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关于对正常装载合法运输车辆通行费实行优惠的通知
川交发﹝2014﹞1号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川高公司、成渝公司、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高管局、运管局、高速公路监控结算中心:
根据2013年12月16日省政府常务会议精神,按照省政府办公厅B〔2013〕3948—2号通知要求,为进一步减轻正常装载合法运输车辆(以下简称 “正常装载车辆”)的负担,鼓励货运企业调整改善车型结构,支持多轴大型车辆发展,对车货总重量未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的“正常装载车辆”实行车辆通行费优惠。
一、优惠标准
(一)二轴、三轴货车,按货车计重收费基本费率80%计算收取车辆通行费。
(二)四轴及四轴以上货车,按货车计重收费基本费率70%计算收取车辆通行费。
(三)对正常装载的标准集装箱车辆按基本费率70%收取车辆通行费;整车正常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
(四)非“正常装载车辆”(含集装箱车辆、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一律不享受车辆通行费优惠。
其他事项仍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收费公路货车计重收费试行标准的复函》(川办函〔2007〕59号)批准的方法计算确定。
二、实施方式
高速公路实行入口前检测分流,出口计重收费。开放式收费公路货车计重收费实行过站收费。
货车计重收费站使用的计重设备必须获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检测认证,确保计重设备运行稳定、计量准确。
三、实施范围
全省联网收费高速公路和开放式收费公路货车计重站。
四、实施时间
本通知从2014年1月15日起实施。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2014年1月10日
附件:货车计重收费有关标准
根据《交通部关于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49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收费公路推行货车计重收费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6〕185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收费公路货车计重收费试行标准的复函》(川办函〔2007〕59号)精神,相关收费标准如下:
一、货车计重收费标准
(一)高速公路:高速公路货车计重收费基本费率为0.075元/吨•公里。
(二)开放式收费公路:一级公路基本费率为0.05元/吨•公里,二级公路基本费率为0.04元/吨•公里。
(三)桥梁和隧道:桥梁和隧道的基本费率为0.65元/吨•公里。该段公路收费时不再重复计算收费的桥梁、隧道里程。
二、计重收费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
计重收费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统一按照国家强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中车货总重认定标准的要求执行,在计重收费的公路上行驶的货车如超过如下认定标准,则为已超过公路的承载能力。
三轮货车2吨;
低速货车(四轮且最高设计车速小于70公里)4.5吨;
二轴货车17吨;
三轴货车25吨(由二轴汽车和一轴挂车组成的汽车列车27吨);
四轴货车35吨(轴距≥1800mm为37吨);
五轴货车43吨;
六轴及六轴以上货车49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