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
皖政〔2014〕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精神,经研究,现就我省衔接落实有关行政审批项目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国务院公布取消的21项行政审批项目,除我省没有对应的15项外,其余6项我省对应项目全部取消。
二、对国务院公布下放管理层级的8项行政审批项目,由省级承接6项、市级承接1项,另外1项由国家能源局派驻区域监管机构承接。
三、对国务院公布部分取消的6项行政审批项目,除我省没有对应的3项外,其余3项我省对应项目全部取消。
四、对国务院公布部分下放管理层级的7项行政审批项目,均由省级承接。
五、对国务院公布取消的1项评比达标项目,我省无对应项目。
六、对国务院公布下放管理层级的2项评比达标项目,均由省级承接。
七、对其他尚未公布的1项涉密事项、4项涉及拟修订法律事项,按国务院要求另行办理。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继续坚定不移地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认真做好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不断优化审批流程,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省编办、省监察厅、省法制办、省政务公开办等部门要加强对衔接落实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无缝衔接、落实到位。
附件:1.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9项)
2.国务院下放到省级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3项)
3.国务院下放到其他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项)
4.国务院下放到省级实施的评比达标项目目录(2项)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4年1月10日
责任编辑:
李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