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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机动车维修企业非法改装货车排查工作的通知

  • 2014年01月16日 00时00分
  • 来源: 交通运输厅运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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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川运函〔2013〕200号

  各市(州)运管处(局):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攻坚年行动的通知》(川府发〔2013〕60号)和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七厅局《关于印发全省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六项重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安监〔2013〕234号)要求,为着力解决道路货运车辆非法改装带来的安全隐患,有效预防和遏制道路运输安全事故的发生,省局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至2月28日在全省开展为期两个月的机动车维修企业非法改装货车排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排查范围

  全省一、二类机动车维修企业和三类车身修理业户。

  二、排查内容

  机动车维修企业是否存在以下非法改装货车行为:

  (一)改变车辆外廓尺寸,加高、加宽、加长、拆除货厢栏板,拆除顶部栏杆或挡条等;

  (二)增加钢板弹簧片数,改变车辆悬架形式,增加或者减少轮胎、车轴数量等;

  (三)擅自更换与原车型技术参数不—致的发动机、车架、车身或者罐体等。

  三、排查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此次排查工作是省政府确定的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攻坚年中的一项重要行动。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谋划、周密组织,制定并实施排查工作方案,加强督导检查。确保在2月底前保质保量完成排查工作。

  (二)全面清理排查。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集中维管、货运、安稽等部门力量,并积极协调工商、公安部门,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联合检查与专门督导相结合等多种形式,对维修企业进行拉网式排查,不留死角、不走过场。排查期间要明确排查责任人,建立排查台账,排查记录要由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对发现有非法改装货车行为的,一经查实,要一律依法吊销其维修经营许可证,对责任不落实的、排查不到位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广泛宣传教育。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积极协调媒体单位,精心策划排查工作的宣传,让辖区内的机动车维修企业普遍知晓非法改装的危害性以及相关法律后果,要集中曝光一批在排查工作中查处的违法案例,及时公布违规企业名单,营造有利于排查工作的舆论氛围,最大限度地争取社会和群众的理解支持。

  (四)完善长效机制。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排查过程中,要把排查工作与完善长效机制有机结合起来,注意总结这次排查工作中的有效做法,提炼成功经验,固化为治理机动车维修企业非法改装货车行为的长效机制,巩固此次排查工作的成果,努力做到开展一次排查,解决一些突出问题,完善一套工作机制。

  (五)及时上报信息。这次排查工作分三个阶段,2014年1月10日前为组织部署阶段,1月11日至2月19日为全面排查阶段,2月20日至28日为总结阶段。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明确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工作方案和联系人名单于1月10日前上报),每半月报送半月工作进展情况及统计表(见附件),2月25日前报送工作总结至省局车辆维修管理处。

联系人:胡学英,电话(传真):028-86787220 ,电子邮箱:42362647@qq.com。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管理局

  201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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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anquan
主办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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