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审批中介机构数据库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审改办[2015]16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四川省行政审批中介机构数据库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四川省行政审批中介机构数据库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12月11日
附件
四川省行政审批中介机构数据库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章立制工作,切实加强对四川省行政审批中介机构数据库(以下简称中介数据库)规范管理,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强建章立制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6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与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的意见》(川办发[2014]4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中介机构,是指自愿申请并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进入中介数据库,依法设立的运用专门知识和技能,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向委托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的技术性审查、评估、鉴定、咨询报告或意见书等专业性资料的事业法人、工商登记、行业协会商会类组织。主要包括以下8类:
(一)项目咨询类:包括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编制,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
(二)项目设计类:包括提供工程建设方案设计,节能规划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林业调查规划设计,移民安置规划设计等中介机构。
(三)项目评估(价)类:包括提供节能评估,安全评价,职业病防治评价,地震安全评估,地质灾害评估,土地评估,房地产评估,矿业权评估,压覆矿评估,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工程评估,消防安全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征收占用林地可行性评估等中介机构。
(四)项目论证类:包括提供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行洪论证、水资源论证等中介机构。
(五)项目审查类:包括提供项目概算审查,建筑工程设计审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水利、交通设计审查、防雷装置设计技术审查等中介机构。
(六)项目测绘检测类:包括提供工程勘察检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工业水检测,防雷装置安全检测,地籍测绘,土地勘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检测等中介机构。
(七)会计税务法律服务类:包括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机构。
(八)其他与行政审批相关中介机构。
第三条 中介数据库的运行维护,以及中介数据库内中介机构的管理调整,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入库管理
第四条 入库的中介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在四川省有常驻机构(有特别要求的除外),具备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资质资格条件。
(二)有规范、健全的服务质量控制和内部管理制度。
(三)有良好社会信誉,近2年没有违反职业道德和违法执业行为。
第五条 从事与行政审批相关中介服务的中介机构,自愿申请进入中介数据库,自行或由行业主管部门、市(州)审改工作机构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专题网页上填报基本信息采集表后,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和省审改办审发,进入中介数据库公开展示和规范运行。
第六条 中介数据库内的中介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一)除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业外,按照“非禁即入”原则,中介机构只要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即可在全省范围内自由执业。
(二)向有关部门举报各地、各行业主管部门借备案等变相设置区域性执业限制、指定或变相指定中介机构、人为设置执业障碍、遭遇不公平对待等。
(三)对行政审批申请人在数据库内自主选择的中介机构,行政审批部门对其出具的相关资料应同等对待。
(四)在数据库诚信体系管理中,对同类中介机构按星级排序。
(五)向行业主管部门或各市(州)审改工作机构提出信息补充和更新申请。
第七条 中介数据库内的中介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一)从事相关中介服务,必须持有有关证照,具备相应资质资格条件。
(二)对本机构在中介数据库内各项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委托人和社会监督,遵守职业道德,提供的信息、资料及出具的书面报告应当真实、合法、有效,对执业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及其他秘密事项予以保密。
(四)强化行业自律,着力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市场调节价收费,坚决杜绝无序竞价和低于成本价恶意竞争,做到质价相符。
第八条 依托中介数据库,推进中介机构诚信体系建设,把中介机构执业行为受到的行政奖励、行政处罚、投诉处理及第三方调查机构评测作为重要内容,实施星级评定,并与社会及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对接整合,逐步推动数据信息交互融合。
第九条 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对数据库内中介机构统一实行“三星制”。相同类别中介机构的排序以行业主管部门自定义排序为主;未自定义的,以审发的先后顺序排列。
第十条 行业主管部门要动态收集、掌握、审核中介机构执业诚信信息,及时通过中介数据库报送省审改办,省审改办以季度为周期,对各行业中介机构进行加减星,并动态排序。
第十一条 减星条件和程序。中介机构受到行政处罚、被投诉、有不良执业记录、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以及经第三方调查机构评测存在突出问题等,经查证属实,每次减少半颗星。特别严重的,经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省审改办同意,可一次性减少一至三星。被减至无星的,调整出中介数据库。
第十二条 加星条件和程序。中介机构受到行政奖励、参与全省重点项目建设、执业记录良好以及经第三方调查机构评测为合格等,经查证属实,每次增加半颗星。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省审改办同意,可一次性增加一至二星,最高加至五星。
第十三条 省审改办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定期公布加减星中介机构名单和加减星事由。加减星后,分行业类别按星级数量从高到低排列。
第三章 运行维护
第十四条 中介数据库运行维护,由省审改办牵头统筹协调,承担行政审批中介机构管理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市(州)审改工作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市(州)审改工作机构应明确中介数据库使用部门职责,建立工作制度,健全协调沟通机制,推动中介数据库高效、平稳、有序运行。
第十六条 各涉及行政审批中介机构的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市(州)审改工作机构,承担以下维护管理工作:
(一)梳理中介数据库内中介机构基本信息,清理规范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资质资格名称、服务范围等,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变化及时修订,确保各项信息准确、完整、统一。
(二)定期维护更新涉及本地、本部门中介机构基础数据,收集和协调解决中介数据库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依权限修改更新中介机构基本信息。
(三)及时受理中介机构入库申请,严格审核和录入相关信息,并报省审改办审发。
(四)受理咨询、投诉、举报等。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四章 动态调整
第十七条 中介机构动态调整,是指因中介数据库内的中介机构出现某种情况,经查证属实,而将其调整出目录的行为。
第十八条 已公开的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业主管部门应该在查证属实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审改办提出动态调整申请:
(一)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出具虚假报告、提供不实信息资料的。
(二)违规操作谋取不正当利益、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扰乱市场秩序的。
(三)在提供相关中介服务过程中,存在严重过失,造成委托方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四)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行业自律组织处罚或处理,情节严重的。
(五)工商登记类中介机构被依法注销、撤销、吊销营业执照的;事业法人类中介机构被依法撤销、合并的;行业协会商会类中介机构被依法注销、撤销社团登记的。
(六)具有单一资质资格证书的中介机构,相应资质资格证被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取缔;或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七)在中介目录星级诚信评定中,被减至“无星”的。
(八)泄露国家机密和企业商业秘密,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
(九)被多次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十)其他需要进行动态调整的情况。
对中介机构数据库的动态调整,不代替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和其他相关部门作出的处理或处罚。
第十九条 对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申请,省审改办应及时会同中介目录编制工作小组提出审核意见。经省审改办审核后需要动态调整的中介机构,由省审改办在中介数据库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公示期满后,省审改办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及时更新调整中介数据库目录。未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和省审改办审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中介数据库。
第二十一条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会同工商部门制定规范中介服务合同格式文本,加强对本部门数据库内中介机构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违法执业举报投诉制度,严肃查处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对故意提供虚假证明、出具虚假报告、违规操作谋取不正当利益、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扰乱市场秩序等严重违法违规的中介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要会同相关部门实行严格禁入机制。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审改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