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项目的决定
宜府发〔2013〕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临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市属及以上企事业单位: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川府发〔2013〕24号)、《中共宜宾市委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环境兴市战略的意见》(宜委发〔2013〕12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为深入推进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提升行政审批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经市政府四届四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第一批取消、调整67项行政审批及公共服务项目。其中,取消11项,下放管理层级31项,转为公共服务和日常监管事项25项。
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市级各部门对市级取消和下放为县(区)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一律停止办理;对转变管理方式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的项目,全部进入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同时,各县(区)、市级各部门要对行政审批及公共服务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并根据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总体要求和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调整,确保依法、高效实施各项行政审批,切实向社会提供更加便捷、优质的政务服务,努力为我市在次级突破战略布局中率先崛起、先于全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市政府决定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及公共服务项目目录(67项)
宜宾市人民政府
2013年8月23日
责任编辑:
李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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