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任务分工的通知
川审改[2014]1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推进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省政府下发了《关于2014年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7号,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推进改革的工作思路和工作重点。今年是我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关键之年,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向纵深推进。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意见》任务分工和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任务分工
(一)抓好国家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承接落实。(省法制办会同省直有关部门负责)。
(二)国家明确下放至省级的行政审批事项,省直有关部门要主动与国家部委对接,及时制定审批办法和办事指南,纳入省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省政务服务中心会同省直有关部门负责)。
(三)国家直接下放至市县的行政审批事项,省直有关部门要积极衔接国家部委和市县,确保无缝对接,下放到位。(省直有关部门会同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四)国家未明确下放层级的行政审批事项,原则上同步下放到市县。(省法制办会同省直有关部门负责)。
(五)市(州)做好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承接落实。(省政务服务中心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
(六)市(州)、县(市、区)要及时承接国务院和省政府下放的审批事项,纳入同级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并加强与原实施机关的工作衔接。(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七)省政府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原实施机关要指导市县规范办理,避免出现空档。(省直有关部门负责)。
(八)继续清理行政许可项目。严格执行国务院取消调整行政许可项目决定,及时开展对应清理,重点清理保留行政许可项目的子项。(省法制办会同省委编办、监察厅、省政务服务中心、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等省直有关部门负责。各部门要按要求将清理结果送省法制办,省法制办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和专家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九)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规范并落实行政许可设定审查程序,不得在法律法规之外设立面向社会公众的审批事项。(省法制办会同省委编办、监察厅、省政务服务中心、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等有关部门负责)。
(十)公布省市县三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目录之外的事项均由市场主体依法自行决定;省直部门要加强指导、监督和检查,确保本系统(行业)同一审批事项的名称、申请条件及办理流程在不同层级、不同地区统一。(省法制办会同省委编办、监察厅、省政务服务中心等省直相关部门负责。省直各部门应将本部门承担的行政审批事项分别按省、市、县三级汇总后于2014年4月30日前送省法制办,省法制办于5月30日前汇总后报省政府审定)。
(十一)逐步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省委编办会同监察厅、省法制办、省政务服务中心、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等省直有关部门负责)。
(十二)全面清理行政审批前置条件,规范前置条件内部办理程序。(省政务服务中心会同省委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监察厅、财政厅、省法制办、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等部门负责。投资建设类行政审批事项的前置条件清理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省直有关部门负责。各部门在2014年4月30日前将相关清理结果送省政务服务中心,省政务服务中心会同省法制办和省直有关部门、专家进行逐项审核)。
(十三)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项目。(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直有关部门负责。各部门在2014年4月30日前将结果送财政厅,财政厅汇总后报省政府审定)。
(十四)继续推进“两集中、两到位”,部门充分授权首席代表,建立以窗口服务群众为主导的行政审批运行机制。(省政务服务中心会同省委编办、监察厅、省法制办等部门负责)。
(十五)落实行政审批标准化要求。(省政务服务中心会同省委编办、监察厅、省法制办、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等省直有关部门负责)。
(十六)建立省市县三级联动服务机制,深入推进省市县三级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和联网运行,组织协调投资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提供代办服务。(省政务服务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市县政务服务中心负责)。
(十七)公布我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精简投资项目审批环节,清理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初审转报环节,目录外的投资项目全部实行备案制。(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直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4月30日前完成)。
(十八)规范中介服务行为,加快推进中介机构与行政机关脱钩,强化对市场中介组织的监督管理。(省审改办会同省直有关部门负责)。
(十九)强化行政职权目录管理,健全行政权力动态调整机制。(省法制办会同省委编办、监察厅、省政务服务中心等部门负责)。
(二十)丰富完善电子政务大厅功能,探索建立移动政务服务模式。完善行政权力运行基础平台和监察平台建设,试点建设移动执法终端,实现省市县三级全部行政权力事项网上办理和实时监察监控。加强数据对接和交换,促进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平台、行政审批通用软件系统、电子监察系统、部门业务专网的深度融合,实现不同层级、不同地区的协调联动、信息共享,真正实现互联互通。今后部门不再单独设置网上办理系统。(省政府办公厅会同监察厅、省法制办、省政务服务中心、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等省直有关部门负责)。
(二十一)推进公共资源集中交易,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加快建设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信息发布平台。组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审专家库,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流程再造优化,推行标准化服务,强化现场监管,制定《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现场监督管理办法》。(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监察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省质监局等省直有关部门负责)。
(二十二)转变管理方式,切实加强市场和行业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适应事中事后监管的体制机制,做到放管结合。(省审改办会同省直有关部门负责)。
(二十三)完善行政审批投诉受理、调查、处理办法,充分运用电子监察系统开展行政审批效能监督。(监察厅会同省政务服务中心等省直有关部门负责)。
(二十四)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加强行政审批后续监管,逐项制定监管方案,明确监管措施、责任主体,实施分类监管,重点监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对经济社会发展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等领域。(监察厅、省法制办会同省直有关部门负责)。
(二十五)建立政民互动机制。(省审改办会同省直有关部门负责)。
二、有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将落实《意见》作为今年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工作,切实增强改革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尽快明确机构和人员,强化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认真分析研判,周密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
(二)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工作举措。各地各部门要迅速建立落实《意见》的工作机制,根据任务分工细化工作方案,分解落实任务,明确责任和工作步骤。牵头部门要具体负总责,相关责任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支持。
(三)强化督查指导,务求取得实效。省审改办要积极履行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工作职责,跟踪了解各地各部门《意见》落实情况,对各部门(单位)落实《意见》情况开展专项督查,畅通上情下达和各方审改动态反馈渠道,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各牵头部门负责相关情况的汇总,并于2014年12月31日前将工作任务完成情况送省审改办,由省审改办汇总后报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四川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代章)
2014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