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做好承接国发[2014]27号下放我省行政审批项目相关工作的通知
川审改[2014]6号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决定取消和下放45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11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将31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其中,国务院决定下放的17项行政审批项目中,省本级需要承接的有10项。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各相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主动与国家部委的衔接,及时承接到位,并全部进入省政务服务大厅办理,杜绝“体外循环”;及时制定办事指南、监管和服务措施,避免出现管理真空。
一、承接新增为省本级行政许可项目(7项)
(一)港澳台律师事务所驻内地或大陆代表机构设立许可。
(二)港澳台律师事务所驻内地或大陆代表机构派驻代表执业许可。
(三)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
(四)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审批。
(五)电影制片单位设立、变更、终止审批。
(六)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
(七)外国公民、组织和国际组织参观未开放的文物点和考古发掘现场审批。
二、承接后并入现有项目并单列为子项(1项)
“境外机构和团体拍摄考古发掘现场审批”。承接后并入省本级行政许可项目“拍摄文物保护单位及馆藏文物审批”,并单列为子项。
三、承接后并入现有项目但不列为子项(2项)
(一)“国家重点水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承接后并入现有项目“水运工程竣工验收”(2013年已暂停在省本级审批)。
(二)“药品委托生产行政许可”。承接后并入现有省本级行政许可项目“药品生产许可”的子项“药品委托生产审批”。
附件:对应承接国务院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情况表
四川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2014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