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和规范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的通知
皖政办〔2014〕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推进价格改革,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清理和规范前置服务收费通知如下:
一、全面清理前置服务收费。各级价格部门要会同编制、政务公开等部门对纳入行政审批前置的各类服务收费进行清理,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前置服务收费一律取消。行政机关不得要求行政审批相对人到指定中介机构接受服务,不得擅自将行政职责范围内事项交由事业单位和中介机构办理、变政府应尽职责为有偿服务收费。
二、公布前置服务收费目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法定前置项目目录,并与保留的前置服务收费一并公布,需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出具有偿检测、鉴定、认证、评估报告等作为审批要件的,要详细标明。未纳入目录的,不得作为审批前置条件并收取费用。
三、进一步下放收费管理权限。对市场竞争充分的省级定价的涉税鉴证、验资、审计报告、法定资产评估、房地产价格评估、土地价格评估、工程造价咨询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相关中介服务机构自行定价。对竞争尚不充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房产测绘费,下放由各市价格部门定价。
四、改革前置服务收费管理方式。对清理保留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一律改为最高限价。收费标准有上下限的,以下限作为最高限价。对实行最高限价的,收费单位可以根据成本和供需情况在最高限价内,自行确定收费标准。
五、建立前置服务收费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各级价格部门要会同编制、法制、政务公开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中介市场规范发展。
六、加强前置服务收费行为监管。各地要加快培育中介服务市场,促进公平竞争,提高市场化程度。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督促中介机构规范收费行为。各级价格部门要定期对服务收费进行评估和调查,完善收费政策,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中介机构价格违法行为。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