高公共文化产品供给能力和公共文化服务水平;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先行试点、逐步推广,不断完善扶持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稳步推进文化体制改革,不断解放和发展少数民族文化生产力;坚持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的作用,抓好资源整合、产业集聚、市场培育,形成特色,打造品牌,又好又快发展文化产业。
(六)目标任务。2020年前,覆盖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省、州(市)、县、乡(镇)四级公共文化服务网络基本建立,文化信息共享工程基层点建设基本完成,主要指标接近或达到全省平均水平,少数民族群众读书看报难、收听收看广播电视难、开展文化活动难等问题得到较好解决。实施一批重大文化项目和工程,推出一批体现四川少数民族特色、反映时代精神、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化艺术精品,创作生产更多更好、适应各族群众需要的优秀文化产品。文化工作体制机制创新取得新突破,科学有效的宏观管理体制和微观服务运行机制基本形成,政策法规日臻完备,政府文化管理和服务职能显著增强。文化市场体系更加健全,兼具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文化产业发展格局更加合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工作成效显著。民族地区基层文化工作队伍素质整体提升,结构更加合理。少数民族文化对外交流迈出更大步伐,影响力和竞争力进一步增强。历史文化遗产得到切实抢救保护,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和文物安全设施水平显著提高,文化遗产保护环境得到显著改善,历史文化风貌得到充分展现。
三、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政策措施
(七)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各级政府要将图书馆、文化馆(站)、博物馆、乡镇综合文化站、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村文化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中心、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等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和内容建设纳入城乡建设整体规划,做到规划到位、预算到位、建设到位,并切实发挥各级公益文化事业单位在公共文化服务中的骨干作用。少数民族地区图书馆、文化馆建设面积不低于文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的《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和《文化馆建设用地指标》规定的下限;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不低于300平方米的标准。大力支持基层文化事业运转,切实解决图书馆、文化馆、乡镇综合文化站的购书经费、业务经费和运行经费。积极推进数字和网络技术等现代科技手段的应用和普及。实施各项重大文化工程时,切实加大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倾斜力度。为地广人稀的民族地区配备舞台流动车、流动文化服务车和相关设备,建设和完善流动服务网络,努力形成覆盖城乡、结构合理、功能健全、实用高效的公共文化服务网络。
(八)繁荣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结合四川藏区牧民定居行动计划、帐篷新生活行动和彝区“三房”改造等工程建设,抓好省、州(市)、县民族语广播电视节目的无线覆盖。做好民族语广播电视采编译制工作,并逐步完善、配备或更新民族语译制设备。提高民族地区电台、电视台少数民族语言节目自办率,推出内容更加新颖、形式更加多样、数量更加丰富的少数民族广播影视作品,更好地满足各族群众多层次、多方面、多样化的精神文化需求。积极改善民族地区尤其是边远农牧区电影放映条件,扩大电影放映覆盖面。
(九)大力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新闻出版事业。加大对民族类新闻出版单位的扶持力度,加快设备和技术的更新改造,提高信息化水平和生产传播能力,扩大覆盖面和受益面。对涉及少数民族事务的宣传报道活动、少数民族文字重大出版项目给予重点扶持。加大对纳入公益性出版的民族类出版单位的资金投入力度。加强少数民族语文翻译出版工作,创新翻译出版机制。大力推进以县级新华书店和乡镇出版物发行网点为重点的民族地区出版物发行网络体系建设,使之成为宣传、传播民族文化的重要渠道和阵地。扶持民族类重点新闻网站建设,支持新兴传播载体有序健康发展。逐步实现向少数民族群众和民族地区基层单位免费赠阅优秀出版物。
(十)重点实施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文化惠民工程。继续实施好广播电视“村村通”、乡镇综合文化站和基层文化阵地建设、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农村电影放映、农家书屋等重大公共文化服务工程,加大对送出版物、送演出、送展览到农牧区的政府采购和配送力度,缩小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公共文化服务差距。
(十一)大力开展群众性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文化活动。举办具有民族特色的文化展演活动,支持基层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性少数民族传统节庆、民族民间艺术展演活动,加强指导和管理。尊重群众首创精神,发挥各族群众在文化建设中的主体作用,努力探索保护和传承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有效途径,积极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和传统民俗节日庆典活动,办好四川省少数民族艺术节和四川省少数民族体育运动会。
(十二)积极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文化产业发展。建设特色文化产业基地,打造民族、民俗、历史、宗教和红色文化等特色文化产业品牌,培育和壮大文化产业主体,形成特色鲜明、布局合理的少数民族文化产业发展格局。积极培育少数民族文化产业战略投资者,鼓励非公有资本进入少数民族文化产业,促进版权在文化产业中的创造、运用和转让,提升少数民族文化产业整体技术水平和竞争实力。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产品市场,完善少数民族文化要素市场,培育健康积极的民族地区农村文化市场,健全民族地区文化行业组织,鼓励和引导文化消费。健全民族地区文化产业监管机构,切实强化监管效能。推出一批具有战略性、引导性和带动性的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建设一批少数民族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在重点领域取得跨越式发展。
(十三)大力推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文化创新。实施文化精品战略,扶持原创性作品,打造一批代表我省少数民族悠久历史、灿烂文化、鲜明形象和浓郁特色的文学、音乐、歌舞、影视、网游动漫等文化艺术精品。着力提高公共文化产品的生产能力和服务水平。重点扶持体现民族特色、地域特色的少数民族文化科研院所、出版机构和文艺院团建设,扶持民族地区专业院团、乌兰牧骑式演出队伍建设,支持少数民族文化艺术精品创作。对优秀少数民族文化作品及有突出贡献的文化工作者给予奖励和表彰,进一步激发少数民族文化创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严格执行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各种行为,营造良好的文化法治环境。从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实际出发,稳步推进民族地区文化事业单位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
(十四)加强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文化遗产的保护。加强对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抢救和保护,扶持民族自治地方重点民族博物馆或民俗博物馆建设,改善馆藏少数民族文物保存条件,做好少数民族文物及古籍的鉴定、定级工作,提升管理、研究和展示服务水平。在民族地区灾后恢复重建中,高度重视民族地区文化保护和传承。保护具有历史价值和少数民族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历史建筑,保持城镇和乡村传统风貌。加快民族地区重点文化遗产、革命文物的抢救、保护、普查和征集速度。加大对列入名录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和民间文化艺术的保护力度,做好“藏羌碉楼与村寨”保护和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工作。开展少数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工作,建立一批有影响的原生态保护区,重点抓好藏、羌、彝、苗等世居少数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积极推进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扶持少数民族古籍的抢救、搜集、保管、整理、翻译、出版和研究工作。
(十五)努力推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对外文化交流。利用春节、国庆节、艺术节、非遗节、全国少数民族文艺会演、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等重要节日、纪念日和大型演艺活动,创建高水平文化交流平台,增进国内外对四川少数民族文化的了解。重视文化领域的多层次互访,加强友好城市间的文化交流,主动开展少数民族文化对外合作。借助国内外著名的电影节、电视节、艺术节、书展、博览会、文化论坛、文物对外展出等平台,积极推介少数民族文化产品、版权资源、文物资源和文化服务。拓展民间交流合作领域,鼓励人民团体、民间组织、民营企业和个人从事少数民族文化对外交流。
四、完善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的机制体制
(十六)完善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政策法规体系。在制定、实施和鼓励文化产业发展、加强文化市场管理、促进文化市场繁荣、规范公共文化服务、鼓励民营资本进入文化产业领域的相关法规政策时,充分考虑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特殊性,确保政策扶持有力、落实到位。利用财政、税收等经济杠杆,引导资金投向,调整文化产业布局,支持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
(十七)加强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的经费保障。制定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经费保障措施,确保各项经费按时足额到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大对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投入力度,加大对困难地区的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每年人均文化事业经费应不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省、州(市)、县三级财政在安排促进民族地区发展的经费时,逐步加大对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支持力度。
(十八)加大少数民族文化事业人才培养力度。实施“人才兴文”战略,着眼造就一支数量充足、素质较高的少数民族文化工作队伍,营造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体制机制和社会环境。依托高校和文化机构,采取学校培养、在职培训、岗位互换和对口支援等方式,拓宽人才培养渠道,努力培养一大批艺术拔尖人才、经营管理人才、专家技术人才和双语人才。对少数民族地区农村文化骨干和文化中心户进行免费培训辅导,提高少数民族地区农村文化工作者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水平。保护和扶持少数民族优秀民间艺人和濒危文化项目传承人,并为培养濒危文化传承人提供资金支持。完善从事少数民族文化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资质认定和机构、团体建设等方面的标准和办法。民族地区州、县国有文艺演出院团可实行事业体制,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
(十九)切实维护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公众参与性。实行重大项目公示制度,加强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对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的监督。坚持开展公众听证制度,在文化立法、政策和规划制定以及项目实施前,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向社会公示,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保障各族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加强宣传教育,激发各族群众和社会力量主动参与,为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营造良好的公众参与氛围。
五、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完成目标任务
(二十)完善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领导体制。各级政府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将进一步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把提出的目标任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定期听取汇报,研究部署工作,解决难点问题,建立相关的考核、评价和责任制度,切实加强对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组织领导。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党委宣传部门协调指导下,具体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确保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并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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