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省级行政权力清单制度的通知
皖政〔2014〕2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意见》(皖发〔2014〕2号)精神,省政府决定推行省级行政权力清单制度,现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围绕建立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以转变政府职能、提升治理能力为核心,坚持职权法定、简政放权、公开透明的原则,清理规范行政权力,建立省级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实行“行政权力进清单、清单之外无权力”。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以及政府层级、部门之间的关系,完善决策科学、执行坚决、流程优化、监督有力的行政权力运行机制,构建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政府职能体系,为打造“三个强省”、建设美好安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二、主要任务
2014年推行省级行政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并选取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同步开展试点;2015年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
推行省级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确定权力清理范围。行政权力清理单位包括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以及行使行政权力的省其他有关单位。行政权力清理的事项,指法定行政机关或组织实施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规划及其他权力等。
(二)清理行政权力事项。按照“谁行使、谁清理”的原则,各单位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三定”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对照行政审批等10类事项,对现有行政权力进行全面梳理,逐条逐项分类登记,以清单方式列举(此次清理规范的行政权力事项以2014年3月31日为截止日)。对部门交叉和管理分散的行政权力事项,逐项说明涉及部门、交叉分散情况及原因,提出归并整合意见;对省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权力事项,提出调整规范意见;对需要国家层面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提出调整建议。
(三)审核确认权力事项。根据大幅度减少政府对微观事务管理的要求,重点在行政权力取消、冻结、下放上下功夫。按照能减则减、能放则放的原则,取消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权力事项,冻结虽有法定依据、但明显不符合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行政权力事项。重点清理减少投资项目审批、生产经营活动审批、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评比达标表彰、评估等事项,全面清理取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利用“红头文件”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凡在法律范围内市场机制可以有效调节、社会组织可以自律解决、公民法人可以自主决定的事项,政府不再管理。直接面向基层和群众、量大面广、由地方管理更方便有效的经济社会事项,一律下放市县政府管理。
(四)明确行使权力责任。按照权责一致、有权必有责的要求,根据不同类别行政权力的职责定位和工作任务,落实责任主体,规范职责权限,明确相应责任。有序开展行政执法裁量权规范试点,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的行使;开展行政权力对应的责任事项确认试点,探索建立与政府部门行政权力相对应的责任体系。明确权力清单就是责任清单,违规行使或者不当行使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五)优化权力运行流程。依照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和便民高效的要求,绘制运行流程图,优化运行程序,简化办事环节,提高运行效能。有法定程序的,按照法定要求细化流程;没有法定程序的,按照便民原则设置流程。同类行政权力且运行流程基本相同的,可绘制通用流程图;有关键性差异的,单独绘制流程图。取消和简化前置性审批事项,确需前置审批的,由有关项目审批部门协助办理,减少行政相对人的负担。
(六)依法公开权力清单。经过审核确认的行政权力清单、权力运行流程等,通过政务服务中心、政府门户网站等予以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及依法不予公开的外,应当完整、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每一项行政权力的基本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公开行政权力清单总表、分表和流程图,明确行政权力的项目名称、项目编码、实施主体、承办机构、实施依据、实施对象、办理时限以及廉政风险点、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等,明确行政权力运行的办理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涉及部门、承办机构和岗位、办理期限、服务方式、相对人权利、监督投诉途径等。
(七)建立权力清单运行平台。整合现有电子政务网络资源,建设行政权力“一库四平台”,即行政权力项目库,行政权力网上运行平台、政务公开服务平台、法制监督平台、电子监察平台。各相关单位与平台建立接口,依托平台固化行政权力行使程序,并结合上网运行、廉政风险防控的需要优化内部流程,打造集权力运行、民意征集、效能监察为一体的行政权力信息平台。加强行政权力事项科学化、法制化、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动态调整机制和长效保障机制。
(八)实行权力规范透明运行。行政权力清单和运行流程图公布后,要将行政权力纳入网上运行,大力推进网上办事,明确办理时限,公开办理过程,及时反馈办理结果,促使显性权力规范化、隐性权力公开化,确保公权公用、规范运行、阳光操作,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
(九)强化权力制约监督。实行企业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企业依法承诺制,并辅以集中验收、严格问责及全过程监管。建立市场和社会主体首负责任制度、惩罚性赔偿制度、产品(服务)质量保险制度、行业准入和生产经营标准管理制度,推动政府管理方式从注重事前管理向注重事中事后监管转变,监管方式从注重主体资格监管向注重产品(服务)质量和生产经营行为监管转变,惩处方式从以行政处罚为主向以赔付补偿为主转变。建立行业监管、属地监管、综合监管相协调的监管机制,本着用权必受监督的要求,对权力运行进行全程、实时监控,查找廉政风险点,开展廉政风险评估,实行风险等级管理,强化权力制约监督。建立行政权力行使绩效评估制度,进一步提升政府治理绩效。
(十)严格责任追究。健全违法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问责。按照行使权力承担相应责任的要求,开展权力行使情况检查和评估,对权力行使中的越位、缺位、错位行为,按有关规定分别做出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行政效能告诫及问责处理。
三、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部署清理阶段(2014年4月2日至5月10日)。成立省行政权力事项清理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编办),制定清理规范工作实施方案,召开动员大会,组建专家组,开展相关培训。各单位分类填写行政权力事项清理有关表格,绘制权力运行流程图,于5月10日前将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的自查报告(包括行政权力事项清理规范情况、履行情况及存在问题、意见建议和有关表格等)连同电子版一并报送清理规范办公室。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权力事项由主管部门统一报送。没有权力事项的单位实行零报告。
第二阶段:集中审核阶段(2014年5月11日至9月30日)。清理规范办公室对行政权力事项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论证,并征求相关方面意见,提出清理规范意见反馈各单位核实,通过单位门户网站公示。有关交叉分散行政权力处理意见、提请国家层面调整的行政权力建议等,一并按程序研究办理。
第三阶段:公布运行阶段(2014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省级行政权力清单和运行流程图经审核论证,按程序报省政府审定后,正式对外公布。有关单位按照新的行政权力清单和流程图运行行政权力,并逐步纳入行政权力“一库四平台”管理。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推行省级行政权力清单制度,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基础工程,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突破口。省行政权力事项清理规范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形成强大工作合力。清理涉及的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主要负责人亲自抓、负总责,建立清理规范工作专班和联络员制度(4月25日前将经办机构负责人和联络员名单报送清理规范办公室,电子邮箱:ahsbbzfc@163.com),确保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明确要求,依法清理。按照全面部署、分步推进、重点突破、依法实施的要求,抓好施工落实。各单位要严格对照实施依据,认真开展清理规范,确保行政权力事项全面、真实、合法、有效,不得擅自增加、扩大或放弃、隐瞒所行使的行政权力。涉密事项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广泛宣传,强化督查。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的重要意义,营造氛围、形成共识,接受社会监督。省政府将把此项工作纳入省直机关效能考核和政务公开年度考核,适时组织监督检查,落实行政问责制度。
附件:1.行政权力事项清理规范工作责任分工
2.行政权力清理单位名单
3.行政权力事项总表
4.行政权力事项分表
5.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示例
6.部门行政权力事项交叉分散情况登记表
7.提请国家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4年4月11日
附件1
行政权力事项清理规范工作责任分工
为加强清理规范行政权力、推行省级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工作的组织协调,省政府成立省行政权力事项清理规范工作领导小组,由詹夏来常务副省长任组长,省编办、省监察厅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省编办、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质监局、省法制办、省政务服务中心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省编办,省编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一)省编办。负责清理规范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承担省行政权力事项清理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承担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具体审核工作;负责行政权力对应责任确认试点工作;负责省级行政权力项目库的使用和维护。
(二)省政府办公厅。负责清理规范工作的相关协调工作;承担清理规范工作动员部署有关工作。
(三)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省级权力清单运行平台建设和技术管理工作;负责企业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管理试点工作。
(四)省监察厅。负责清理规范工作的监督、检查;承担省级行政权力廉政风险点审核工作;负责省级行政权力电子监察平台的使用和维护。
(五)省财政厅。负责清理规范工作相关经费保障;负责财政资金管理职权事项的相关审核工作。
(六)省质监局。负责制定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编码规则和标准等工作。
(七)省法制办。负责行政权力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负责行政执法裁量权规范试点工作;负责省级行政权力法制监督平台的使用和维护。
(八)省政务服务中心。负责与行政权力清理规范有关的政务公开、行政权力运行流程优化工作;负责省级行政权力网上运行平台、政务公开服务平台的使用和维护。
附件2
行政权力清理单位名单(77家)
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民委、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人口计生委、省审计厅、省外办、省国资委、省地税局、省广电局、省体育局、省统计局、省工商局、省新闻出版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安全监管局、省旅游局、省粮食局、省管局、省国防科工办、省法制办、省政府金融办、省政府政研室、省人防办、省信访局、省物价局、省能源局、省监狱管理局、省参事室、省档案局、省机械设备成套局(省招标局)、省地矿局、省地方志办、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省供销社、省社科院、省农科院、安徽行政学院、省台办、省政府新闻办、省贸促会、省残联、省气象局、省地震局、省通信管理局、省邮政管理局、省烟草专卖局、省公务员局、省外国专家局、省密码管理局、省国家保密局、省合作交流办、省知识产权局、省黄金管理局、省测绘局、省农机局、省水文局