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等目录清单的通知
川财综[2015]32号
省级各有关部门,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发改委(局):
为提高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有效遏制各种乱收费,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有关规定,我们编制了《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015)(以下简称《收费清单》)、《四川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015)(以下简称《涉企收费清单》),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公布的《收费清单》(含《涉企收费清单》,下同)包括截至2015年7月31日在我省范围内实施收取的中央批准设立和我省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收费范围、收费标准以及收费收入管理方式等,按本《收费清单》所列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合并到国家项目中的省定收费标准文件继续执行。
二、四川省范围内实施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以本《收费清单》为准。凡未列入本《收费清单》以及本《收费清单》所列的文件依据中未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不得执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三、本通知公布《收费清单》后,如有新增、取消或调整的收费项目以及收费标准,依据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权限,按照国务院及其财政部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厅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1.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015)
2.四川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015)
附件下载:
1-2下载.pdf
责任编辑:
李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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