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泸州市并联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泸市府办发[2014]3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泸州市并联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30日
泸州市并联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泸市府发〔2013〕45号)、《中共泸州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依法治市2014年工作意见〉的通知》(泸委办发〔2014〕4号)等相关规定,为规范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审批事项的并联审批工作,进一步提高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服务效率,特制订本办法。
一、工作范畴
对本级审批权限内政府投资和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企业设立登记项目,以及其它同一申请人提出的,涉及两个以上行政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并联审批。
二、工作原则
(一)优化流程,并联审批
按照一窗受理、并联审批、提前介入、信息共享、流程跟踪、限时办结、全程监督方式,简化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
(二)窗口主导,三级联动
实行省、市、区(县)政务服务窗口三级联动服务机制,实行“一窗进出”,凡本级并联审批工作中涉及本部门批准的形式要件,但审批权限在上级或下级的,统一由本级政务服务窗口负责向上级或下级部门窗口协调办理。
(三)首接牵头,综合服务
按照并联审批事项或阶段的流程,确定首先接件窗口部门为该事项或阶段并联审批牵头部门,由该牵头部门负责组织设立综合窗口,负责办理审批综合服务。
三、工作职责
(一)并联审批牵头部门职责
1.制定并联审批方案及实施细则。
2.制定《并联审批办事指南》和流程图,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联审批的相关内容。
3.统一接收和转送申请材料。
4.组织联合核查、联合踏勘、联合会审。
5.督促并联审批窗口及时作出审批决定。
6.统一送达审批决定和颁发证件。
7.对并联审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协调、监督、回访。
(二)并联审批部门职责
1.确保进驻中心窗口职能和经办人员审批授权到位,审批事项能在窗口办理落实。
2.向牵头窗口提供本窗口行政审批相关内容并进行说明解释。
3.参加牵头窗口组织的联合核查、联合踏勘、联合会审。
4.及时作出审批决定。
5.向牵头窗口及时送达审批决定和证件。
(三)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职责
1.负责并联审批工作规章制度的制定及实施。
2.负责行政区域内并联审批工作的开展和推广。
3.负责并联审批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督查和考核工作。
4.负责指导下级并联审批工作开展。
四、工作内容
(一)制定方案
并联审批牵头窗口根据审批权限,会同有关窗口制定并联审批的具体实施方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实施方案内容应包括:适用范围、涉及窗口(牵头窗口和并联审批窗口)、审批事项、审批流程、办理时限、窗口工作职责等。
(二)编制指南
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按规定进入中心集中受理、办理,规范运行,并按“精简效能、权责一致、公开透明”的要求,进一步简化、优化、规范审批项目办理流程。相关部门应编制行政审批项目的大项、小项目录,逐项编制流程图、办事指南和操作规则,并向社会公布。并联审批窗口应当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办事流程,编制并联审批办事指南和示范文本,提供便捷高效的并联审批服务。
(三)科学流程
1.由一个窗口(以下简称“牵头窗口”)统一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向申请人出具收件凭证。
2.牵头窗口应在并联审批时限内组织相关窗口(以下简称“并联审批窗口”)同时审查,必要时开展联合核查、联合会审。
3.如需同阶段其他并联审批窗口的批复作为本窗口审批事项前置条件的,本窗口应先行受理,提前开展基础审查工作。
4.如需补正材料的,应由牵头窗口及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5.并联审批窗口在承诺时限内应将审批决定和证件送达牵头部门。
6.牵头窗口应将最终审批决定告知申请人,审批通过的统一颁发批准文件和证件。
五、工作措施
(一)明确职责
全面实施“两集中、三到位”。政务服务窗口要科学设置岗位,合理定岗、定员、定责,明确工作职责。并联审批事项受理、办理情况要即时录入行政审批通用软件系统和投资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电子系统。
(二)完善制度
严格实施首问负责、限时办结、责任追究制度,积极推行联合图审、联合踏勘、联合验证、多证联办,建立完善审批超时默认制、联合审批缺席默认制、现场勘查“一车制”、联席会议、全程代办、预约办理、服务上门等并联审批制度,保证工作顺利进行。
(三)代办服务
并联审批事项实行全程免费代办服务。建设工程项目并联审批由发改委项目服务中心负责全程代办,企业设立登记并联审批由工商部门负责全程代办,其它一个事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审批事项的并联审批由首接窗口负责全程代办。
(四)规范中介
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公开中介服务机构的基本信息、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依据。进一步规范中介服务行为,各行业主管部门不得设置或借备案管理等变相设置区域性、行业性的中介服务执业限制;不得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实施前置服务,打破垄断;不得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变相实施行政审批和行政收费,杜绝利益输送。
(五)工作考核
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对并联审批工作进行监督考核,对并联审批服务事项、部门授权、现场办理等情况全程监督。监察部门负责对并联审批工作进行效能监督,责任追究。考核结果纳入市政府年度部门目标考核范围,作为工作人员年终评优的重要依据。
(六)本办法自2014年7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