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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的通知(试行)

  • 2014年01月08日 00时00分
  • 来源: 四川省民政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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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民发[2013]187号

各市(州)民政局、省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部门:

  为加快推进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我省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国办发[2013]22号)精神和民政部相关工作部署,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任务分工的通知》(川办函[2013]58号)提出的省民政厅会同省法制办开展“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实行民政部门直接登记制度,依法加强登记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的要求,现对我省改革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试行实行直接登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分类指导、重点培育、促进发展为前提,构建服务到位、监管有效、多方参与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服务格局,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建设中的作用。

  二、直接登记的范围

  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的范围是指在省、市、区(市)承担面向社会,为社会建设和发展提供公益服务,具有非营利性的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和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

  (一)行业协会商会类:是指由同行业、相关行业的经济活动主体为维护共同的合法利益而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社会组织。

  (二)科技类:是指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传播与普及,咨询与服务、成果转让与评估的服务性、公益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三)公益慈善类:是指开展扶贫济困、扶老助孤、赈灾救助等社会服务活动的服务性、公益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四)城乡社区服务类:是指在街道(乡镇)或者社区(村)地域范围内开展或从事以满足社区居民各种生活需求为目的的各类社区社会组织。

  三、登记备案的范围

  对不具备登记条件的直接服务于基层城乡社区、村组的公益服务型社会组织,可先在街道(乡、镇)登记备案,具备登记条件后在县(市、区)民政部门登记。

  四、加强对特殊类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

  对依据国家法律法规需前置行政审批及政治法律类、宗教类社会组织,仍实行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双重负责的登记管理体制。加强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川活动的监管。

  五、直接登记程序

  (一)申请名称预登记

  申请人根据拟成立社会组织的活动地域范围,按行政区划分级向所在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名称预登记,并提交《社会组织名称预登记申请表》。登记管理机关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核准的社会组织名称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同意的出具《社会组织名称预登记通知书》;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出具书面通知。

  (二)申请成立登记

  申请人凭《社会组织名称预登记通知书》开展筹备工作,在《社会组织名称预登记通知书》有效期六个月内筹备完成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受理申报材料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说明理由并出具书面通知。

  (三)登记管理机关审核

  登记管理机关可视实际情况向相关部门、单位征询其对拟申请登记社会组织名称、宗旨、业务范围、会员组成等方面的意见,也可委托专业机构提出评估意见,有关意见作为社会组织登记审批的依据。登记管理机关对已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通报相关业务部门。

  对申请成立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应视情况对住所等方面进行真实合法性审查,制作勘察笔录,实地考察情况作为社会组织登记审批的依据。

  六、相关工作要求

  实行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后,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要转变和改革管理方式,引导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推进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

  (一)强化社会组织党建

  提高社会组织中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面,完善党组织设置方式,加强社会组织廉洁自律建设。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党组织的政治引导、保证监督、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二)推进政社分开

  按照政社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对新申请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特别是行业协会商会要在机构、人员、财务等方面与行政机关脱钩,厘清政府和行业协会的职责权限,改变行业协会商会行政化倾向。在职公务员不得兼任新登记社会组织负责人,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的,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从严审批。

  (三)创新管理方式

  建立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的综合管理服务体系。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要及时总结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工作中的经验和教训,研究相应管理实施办法和制定规范性文件。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要继续保持对原已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做好业务指导和管理工作,对按新办法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要做好业务指导工作,待国家和省级层面社会组织改革政策进一步出台以后,再按要求统一进行改革。

  (四)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完善以社会组织章程为核心的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资格、产生程序、任职年限等。制定社会组织会费收取、网络募捐、合作活动、评比达标表彰等行为规范和活动准则。进一步健全社会组织行为失信惩戒机制,组织开展行业协会自律与诚信创建及失信惩戒活动,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塑造品牌与服务社会活动。

  (五)健全等级评估体制

  认真贯彻执行《四川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组织开展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评估指标、评分细则、工作程序及相关优惠政策,通过评估,进一步健全社会组织组织机构、完善内部治理、规范组织行为、提高社会公信力。

  (六)加强行政执法

  完善行政执法制度,建立与相关职能部门联合执法机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依法查处社会组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取缔非法社会组织。对长期不开展活动、不履行章程、不接受职能部门管理的社会组织依法撤销登记。改进年检方式、完善年检内容、严格年检程序,并按照社会组织年检管理办法对未参加年检和年检不合格的社会组织进行处理。

  (七)推进政府购买服务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的要求,积极推动政府职能转移和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推动建立公共财政对社会组织支持和奖励机制。采取财政补贴、项目补助等方式对社会组织予以扶持。推动建立各级社会组织扶持发展孵化基地等有效形式,制定扶持发展专项计划。落实国家有关社会组织税收优惠政策,保障社会组织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待遇。鼓励金融机构为社会组织提供信贷支持。

四川省民政厅

  2013年10月25日  

责任编辑: 李莎莎
主办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运行维护单位:中国电信四川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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